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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1 13:4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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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4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4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

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劳动部关于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

1960年2月13日,劳动部

在今年一月间举行的全国企业编制定员工作会议上,我部曾经提出一项“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意见(草案)”请会议研究。当时到会的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劳动部门的同志,对“意见(草案)”提了若干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并且一致认为有必要将该项“意见”改写成为一个“规定”,以利推动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在我部已经拟订出一个“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先印送各地区、各部门试行。过去几年特别是去年的经验证明,做好编制定员工作,对于改进企业的管理,推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改善企业的劳动组织,促使企业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解决生产大跃进而劳动力不足的矛盾,实现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高速度地发展生产,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希望各地劳动部门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能够重视这个“规定(草案)”的试行工作,在今年内着重抓一下编制定员工作,求得打下健全的基础。试行的情况和对这个“规定(草案)”的意见,请于今年八月底以前告诉我们,以便修改后报请国务院正式颁发实行。

附: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
一、为了加强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以利促使企业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实现高速度地发展生产和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都应该建立健全的编制定员制度,制定和实行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合理地节约地配备人员。
三、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劳动部门综合管理。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审批所属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检查督促编制定员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交流编制定员工作的经验。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和审查编制定员的规章制度;审查平衡编制定员示范标准;监督编制定员工作的进行和组织交流这项工作的经验。
四、各企业主管部门应该参考同类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中的先进部分,来制定本部门各类企业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中央主管部制定的示范标准;经劳动部审查平衡后颁发执行(由地方主管的同类企业也应该参照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标准,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平衡、人民委员会批准后颁发执行,同时抄送中央主管部和劳动部备案。
五、各企业单位应该根据主管部门颁发的示范标准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编制定员标准和实现标准的有效措施。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主管部门的示范标准未颁发前,企业应该自行积极改进编制定员)。企业单位报送主管上级审批的编制定员标准,应该同时抄送当地劳动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如有意见应该尽速通知企业的主管上级,企业的主管上级在审批编制定员标准的时候,应该充分地考虑当地劳动部门的意见。
六、企业单位在进行编制定员工作的时候,必须坚持政治挂帅,充分地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并且要估计到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工人技术水平等可能节约劳动力的各种因素,力求制定和实行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如果本单位有条件制定和实行比示范标准更为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就应该制定和实行更先进的标准。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应该是:在条件大体相同的同类企业中,其组织机构更加切合生产的需要,定员人数相对地少;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外)和服务人员占全员的比例小;工作效率和劳动定额高。
七、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应该至少每年审查改订一次。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应该随着企业的管理水平、机械化程度和工人的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地改进。
八、新建、扩建的项目,在未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以前,一律不得建立生产准备机构和配备生产准备人员;已经批准的,必须根据设计的或经过批准的定员标准和计划投入生产的时间,精打细算、分期分批地配备必要的人员,不得过早地配备人员,更不得超过设计的或批准的定员标准用人。
九、企业单位在根据编制定员标准配备人员的时候,不得超过劳动计划的职工总数指标。
十、各企业单位应该于每季度末,向主管上级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编制定员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中央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颁发执行,同时抄送劳动部备案。


青岛市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基本建设步伐,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业务收入、销售额、营业额,下同)的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均须按规定缴纳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的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专项资金筹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计征依据和标准为: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含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每月按上月销售收入的1‰征收,金融、保险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每月按上月业务收入的2‰征收。

第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征收实行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按照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征收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县级市、区计划部门和市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述部门落实到具体单位。

第六条 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应缴水利专项资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其他企业和经济实体应缴水利专项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部门应使用青岛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按计划征收水利专项资金时,应按季向上一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进度表,并抄送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当年征收结束后,应当编报年度征收报表,由市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汇总报市计划、财政部门。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转报省计
划、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月征收的水利专项资金,于次月10日前解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
财政部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完成的征收金额,提取1.5%作为管理费返还给代征部门。

第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免征范围,按流转税法规规定的免征范围执行。
新办“三资”企业前两年免征水利专项资金,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水利专项资金。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特困亏损企业、困难亏损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局(公司)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同级计划和财税部门批准,可分年度予以免征、减征或缓征水利专项资金。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水利专项资金的,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征收的水利专项资金与青岛市的分成比例:征收中央、省属及外地驻青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部分,90%上缴市财政,10%留给所在市、区;征收青岛市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部分,80%上缴市财政,20%留给所在市、区;征收本县级市、区属及其
以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部分,60%上缴市财政,40%留给所在市、区。

第十二条 对青岛市下达的征收计划执行情况,以完成计划的90%为基本考核标准,低于90%的应当相应减少各县级市、区的分成比例,但不得减少应上缴青岛市的数额;超出90%的,超出部分全部留给各县级市、区。

第十三条 各级筹集的水利专项资金,按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重点用于大中型调水、新水源开发、骨干河道治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大型农田灌区及城镇(乡)供水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免缴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附加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水利专项资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以挪用、挥霍、贪污水利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将资金原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青岛市计划部门可以会同市财政、水利、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