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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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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呼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7月17日)


  为做好我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 黑龙江省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关于地质灾害趋势分析

  2004年,有关区、各县(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积极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确保了被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的5处防灾隐患地和3处市级防灾隐患地没有发生地质灾害,为预防2005年汛期发生地质灾害奠定了基础。

  (一)2005年降水趋势分析

  据省、市气象台预报资料显示:我省今年汛期平均降雨量接近常年,但时空分布不均匀,总体上降水量和分布范围均高于去年,但在空间和时间上差异较大。雨量分布在哈尔滨大部。入夏以来,我市气候异常,比往年提前进入汛期,冰雹、雷雨和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频繁,降水比往年偏多2成以上,局部地区不排除强降雨的可能。降雨期提前至6月份,多雨时段主要集中在6至8月份。

  (二)易发地质灾害主要隐患地及灾害种类

  从灾害发生的背景条件和降雨趋势分析,我市汛期地质灾害主要以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塌岸等灾害为主。

  1.东部、北部、南部丘陵山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防范区

  尚志、延寿、依兰、方正、宾县、阿城、五常等县(市)是地形起伏较大的张广才岭构造剥蚀低丘陵,个别地区山地陡峭、河源短且水流急,由于山谷植被破坏严重,加之人为活动较强,如遇强降雨,极易发生泥石流、滑坡,造成房屋坍塌、公路被毁、耕田绝产,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思想。

  2.中部平原松花江沿岸地质灾害防范区

  通河、木兰、巴彦、呼兰、依兰、方正、宾县等区、县地处松花江流域,受强降雨影响,江水暴涨,极易发生堤岸塌岸和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2005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根据《预案》确定的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重点和经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补充的3处,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共计8处:

  1.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泥石流;

  2.延寿县六团镇桃山村、太安村、新合村泥石流;

  3.依兰县迎兰乡劈山岭村泥石流;

  4.依兰县城西西山滑坡;

  5.依兰县境内松花江塌岸(达连河煤矿三采区段);

  6.通河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7.木兰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8.宾县鸟河乡山体崩塌。

  二、关于地质灾害防范重点的主要防治措施

  (一)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泥石流

  位于尚志市亚布力镇至庆阳镇公路15公里西北光辉村新立屯,现有居民49户。该屯处于10余条汇水的低洼处,一条晴天是路、雨天是河的山沟沙滩是通向外界的惟一通道。由于两侧山林被毁灭性采伐,稍有降雨就会形成泥石流,涌进房屋,冲毁耕地,造成灾害。近年汛期多次出现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给村民造成极大损失。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严格建立市、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

  2.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3.在隐患地设立警示牌;

  4.遇强降雨时保证监测网络的通讯联络,各级负责人亲临隐患地进行监测、指挥;

  5.提前落实应急抢险各项工作;

  6.遇强降雨天气,迅速组织受威胁的村民搬迁避让。

  (二)延寿县六团镇桃山村、太安村、新合村泥石流

  位于延寿县城北50公里关门山水库上游,柳树河流域的六团镇桃山、太安、新合等村。由于大面积毁林造田,在河流两侧的山体上,由雨水冲刷形成的沟壑有数百条之多。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因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涌进村庄和冲毁农田灾害,给当地人民生活、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多年来虽几经整治,但未能根治,遇强降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建立县、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遇降雨天气,由各村派专人值班监测;

  2.整修已设立的警示牌;

  3.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4.有险情时及时上报,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让;

  5.加强治理。

  (三)依兰县迎兰乡劈山岭村泥石流

  位于依兰县迎兰乡至丹青河林场公路25公里劈山岭村公路北侧,公路北侧大山的汇水沟谷正对山下的村口,且村屯地势较低,汛期遇强降雨,汇集沟谷的洪水极易下泄,历史上曾发生过泥石流,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加强乡、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群众防灾意识;

  2.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3.在隐患地村口设立警示牌,有险情时禁止行人靠近和车辆通行;

  4.建立县、乡、村(屯)三级监测网络,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增派专人负责监测;

  5.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转移受灾害威胁的居民。

  (四)依兰县城西西山滑坡

  位于依兰县牡丹江左岸依兰县至红星乡公路4公里至20公里的大部分地段。其地形公路西侧为陡峭的山体,路基下是牡丹江。多年来,汛期遇强降雨发生的滑坡和泥石流,经常覆盖和冲毁公路、中断交通,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此隐患地虽多次修补,但未能根治,险情依然存在。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禁止在滑坡体前缘取土、切削边坡;

  2.在滑坡体多发地段设立警示牌;

  3.汛期加强监测、巡查,遇有重大险情禁止车辆通行;

  4.实施综合治理工程。

  (五)依兰县境内松花江塌岸(达连河煤矿三采区段)

  位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哈尔滨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哈煤炭工业公司)依兰煤矿第三采区距松花江大坝最近处。几年前大坝出现一条地面裂缝,虽然煤矿采取了开采避让措施,但由于已关闭的坝外小煤矿地下开采情况不明,一但松花江水上涨灌入小煤矿矿井,极易与三采区贯通,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立即成立由哈煤炭工业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防灾抢险指挥部和应急分队,落实责任制 ;

  2.认真组织、落实应急抢险队伍、车辆、物资;

  3.汛期加强对坝体的昼夜监测和巡查,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各有关部门;

  4.加强治理。

  (六)通河县、木兰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两县地处松花江沿岸,由于地势平坦、堤防薄弱,如遇江水上涨极易发生堤岸坍塌,江水蔓延,冲毁良田。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建立县、乡(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

  2.汛期加强对险工要段的重点检查、巡查;

