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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18:2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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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政办〔2008〕5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冰雹、飓风、沙尘、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各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洛阳军分区参谋长任副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粮食局、扶贫办、地震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商务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网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为成员单位。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救灾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灾办)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和救灾救济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调动、整合全市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决定请求上级支援;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调动驻军参加救灾工作。市救灾办负责收集、上报灾害信息;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救灾政策和措施;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2.2 救灾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按照职能和担负任务组建灾情评估、救援和转移安置、工程抢险、灾民生活物资保障、治安保卫、医疗卫生、恢复重建、宣传报道8个救灾工作组。
2.2.1 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评估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
2.2.2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水利局、卫生局、扶贫办、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救援和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协调灾民的安置转移。
2.2.3 工程抢险组:市建委、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网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建委。负责协调水利、电力、通讯、供电、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2.2.4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市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商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2.2.5 治安保卫组:市公安局、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2.2.6 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卫生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2.2.7 恢复重建组:市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教育局、交通局、水利局、扶贫办、金融办、国土资源局、洛阳供电公司、地税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帮助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协调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
2.2.8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政府信息办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2.3 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救灾救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2.3.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特、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2.3.3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市、县、乡三级财政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本级救灾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负责救灾资金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做好各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2.3.4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3.5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预报和监测;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资源调度;负责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2.3.6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农用物资的供应、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2.3.7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2.3.8 市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保障救灾运输车辆免费通行;灾区被毁道路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灾后道路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2.3.9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2.3.10市卫生局:负责灾区伤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疾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使用。
2.3.1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3.12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学生;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2.3.13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赔付。
2.3.14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灾区重建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2.3.15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灾区群众的经济收入。
2.3.16 市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党员干部和公务员进行责任追究;及时查处妨碍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违规违纪问题。
2.3.17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款专款专用。
2.3.18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所需粮油的调拨和供应工作;做好开仓借粮工作。
2.3.19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灾害性天气实况资料。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气象灾害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3.20 市地税局: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税费全免、手续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
2.3.21 市扶贫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全市各界对灾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2.3.22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协调应急物品生产基地,紧急安排应急物品的加工和生产;负责落实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救灾抢险物品代储和筹集调运工作。
2.3.23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借贷资金安排工作。
2.3.24 市供电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电力、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2.3.25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信息办: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积极开展救灾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
2.3.26 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积极参加灾区抢险、救援,并协调驻洛部队参加救灾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听从指挥,全力救灾。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开展救灾工作。
3.1.1 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款下拨灾区,并对救灾款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使灾民得到及时救助。
3.1.2 争取上级拨款。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必要时由主要领导赴省或进京对灾情进行专题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3.1.3 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根据灾区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3.2 物资准备
整合、完善各部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使受灾群众得到必需的生活救助。
3.2.1 食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灾害降临预报发布后,市、县两级政府要启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并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供应灾民。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4小时内,在食品供应点上,原则上每人每天按0.5千克主食(馒头、大米饭、方便面、饼干等),1.5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和部分副食(1瓶罐头、1袋咸菜)等必需品提供救助。乡、村两级对救济对象要登记造册,发放款物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所用资金。
3.2.2 衣被和救生物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用本级救灾资金,购置、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如棉被、棉衣、帐篷、救生器材等,为应急救助提供保障。对因灾无家可归、缺衣少被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每户1条棉被、1顶帐蓬,每人1套衣物(含捐助物资)的标准进行救助。日常急需物品视灾情而定。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救济户和救济物资的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3 粮食保障: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在指定的粮食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可用粮食,预案启动后,根据灾区所需,将粮食发往灾区。对因灾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进行救助。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口粮救济人数和救济粮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4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3 救灾装备准备
为了有效地处置应急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包括救灾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照相和摄像器材等。
3.4 人力资源准备
3.4.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4.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充分发挥评估组成员单位的作用。
3.4.3 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4.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作用。
3.5 社会动员准备
3.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5.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5.3 在全市现有的23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并形成网络。
3.6 宣传、培训和演习
3.6.1 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广泛开展宣传减灾、防灾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意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能力。
3.6.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民政干部减灾防灾知识业务培训。
3.6.3 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县(市、区),组织1次演习。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做出灾情预警。

4.1.2 根据灾情预警,联合当地政府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1.3 与相关单位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救灾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救灾办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救灾办。市救灾办在接到县级救灾办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救灾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救灾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向市救灾办零报告。市救灾办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救灾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救灾办报告。市救灾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4.2.3 灾情核定

