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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制度建构/徐健

时间:2024-05-18 12:3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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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17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充分的实践基础,修改《行政诉讼法》,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已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在制定设计时,应当传承和发展现有的实践经验,同时,适当借鉴我国民事、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和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力争使我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计完备而精细,务实而有效。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范围是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一审行政案件。从标的额、案件性质、紧急程度三方面划分为以下几类案件:

  1.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包括涉及财产金额较小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类案件;行政机关已被确认违法,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且诉讼请求数额不大的案件。争议标的大小一般情况下能够反映案件的难易和影响程度,我国民事诉讼中也以标的额大小作为选择简易程序的标准之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以考虑将财产金额作为衡量的标准之一,如行政机关与法人争执数额在1万元以下(公民为2千元以下)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各省高院可在此基础上再另作规定。

  2.案件性质轻微、社会影响小的案件。如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服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警告等轻微处罚的案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照),而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案件,经初步审查可能在程序上驳回起诉的案件等。

  3.情况紧急类案件。如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因为行政诉讼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尽量减少相对人的损失。还有如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案件。

  4.法律规定的其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社会影响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如敏感性、矛盾易激化、群体性行政案件等,这类案件往往带有示范效应,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或社会稳定,为了慎重对待,同时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带来的影响,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更适当。

  2.当事人主体地位特殊的案件。如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原告为外国人或者我国港、澳、台居民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此为兜底条款,赋予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二)适用的主体范围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于这类案件必须严肃对待,谨慎处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也有学者认为“简易程序应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无论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均可。因为法律规定,上一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审理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下级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么上级法院提审该案显然也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就会造成理论与实际的不一致。” 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原因在于中级法院适用的大多数不是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影响小的案件,必须慎重对待,适用普通程序可以起到更好的审理效果。此外,我国民事、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如此,也有利于三大诉讼法的统一。

  (三)适用的审级

  对于二审、再审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有观点认为,由于二审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立的,其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其必须慎重对待,既要纠正错误,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故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也有观点认为,凡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二审或再审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既然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已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来说案件并不复杂,因此,二审和再审亦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没必要一律组成合议庭审理,以克服实践中空洞的、虚假的合议庭现象,如果二审或再审审理时发现案件复杂,仍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这样,法律赋予了二审、再审法院的程序决定权,便于审判工作的开展。对一审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或再审时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进行了言辞辩论,使得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清楚,而只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的具体细节存在争议,那么在二审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二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为提高审判效率,上诉人仅就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等,除非二审法院发现案情复杂或者二审中发现了新的事实或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也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二审法院审理上诉人就一审案件的实体问题或实体与程序共同错误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以及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都应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由一名法官审理。在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如美国司法审查着重审查行政案卷和记录,简易程序和书面审理占了很大比例。美国行政诉讼中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可采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审理行政案件。 《通知》第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从各国和地区的规定来看,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之间没有绝对的联系,独任制是审判组织的形式,而简易程序则是诉讼程序的类别。独任制和合议制都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不过,基于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采用独任制审理模式。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行政审判队伍素质的不断加强,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提供了保障。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尚不健全,基础薄弱,行政审判经验又缺乏,司法独立不够,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实施,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无论繁简难易一律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01年,修改后的《法官法》确立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提高了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同时,法院通过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专职培训,使法官职业向精英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学历层次有了很大的提高,完全有能力独任审理行政案件。

  其次,合议制模式的弊端凸显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理的必要。从目前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人数配置来看,并不能完全满足正常审理案件的需要。江苏省共有123个法院(109家基层法院、13家中级法院和省高院),2010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为438人, 平均每个法院行政庭为3.56名审判人员,基层法院许多行政庭法官只有3人,有的甚至不足一个合议庭建制,为了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合议制的要求,一些法院就采取变通的方式,从其他审判庭抽调法官或者是选用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也有的法院把一些年龄大、即将退休的法官安排在行政庭,为了合议庭组成的需要。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案件基本上是由承办法官一人操持,合议庭其它成员庭审前大多对案情不熟悉,审理过程中很少真正参与,合议时发表意见往往也是走过场,这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是对审判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简易程序的启动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启动,应当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的要求。简易程序的启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当事人启动。当事人在起诉时合意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3〕1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适应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科技教育司于2003年4月9日—11日在昆明召开了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会议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六日


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

  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十五”期间在西部地区遴选一批中医药学科进行重点建设,以推动西部地区中医药学术水平提高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为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2003年4月9日—11日在昆明召开了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会议就做好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

  一、学科建设目标:通过重点学科建设,改善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的基础条件,培养学科带头人,建设学科梯队,增强学科科研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提升学科在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学科遴选与建设: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原则上按照局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和模式进行。但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基础和现状,以及与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等方面因素,在学科遴选与建设等方面稍作调整。

  (一)布点原则。为了配合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这次重点建设中医临床学科和中药学科。学科定点在二级学科。一些大的学科如中医内科、中医外科在三级学科布点建设。学科建设要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学科点的确定要与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提高西部地区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紧密结合。学科布点除了高等中医药院校外,还可以是研究院(所)和综合性中医医院。这次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首批安排12个,即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内蒙、西藏、新疆原则上安排民族医药学科。其他省区安排中医或中药学科。

  (二)定点建设,重点扶持。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原则上按照定点建设、重点扶持进行。一个学科只确定一个基础较好的点,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位共同扶持,加速建设,使其能快速发展,达到或超过全国水平。对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点不再要求必须具有5个以上协作建设单位,但仍要求学科建设要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鼓励相同学科间自愿组合,协作建设。

  三、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学科建设的要求,由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2个学科,并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扶持学科申报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扶持学科建设规划书》的要求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经审核批准的学科,按规划书确定的建设任务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为三年。没有批准的学科作为第二批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候选点。

  四、学科建设经费。这次学科建设强调以任务定经费,保证学科建设所必需的条件。经费是完成学科建设任务的必要保障,在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时,强调建设经费必须根据学科建设的任务进行测算,必须明确经费筹措的途径和来源,以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学科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争取科研经费、教育经费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鼓励各学科和企业合作,向社会筹措资金,从而保证学科建设有充足的经费支撑。按照局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补助原则和数额,在审核批准各学科点建设规划并签订协议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每个学科建设点先期补助30万元,主要用于学科基础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3年建设周期中根据我局经费情况和学科建设成效争取更多的投入。

  五、组织管理。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指导和管理中医药学科建设;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的遴选、对学科建设进行协调、管理与监督。第二个层次是重点学科建设点所在单位。每个单位均要求成立以校长或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学科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以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单位的学科管理部门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学科建设,实施检查监督。第三个层次是学术带头人,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的老中医药专家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学科带头人。他们的任务是在单位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指导、协调本学科点的建设。对学科建设进行学术指导。第四个层次是学科带头人,原则上是第一线工作的科(室)主任,他们是学科建设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承担学科建设的具体工作。

  在重点学科建设中,要求各个学科必须建立以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统一、协调、有效的运行机制,并赋予他们一定的与学科建设相关的人、财、物的自主支配权。


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8]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1年,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被遴选为非处方药。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要求,现决定将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由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标签和说明书应按处方药要求出厂。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按非处方药上市的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按处方药管理,在有效期内凭处方销售使用。

  三、请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