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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9 18:1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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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


(1995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开展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对我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及时解决“三来一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开展“三来一补”的指导方针
(一)开展“三来一补”应本着稳定、发展、提高,在巩固中优化发展,在调整中不断提高的指导方针,加以正确引导。要根据深圳整体经济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开展“三来一补”与整体经济的发展关系。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加速发展生产力,又要有利于
整体经济的优化和提高,不失时机地把我市经济推向新的水平。
(二)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应有区别、分层次地发展“三来一补”。特区内要适度发展,宝安、龙岗两区要积极发展,山区和偏僻地区要鼓励发展。

二、开展“三来一补”的若干政策
(三)要将“三来一补”的发展纳入深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以镇为主进行统一规划。积极发展规划合理、服务功能齐全的工业区。要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规划建设,搞好道路、供水、排涝、供电、通讯、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发展“三来一补”项目。在现有厂房未充分利用之前,一般不批准新建厂房。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厂房的宏观调控。新建厂房,必须根据资源和招商引资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建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得兴建,不得擅自兴建,以免造成厂
房空置。
山区和偏僻地区发展“三来一补”,尚未有厂房的,要根据需要兴建厂房,其工业用地地价,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比其它区域工业用地地价下浮30%。
(四)开展“三来一补”的产业政策应与全市产业政策相一致。积极鼓励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全工序配套生产的项目,限制发展高耗能、高耗水等资源占用量大的项目,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的项目。对已有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停办或
者搬迁。
(五)市、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组织和计划管理。加强职业介绍和培训,为“三来一补”企业提供优质劳动力。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合同制,明确厂方与劳务工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劳务工参加工伤等相关的社会保险;必须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保证劳务工合法享有的工资待遇,劳务工工资不得低于市劳动局公布的该地区的工资最低标准。如需要加班、加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钟点工资。不得延付或克扣工人工资。
(六)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凡进出口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其所生产的出口货物和所获得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凡新办“三来一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足十年而享受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要按规定追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七)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于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三来一补”企业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进
行加工装配制成产品后出口。
(八)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自货自运深、港直通车:
1、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年加工费达100万港元以上者;
2、补偿贸易企业,外商投资50万美元、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者;
3、每月进出口货物达60吨以上者。
(九)市财政对区属(含村镇,下同)“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占工缴费3%的统筹部分不再收取。市财政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统筹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商务单位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收取的手续费,由占工缴费的5%调整为3%。

三、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对“三来一补”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三来一补”企业应按市有关规定,设立帐簿,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合理核定工缴费结汇基数。
(十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三来一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加强防火、防事故等安全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安全制度的“三来一补”企业必须依法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三来一补”企业所在地区应加强治安管理。采取社企联防、区域联防、村镇联防、警民联防等措施,充分发挥各种治安自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认真及时处理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问题,创造良好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三来一补”企业要认
真做好内保工作。
(十三)各级政府要统一政令,对现有“三来一补”企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降低企业的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特区内由市政府规定,特区外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后执行。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
线,由负责该项收费的部门开单,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建立有利统一管理的收费卡制度,收费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三来一补”企业有权拒付。建立对乱收费的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该单位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十四)规范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检查工作。确属必要的检查,由各级政府批准统一进行。坚决查处到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切实纠正乱检查的现象。
(十五)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对“三来一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三来一补”的项目申请,按原管理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除需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外,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三来一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申请,凡
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十六)各镇、村的工缴费统筹收入,应划出一定比例建立自营工业体系,生产适销对路的自营产品,培植稳固的经济基础。
(十七)提高中方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管理的能力。中方除向“三来一补”企业派出厂长和财务人员外,有条件的还应派出技术人员、业务经营人员,切实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的运营,提高中方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消化吸收能力。

四、其它
(十八)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5月2日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员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补选出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时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使该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权益不受影响,保持人民代表大会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应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本办法只限补选个别出缺的代表。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补选:
(一)代表死亡的;
(二)代表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三)代表被依法罢免的;
(四)代表辞去职务被接受的;
(五)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六)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七)代表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在换届选举时未能选足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属于出缺,不在补选之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由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五条 各选区选民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提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工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工作,由乡级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征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
第六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推荐表,写明推荐理由。推荐者应向选民、代表或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七条 补选出缺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八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选区经补选代表后,代表不应超过三名。
第九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加以补正,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三条 补选结果,由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当即予以宣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代表结果,应由选举单位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补选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大会主席团确认。

代表资格经确认有效,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补选各地区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协助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6日

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下达后,省委、省政府于一九八0年发出十二号文件,作出了贯彻执行的具体规定。现根据中央、国务院[1979]83号文件精神,对高级干部配备服务人员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六十五岁以上的省委副书记、常委,省政府副省长、顾问,省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人员一人。
第二条 按上述规定应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的,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可由公家发给自雇费每月四十元。
第三条 第一条所列的干部原有专车的不动,没有专车的,保证用车。
第四条 原任上述职务现改任其他职务或已退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各点,自一九八三年四月起执行。过去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198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