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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04 10:5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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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园区范围内,规划区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报园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养老、住房、医疗(含生育、但不含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等方面的多项社会保障。
第四条 园区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经济发展,创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园区投资环境。
第五条 公积金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与园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公积金实行预筹积累的征集方式;
(三)实行高效的行政管理;
(四)确保正常营运。
第六条 员工享有参加公积金,并依法享受公积金待遇的权力,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员工必须参加和缴纳公积金。
第七条 按规定缴纳的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园区推行公积金办法,研究决定公积金的重大事项,负责审批公积金的实施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对公积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实施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编制公积金的发展规划;拟定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等。
第十条 园区设立由管委会代表、单位代表、员工代表及管委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所组成的公积金理事会,作为园区实施公积金办法的监督、参谋、议事机构,直接监督公积金的营运。公积金理事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任免,一般任期3年。
第十一条 园区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公积金运行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积金的收缴和支付;
(二)管理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接受单位、员工对公积金管理、营运情况的查询。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操作的营运费用,在公积金存款的利差等收益中提取,如有不足,由管委会补贴。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纳
第十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或者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应当视同欠付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予以优先清偿。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为员工设立公积金个人帐户,员工的公积金帐户终身不变。
第十六条 员工的公积金帐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专户,管理中心每6个月向员工提供一份清单。
第十七条 单位和员工根据缴费基数分别按25%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发薪之日起1周内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提出的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作适当调整时,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征求园区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园区规划区域的单位,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按员工原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并按本办法换算成相应的比例,计入员工各公积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的5%纳入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员工个人帐户。在个人帐户中:
(一)公积金的4%保留在养老专户中;
(二)员工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公积金的8%保留在医疗专户中;在35周岁到45周岁(包括45周岁)之间,公积金的12%保留在医疗专户中,超过45周岁时,公积金的16%保留在医疗专户中;
(三)其余部分保留在普通专户中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额每年结息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利率,按不低于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并参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储蓄利率”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利息收入;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单位和个人的捐款等。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除缴纳员工公积金外,还必须负担员工因工伤、职业病造成伤害的医疗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员工养老专户的存款额,在未退休时,不能挪用,在退休时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保证员工退休后能的按月领取基本生活开支,不足最低存款部分,由其普通专户或用本人现金和采取其他方式补足,用现金和其他方式补足公积金最低存款的金额,不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超过最低存款额的公积金部分,员工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九条 员工医疗专户的存款额,由管理中心统一扣除规定的比例,参加园区员工大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员工门诊看病支出,在规定可动用医疗专户存款的金额内,员工用现金支付相应的比例,细则另定;超过规定使用额部分,全部由员工用现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员工退休时,医疗专户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保证退休后能支付基本医疗开支。
第三十二条员工养老专户、医疗专户在退休时须保留的最低存款,每年调整一次,由管理中心提出,征求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员工缴纳公积金3年后,其普通专户的存款,由个人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可允许其用于购买园区经济实用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者,在医疗、养老专户内留足最低存款的;
(二)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精神不健全或者患绝症的;
(三)出国定居并保证不以中方员工的身份再次进入园区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批准,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与最低存款的差额。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营运,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公积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每年编制公积金基金征集、支付和增值营运的预算和决算,报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接受园区财政审计部门、社会事业局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公积金的转移和养老专户的视同缴费
第三十九条 员工在实施公积金单位之间流动,其个人帐户存款额不作变动。凡由未实施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向实施公积金办法的单位流动的人员,应自1992年起按员工本人缴费基数3%的比例补足公积金养老专户的存款额,方可按其进入园区前,满3年以上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缴费年限;员工转移来的款项超过其缴费基数3%的部分,由管理中心视实际情况分别计入员工公积金医疗、普通专户。视同缴费年限,以员工进入园区之前3年的年工资收入额推算出视同养老缴费年限的养老存款额,记入员工养老专户中。计算公式为:进入园区以前工作年限的养老存款额=员工进入园区之前3年的年工资收入额×16%×系数(系数表另行公布)。由实施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向未实施公积金办法的单位流动的人员,在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扣除员工公积金总和的12%作为园区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视当地社会保障开办情况,由管理中心向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公积金结转手续;公积金向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结转后如有超出部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保管,并向其个人出具清单,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提取;
第四十条 员工死亡,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款额未使用完毕的,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则上转入继承人的公积金户头。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公积金发生争议时,可向园区社会事业局申请裁决。
第四十二条 员工或单位可向管理中心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管理中心对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可责令其限期缴纳;未经管理中心批准,逾期不缴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按规定程序通过银行扣缴,并可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受管委会的委托,对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可处以罚款,每一案不超过一万元。
第四十五条 仿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或提前支取公积金的,除应追回多领、冒领、早领的金额外,园区社会事业局受管委会委托,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园区社会事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其他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城镇户口临时工、因园区建设需要征地安置并享受大集体待遇的征土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工作人员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指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基数,指缴纳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职工月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指园区实行公积金后,单位和员工足额缴费的员工工作时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平均工资,指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所有在职员工工资收入的平均数,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每年统计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存款,指员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时必须在其公积金(医疗、养老)专户中保留的最低存款额;最低存款额由管理中心提出,报管委会批准,并由社会事业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水平指导意见,指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根据劳动生产率水平、物价指数及结合园区用工成本信息等因素每年提出的工资调整意见。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指:
(一)企业应将现有保障福利费的一半转入员工工资;然后按公积金缴交率,由员工缴纳一半的公积金,企业另负担一半的公积金;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取消退休金制、住房福利制及看病报销制,同时由个人承担原工资10%费率的基础上,其余公积金所需资金,起步时由财政补入,以后在工资栏中相应增加公积金补贴科目。
第五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可批准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方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园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东方败诉给我们的启示