灾情评估小组针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并写出灾情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3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进入Ⅳ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市救灾办主任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超过30 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500人以上,2千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2千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5.2.3 ?煊Υ胧?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必要时市救灾办可直接与灾区乡级政府联系了解灾情。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100 人以上,5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2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5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进入Ⅱ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建议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或相关分管副指挥长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和根据灾情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6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 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3万人以上;

②旱灾受灾人口70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进入Ⅰ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发展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级政府汇报灾情和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4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指挥部。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灾工作。

6.1 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查灾、核灾,准确掌握灾情,县级政府在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和市救灾办,市救灾办2小时内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

6.2 迅速调集武警、公安、消防、民兵、民工及协调当地驻军赶赴灾区抢救、转移、安置被困群众及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6.3 动员灾民投亲靠友、对口安置、借住公房和搭建帐蓬,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灾民。

6.4 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动用本级救灾应急储备库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运食品、生活必需品,解决灾民的吃、住、穿等问题。

6.5 组织医护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监察、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防止疫病流行。

6.6 迅速组织恢复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设施,全力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7 对可能出现的继发灾害和次生灾害加强监督、监测,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损失的扩大。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7.1.2 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3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物资。

7.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灾后重建

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对灾情核定,对需要政府帮助重建的灾民房屋,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市民政部门。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建设目标、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市政府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入冬前住进新房。

(1)救助标准:原则上在中央和省下拨的重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拨款文件的要求,市、县两级财政各按比例匹配一定的补助资金。

(2)救助要求:需政府帮助恢复重建的灾民必须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示、登记造册、乡级政府核准建档立案、县级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等程序进行。建房档案要有恢复重建前、后的对比照片及家庭基本情况。补助资金要按照灾民建房的实际进度,分阶段支付。发放时,要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惩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5)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洛阳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其做出解释;本预案的修改由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做出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审批备案,予于生效。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外资并购中的外汇监管

林涛


1. 一般外资并购涉及的外汇核准、登记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 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 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 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 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 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 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 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 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10号文对境内自然人到境外设SPV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境内自然人到境外设SPV应区别对待,主要看设SPV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如果仅仅在境外做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或作为税收筹划工具,则无需按10号文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及按75号文规定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如果是为了实现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或股权融资,则应按10号文及75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不能以境内自然人的表面主体性质为由省略10号文和75号所规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无法实现境外上市等不良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75号文中针对SPV还存在下列重要外汇监管措施: SPV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 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SPV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境内居民从SPV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SPV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且不涉及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
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效遏制大案要案,确保中国农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决定如下:
一、强化法人授权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法人授权管理,是总行一级法人对全行实施系统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各级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自觉维护中国农业银行整体利益和形象,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要不断完善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授权内容
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对融资业务、债券买卖、中介代理、外汇交易、票据结算等方面也要授权。要提高法人授权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授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上级行要把对下属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作为稽核和检查内容,发现越权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二、完善组织控制
一是组织规模要适度。按照经济区划和效益原则,控制分支机构的总量,调整分支机构的结构和布局。
二是实行部门制约。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科学地设置各级行内部职能机构。
三是实行岗位制约,科学地设置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岗位。对那些相容或相同的职能、岗位进行归并;对那些不相容或不相同的职能、岗位实行分离;对重要业务岗位,必须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和现场稽核等制度。
四是实行程序制约。各级行要有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议事要有书面记录。每项业务操作要依次在各岗位之间传递,不允许逆程序或省略程序运作。
五是实行权限制约。对各级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操作岗位,都要明确权责,制定制约措施。要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岗位责任制要体现出同责同罚,不论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哪个层次、哪个岗位,只要在内部控制中负有相同的责任,就应承担相同的处罚。

