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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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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89号)、《九江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2010年》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工作的通知》(九办发〔200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市直部门系统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考核目标:自2009年起两年内,各级党政机关水、电、油人均消耗量比上一年度降低5%,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应用率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地、各部门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约水电油的实际效果。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50分;另一类为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占50分。(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依据: 市级公共机构年用水量、用电量、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终自查与集中考核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

1、自查。每年集中考核前,各地、各部门单位在申报单位能耗数据时,对照评分表自查,一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集中考核。一般于第二年年初进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奖惩办法:

1、对节能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考核总分高低,评选若干“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且考核总分70分以下的单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节能目标50分
10

人均消耗量比上年降低5%
人均节水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10

人均节电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10

人均节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10
节能灯具
应用率均达到90%以上
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2.5分,最高加5分


10
节水器具
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2.5分,最高加5分


节能措施50分
6
建立节能工作领导机制
1、建立节能工作领导机制,有组织、有机构,职责分工明确,人员落实(4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分)


8
加强节能宣传教育
1、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4分)

2、组织节能知识方面的培训(4分)


5
落实节能工作政策
1、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节能工作意见(3分)

2、监督本单位或所属行业执行节能法律政策(2分)


13
建立完善节能工作制度
1、建立目标考核办法(3分)

2、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3分)

3、建立节能管理档案制度(3分)

4、建立能耗统计台帐制度、统计及时准确(4分)


6
履行节能职责、检查监督情况
1、职责履行积极负责(3分)

2、按计划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进节能工作,认真积极(3分)


12
能耗统计及信息
1、能源统计网络齐全,人员落实(2分)

2、按市公节办要求,能耗统计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完善(6分)

3、及时报送节能动态信息(4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是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为全市各有关单位提供公文收发、决策信息支持,为公务人员工作、学习、交流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协同办公系统应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网络和协同办公系统的具体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各接入单位如需改变网络线路,必须得到市信息中心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各接入单位使用协同办公系统,必须在电子政务内网运行,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条 接入市政务内网的用户权限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需求进行统一分配,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用户数和用户权限,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系统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统一分配。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
  第六条 市政务内网是与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物理隔离的网络,上联省政府电子政务内网,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要符合国家和省要求。各接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专机专用,加强网络、密码和接入电脑终端的管理。
  第七条 协同办公系统主要包括如下主要功能:
  公文收发。包括应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各类请示性公文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
  会议通知。包括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市政府各类会议通知。
  信息报送。包括各应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各类政务信息。
  内部签呈。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签呈的传递与管理。
  第八条 各应用单位要按要求配备接入协同办公系统的终端电脑和打印机,做到设备完好,专机专用,以满足正常收发文件资料需要。
  第九条 应用单位至少要明确一名综合素质较高的操作人员,确保及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收发文件资料。
  第十条 应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并做到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应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政务信息,在试运行期间,可以通过网络和纸质两种方式同时进行;试运行结束(首批为2009年7月30日)后,除特殊需要外,必须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否则,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 应用单位应及时接收电子公文、会议通知和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各单位要于上班时间全程登陆协同办公系统,每个工作日至少在4个时点(8:30、11:30、15:00、17:00)要分别登陆浏览1次,确保及时签收和下载公文。发生电脑故障、无法上网等情况,有关单位务必于第一时间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信息中心,以便于采取其他方式传输公文。
  第十三条 应用单位要及时将最新公文下载,将文件保存至系统盘外的其他硬盘分区内,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打印。对于紧急重要的公文,收件人员要即收即办,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应用单位日常公文(含会议通知)接收情况进行统计与监督,对收报不及时的,第1次给予口头警告;连续3次以上则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协同办公系统无法运行或贻误工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严禁将协同办公系统的终端电脑直接或间接访问互联网,进行非法外联;
  严禁未经允许擅自改变电子政务内网线路;
  严禁将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印章借出和将密码外泄;
  严禁无关人员登录协同办公系统收发文件资料;
  严禁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协同办公系统;
  严禁利用电子政务内网办公系统发送涉密信息。
  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税。
二、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苹果、梨、葡萄、桃、杏、枣、柿子、山楂、樱桃、石榴等)、人工培植药材、桑蚕、花卉、苗木等产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木材、花椒、核桃、板栗、柞树坡(养柞蚕)、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等产品的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芦苇、藕等)、淡水养殖、滩涂养殖等产品的收入。
三、农林特产一般按产品收入定产征收农业税,以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的平均产量为基础评定常年产量,按当地中等质量收购单价计算收入,一定三年,增产不增税。对少数不能定产的农林特产,可按实际产量或估产计算收入。
对与粮食、经济作物及其它作物间作,收入较高的农林特产,一般可在原农业税负担基础上,加征两成征收,个别收入特高的,加征可超过两成,但最高不得超过五成,具体加征成数,由市政府、地区行署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对定产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规定:园艺收入为百分之六,林木收入为百分之五,水产收入为百分之五。
对上述收入中,少数获利大的产品,税率可高于百分之六,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具体品种的税率,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按照实际产量或估产征收农业税的农林特产收入,税率一律定为百分之五。
农林特产收入的农业税地方附加,按照当地现行农业税附加比例征收。
五、农林特产收入的农业税税额,由乡、镇政府核定到纳税单位。内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由纳税单位按照农林特产收入多少,本着合理负担的原则,落实到承包的专业队、组、户。
农林特产农业税,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征收。
六、下列农林特产收入,给予减税或免税:
1.对处于发展初期和比较零星分散、收入不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免税。
2.对淡水养殖、滩涂养殖和木材收入等,凡属于税务部门征收产品税范围的,不再征税。
3.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特产取得的收入,免税。
4.自食自用的产品免税。
5.海岛上种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税三年。
6.新垦植、新垦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税三年。
7.农林科研机构、农林院校专门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非商品性收入,免税。
8.城市园林部门的苗木、花卉收入,免税。
上列各项原来属于计税土地的,照征农业税。
9.对贫困县、乡、村中的贫困户和因遭受自然灾害歉收,纳税确有困难的,按农业税社会减免或灾歉减免办法,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七、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纳税人要积极纳税。对逃避纳税的要追交其逃避税额,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