  3.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

  4.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治理。

  (七)宾县鸟河乡山体崩塌

  位于宾县鸟河乡松花江右岸,一座由泥沙岩构成、高约20至30米、长约2公里的陡峭山崖。由于年久风化和雨水侵蚀,岩壁表层已经部分脱离岩体,如遇长时间降雨,极易发生山体崩塌,对过往人员和车辆构成威胁。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是:

  1.禁止一切挖掘和开采活动;

  2.设立警示牌;

  3.建立监测网络;

  4.遇有降雨,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

  三、关于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组织应急分队,明确领导、单位、岗位及个人责任。

  (二)密切配合,努力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各自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减灾工作。要利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和宣传《条例》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图片、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加强监测,建立群防群测体系

  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季节,各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地实行动态监测;认真落实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乡(镇)、村、屯及个人,切实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并予以公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工作明白卡”制度,逐一落实应急、避险、撤离过程中的避险地点、疏散路线、报警信号、排险单位、治安保卫、医疗救助等工作。

  (四)健全制度,加强值班和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预案》要求,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和汛期值班制度,如遇突发性地质灾害,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奔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及时上报灾害情况。

  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值班电话设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值班电话:87650560,87650301,87650510。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43号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和发展本省旅游产业,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条件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旅游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三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
第四条 福建省旅游局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旅游市场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旅游事业需要而设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实行辖区内旅游市场行业管理。
第五条 工商、公安、建设、物价、卫生、计划、外经贸、交通、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旅游市场。
第六条 旅游业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旅游行业规章和标准,遵循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
旅游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旅游企业应根据旅游行业的特点,对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经营者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分为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
第九条 旅游者应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接待设施。
第十条 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可通过旅游行业协会、联谊会等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协调旅游价格。

第二章 旅游区
第十二条 旅游区建设应纳入全省旅游中长期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经济发展总体用地计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除风景名胜区等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新建旅游区必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旅游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游区的性质和功能划分;
(二)旅游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或人造景观建设项目,及环境资源保护措施;
(四)旅游区接待容量与安全、消防防护设施;
(五)旅游区交通、通讯及相应配套;
(六)旅游区休憩场所、卫生公厕及其他服务;
(七)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旅游区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审。
第十五条 旅游区依旅游价值、环境质量、交通条件、设施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条件分成一、二、三级,并分别列入国际、国内、省内旅游线路进行宣传促销。
旅游区分级标准与评定办法由省旅游局另行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旅行社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开办条件、注册资本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旅行社应将《放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按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须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旅行社申请代理出境旅游业务,须经市(地)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应按照旅行合同或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服务,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省旅游局制定标准格式旅行合同,供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参考。
第二十二条 组团旅行社应为境外旅游者和上岗导游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引导境外旅游者住宿、就餐、购物,应安排在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旅行社可以依法与旅游涉外定点购物商店订立合同,收取佣金,但双方均应如实入账。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聘用无导游证者从事导游业务。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异地旅游,应接受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异地设立从事宣传、联络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应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市(地)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办事机构应冠以其所属旅行社的名称,并缀以“办事处”字样。
第二十八条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社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依前款规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招徕和接待业务。

第四章 导游员
第二十九条 导游员(含兼职导游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制度。凡参加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者应向省旅游局登记注册,并领取导游证。
第三十条 导游员按国家规定实行等级评定。
导游员应按评定的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未经旅行社聘用,任何人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应持证上岗,戴胸卡。
第三十二条 导游员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私收佣金、超计划安排购物次数,不得将旅游者带往非旅游涉外定点单位住宿、就餐和购物等。
第三十三条 导游员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

第五章 旅游饭店
第三十四条 利用外资建造旅游饭店应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旅游饭店须经市(地)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为旅游涉外饭店,方可接待入境旅游团。
第三十六条 旅游涉外饭店符合星级饭店条件的,要按国家关于《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评定》的国家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星级饭店要按照星级标准向客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未评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X星级”或“相当于X星级”等攀附广告字眼进行自我宣传。
星级饭店不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攀附性广告宣传。
第三十九条 饭店旅游部的业务范围限于组织住店散客在本市(地)范围内的旅游活动。
饭店旅游部导游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章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第四十条 本省实行旅游涉外定点接待制度。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医疗保健点等申请旅游涉外定点,应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外定点标志和证书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
第四十一条 涉外定点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
(二)有经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
(三)有适合接待旅游团的服务项目;
(四)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标准的卫生、消防条件。
第四十二条 涉外定点车(船)公司(队)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治安法规,建立、健全行车(船)安全管理制度,保持车、船技术性能完好,外观整洁。
第四十三条 涉外定点单位实行标准化管理。
涉外定点单位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物价、卫生、交通等部门进行复检。
第四十四条 涉外定点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旅游局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章 旅游市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 旅游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
旅游市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旅游区游览秩序;
(三)对旅游者服务质量;
(四)旅游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五)有无不法经营行为;
(六)安全、卫生状况;
(七)其他旅游市场检查任务。
第四十六条 旅游市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福建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佩戴“福建行政执法”标志。对不出示证件或不佩戴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旅游市场监督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范围外旅行社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由市(地)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旅行社,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者,三年内不
得再申办旅行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接受年检的,由市(地)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检;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地)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立代办点、办事机构或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属导游员的,并处吊销导游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地)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降低或取消所评定的星级。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旅游业经营者:为旅游者行、游、食、住、购、娱等活动提供产品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旅游区:以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及其他人造景观为基础,供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特定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旅游小区、度假村、高尔夫球场、游乐场等。
旅行社: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安排食宿及提供其他有关服务的企业。
旅游饭店:指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设施及相应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游别墅等。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