三、完善制度控制
要在近两年对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进行清理和修订的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中国农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新设立分支机构和新业务品种开办之前,要先建章立制。要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坚决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
不执行或另搞一套,如执行中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能随意更改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综合管理,由稽核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内控制度要报稽核部门备案,稽核部门有权对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内控制度提出质疑,有权建议其补充和修改。
四、完善综合控制
要研究制定对全行系统进行综合控制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以增强整体控制能力,防止系统失控。要进行经营管理的综合考评,考评指标的设置要突出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考评办法要包括激励和约束机制,并用综合考评办法统一和代替各部门的考核办法,上级行要依据
综合考评结果对下级行进行资源配置。要抓紧建立重要业务风险评价制度,对每笔贷款、拆借、投资、外汇交易等业务活动所涉及的交易对象、部门、行业、地区和国家,在开展业务之前,都应当先测定风险指标,业务发生后对风险状况要进行跟踪监测。各级行管理层要能够及时清楚地掌
握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并适时调整政策,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综合控制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稽核监督部门负责评价和监督综合控制的有效性。
五、加强业务部门的自律管理
一要加强业务操作层的自律管理。业务操作层必须不折不扣地按基本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行事,不允许逆程序运作或省略程序运作,不允许任何人独立地完成一项业务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对违规操作,上级行有权部门要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
定》及有关业务的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二要加强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管理。业务管理层要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加强对所管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上级行要把业务部门自律管理是否到位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支行的业务部门要设置监督检查岗,配备监督检查员。凡业务操作层出现违规经营、弄虚作假、大
案要案,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视情节追究业务部门的连带责任。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首先,监督检查工作要有量的要求。支行对所属机构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情况,每季度至少要检查一次;二级分行对支行业务部门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总行对一级分行每年要组织抽查或行际间互查,两年对所有一级分行至少检查一
次。
其次,监督检查工作要实行责任制,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建立检查档案。因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查走过场的,发生违规问题,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检查人员的责任。
再次,要授予检查人员一定的权限,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检查人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事后有权追踪整改情况,有权提出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加强稽核工作
一是按照实现稽核工作独立性、超脱性、权威性的要求,继续深化稽核体制改革。1997年稽核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分行,要在上半年全部到位。要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双重负责制,处理好派驻稽核室与驻地行的关系。要建立一级分行总稽核对总行一级法人的述职制度。各行要认真解决
好体改后稽核人员的编制、干部管理和福利待遇等实际问题。
二是强化对业务部门自律管理到位情况的再监督。要监督业务操作岗位落实基本制度和岗位制约制度的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监督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是切实抓好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专项稽核工作。突出对重点单位、重要业务、要害部位、关键人员以及薄弱环节的稽核,稽核面要达到100%,对稽核中发现的失控点,尤其是关键控制点失控的,要组织专项稽核,跟踪追索,清除隐患。要尽快开展电脑稽核,确保计算机业务处理系
统中潜在的风险能够被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
四是要建立稽核工作质量考核和责任事故处罚制度。要建立稽核工作质量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和检查稽核工作的依据。同时,要严格稽核工作人员责任事故处罚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查没查的、走过场的、作虚假稽核评语的,要严肃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及总行关于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要以贯彻中央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为重点,结合落实总行十条规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抓好中央各项廉政规定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各
级行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行纪检组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和中纪委、监察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同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监督,对违反党纪国法和金融规章制度以及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和纪检组报告。
二要狠抓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工作,真正落实大案报告制度、隔级核批制度和行长负责制,努力降低大案要案发案率;规范案件上报制度,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执纪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执法监察。要加强对各级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意识;要抓好廉洁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面落实;要对落实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解决有章不循等问题。
八、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首先,要坚持综合治理,全面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把安全防范案件责任目标量化分解到各个单位、各个业务部门和岗位,把安全目标管理贯穿于业务经营的每个环节。
其次,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诈骗、抢劫案件为重点,以营业、守库、押送款为主要环节,定期对一线人员进行防骗识假教育和防范暴力犯罪演练,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要加强专职保卫队伍建设,加强枪支管理,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物防、技防水平

第三,要加强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以支行的日常检查为主,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面50%以上。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要严格案件管理。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纠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隐患、漏洞以及发生案件、事故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处理规定。
九、加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监督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明确任期和任期责任,在任职期内,不仅要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负全责,还要对本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业务报表真实完整负全责。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建立责任稽核制度,稽核意见要进人事档案,并作为干部任免或调配的重要依据。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前,稽核部
门要对其全面稽核,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在问题查清之前不得调离。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总行颁发的《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行事。
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行要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业务的违规处理办法,以政纪处分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坚持从严执纪,违规必究,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连带责任,不搞下不为例。对违规违纪行为,即使没有
造成损失,也必须视情节进行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建立永久责任制度,每个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负永久性责任,无论问题何时暴露,原当事人走到哪里,都要按规定严肃追究原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开展内部控制综合评级工作
总行稽核监督委员会负责全行内部控制的综合评级工作。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求,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制定出全行内部控制综合评级的实施办法。各级行每年要进行一次内部控制综合评级,通过内部控制综合评级,要发现内控建设中的问
题,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对内控制度执行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把内部控制综合评级与等级行管理结合起来,并与奖惩挂钩。
十二、加强内控建设的组织领导,努力实现三年奋斗目标
要坚持在党组(委)统一领导下,业务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通力协作,上下齐抓共管。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内控工作,把防范金融风险和大案要案工作真正摆上各级行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内控优先、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抓基础、抓基层、抓薄弱环节为重点,不断完善内控
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行整章建制成效显著,行风行纪明显改善,资产质量逐年提高,新发案件逐年下降,初步实现全行内部控制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系统化,形成铁账本、铁算盘和铁规章的“三铁”局面。



19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