马宁


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跨国诉讼案:新东方学校败诉,被判经济赔偿一千万人民币。①由于新东方与本案原告美国ETS、GMAC的纠纷已有数年之久,网上也多有评论,我仅就该案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和给我们的启示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一) 对判决的意见
我基本同意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即新东方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和商标权,因为新东方复制发行并出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等著作权利,在相关商品上使用“TOEFL","GRE","GMAT"等文字注册商标也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由于就现有资料不能得知具体的计算方法,我不知道1000万元的赔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相信双方肯定会就此出示大量的证据展开辩论。
(二) 我对本案的看法
首先,此件跨国诉讼案,再次反映出国外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屡用不爽的知识产权策略,即先让国内侵权者培育国内市场,等时机成熟,再以诉讼的方式坐享其成,分享利润。从这一点来说,知识产权只不过是商业游戏的升级,此前的一系列事件(如微软打击盗版,国内DVD厂商被迫交纳专利使用费)早已反映出这一做法,只不过国内的有些商家没有认真领悟别人的知识产权策略,不能做到举一反三而已。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试题的版权,我们很多人以前没有意识到试题也可能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 因为出题者大多是国家有关部门,主体的特殊性使得许多人认为试题不存在版权问题。实际上,试题完全具备版权法上的作品特征和要素——独创性及可以有形的被复制。本案提醒我们,国外的TOFEL和GRE等考试在其国内早已被商业化,其情况有别于我国,我们的教育在产业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文化的差异性,增将知识产权意识,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不能仅仅因为与别人达不成许可协议而作为擅自使用别人成果的理由,法律是不成人这种“逻辑”的。
其次,我国加入WTO后,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会日益增多,这是正常现象,是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的体现。遇到此类事件,我们不能再让所谓的民族情感冲昏我们的头脑,因为这丝毫无助于解决问题,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法律的良心是证据。我们应该利用每一次机会,认真分析对手采取的策略(知识产权策略是商业策略的一部分),为我所用,这样才能够缩短与外国竞争对手的差距。
再次,遇到此类纠纷,采取主动态度。如果认为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就应该主动先停止侵权,收回侵权品,这样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很有可能考虑到这一点而减少侵权损害赔偿,更有助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避免自己在名誉上遭受无形的损失。新东方在这一点上做的不够明智。
(三) 题外话
我们不能完全以诉讼成败论英雄,诉讼只是一种手段,可能意欲达到法律以外的目的,毕竟诉讼也是为商业利益服务的。新东方作为我国英语培训的第一品牌(我个人认为),其地位在短期内很难撼动,并且其与原告有多年的合作经历,原告出于利益考虑,也不可能丢弃这个合作伙伴,最终结果可能是借判决达成另外的商业妥协而已,所以新东方也不必太悲观。我个人的预测是双方会在新的基础上展开新一轮的合作而不是分裂。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e-mail: johnson80528@yahoo.com.cn)
后记:由于时间仓促,个人观点可能不成熟,欢迎有兴趣的朋友来信指正。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英语、日语、俄语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英语、日语、俄语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


2000-11-27

教基[2000]38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积极借鉴各地课程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吸收课程改革最新的研究成果,我部已经对在江西、山西、天津三省市的试验的课程计划、语文等七个学科大纲和教材进行及时调整和修订,日前,又组织修订了普通高中英语、日语、俄语学科教学大纲。现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英语、日语、俄语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的省市可选用英语等三个语种的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没有参加课程试验的省市中开设日语和俄语的学校可试用修订后的日语、俄语教学大纲。
二、试用英语、日语、俄语教学大纲的省市和学校要以试用新教学大纲为契机,在当地课程教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外语教学改革。同时,要加大外语教师培训的力度,合理配备外语教学仪器设备,努力提高外语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三、英语、日语、俄语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将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发单行本,供各地订购、使用。请各地对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附件:一、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
     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日语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
     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俄语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