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24 17:4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9]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消费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等政策目标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地方政府消费券,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

二、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

四、地方各级政府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领人及时、便捷申领和使用政府消费券。

五、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以扩大并引导消费。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六、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七、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八、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九、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一)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

(二)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

(三)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

(四)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

(五)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十、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十一、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的监管。

十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改进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恢复使用专用税票以后,为了严格对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对认证系统推行不力,给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带来严重影响。为了解决认证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通
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6〕102号)的要求填开。在一张专用税票内,当所填货物的名称、单位、单价法定税率(额)、征收率等任何一项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写,必须分开填列为多目;对一
张专用税票,在“销售发票号码”栏,最多只能填5张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
二、保存专用税票(含缴款书、分割单)录入凭证的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将所有纸质录入凭证(含缴销凭证)传送到录入部门。
三、录入部门必须依据纸质专用税票正确无误地将其录入到认证系统中。至今仍未指定录入部门的地区,必须尽快指定。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可将专用税票集中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集中录入。力量不足的,根据需要可外聘一定数量的人员。
四、对已经上报数据的录入错误进行更改的,应在相应的数据的“RZJG”字段置上“1”(具体操作请见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用户TS目录下的说明文件ZYSP-SM.TXT),表明该数据是对已上报数据的更改。对确无企业海关代码的,录入时,其“海关代码”栏
应以该企业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的前四位(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加6个“9”填充;“原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号码”栏录入时,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的库存开具的分割单,应以该分割单号码填入;在录入专用税票的各数值项时,应以纸质专用税票为准。
五、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上报路径统一规定为:省市级计算机管理部门汇总各地市的专用税票电子数据,并报总局。
六、退税管理部门在退税审核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交叉核对,核对有误的,必须查明原因;在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过程中,还应按月形成接收和使用情况报告,报当地主管领导及计算机管理部门,同时上报总局。
七、鉴于前段时间各地上报的专用税票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便于各地进行认证和复审,请各地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对1997年1月1日以前的专用税票数据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清理,有遗漏的要全部补齐,录入有错误的要予以改正,重复的要删除,并于19
97年1月12日前将清理后形成的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以后缀名为“NEW”的形式上报总局。总局将及时把该数据以后缀名为“NEW”的形式下发各地。原有的1997年1月1日以前的专用税票的电子数据全部作废,1997年1月1日以后的专用税票数据仍按正常情况处理。
八、其他事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433号)、《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传递问题的
紧急通知》(国税信函〔1996〕035号)以及认证系统软件及操作说明执行。



1996年12月23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6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06〕2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发〔2006〕125号)精神,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后的节能项目的补助和节能效果的奖励。

第三条 节能项目的补助对象: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新建和改造项目;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 节能效果的奖励对象:完成节能降耗指标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二章 节能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 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额的5—10%予以计核,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补助重点:列入全市年度重点节能项目计划的项目,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项目。最近2年内建成项目,特别是当年竣工项目优先安排。

第七条 申请节能项目补助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及以下独立法人单位;

(二)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三)项目投资总额中,技术设备购置额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购置额专项审计报告;

(三)《南京市节能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四)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每年三月底前和九月底前,各产业集团所属单位通过产业集团审核上报;区县(开发区)所属单位通过区县(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审核上报;市直属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四份和市财政局一份。

第十条 市经委汇总各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拟定节能项目补助单位及金额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节能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市直属单位、无主管单位和产业集团所属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和开发区所属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区县和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项目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经委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落实和管理,参与节能项目会审,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主管责任部门及其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应对所报项目精心组织,严格审核,规范申报,全程监控。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该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三章 节能效果的奖励

第十六条 确定考评对象,并对其节能效果实行考核评比和给予相应的奖励。考评奖励对象为: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产业集团;国家级开发区;年综合能耗5000吨(含5000吨)以上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第十七条 对考评对象实施考评的主要内容:

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评内容为:本单位负责的全市建设节约型城市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

区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集团及开发区的考评内容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率;对全市节能指标的贡献率。

重点用能单位的考评内容为:按照《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考核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考评内容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考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并根据相应的考评指标,设置相应的计分标准:

区县、产业集团及开发区的考评计分标准: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计60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率计20分;对全市节能指标的贡献率计20分。

重点用能单位的考评计分标准:详见《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考核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考评计分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考评得分情况,确定奖励等级:

节能效果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总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二等奖总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三等奖总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各等奖的奖励金额,根据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和奖励名额确定。

第二十条 考评奖励程序:

(一)市经委负责组织各区(县)政府、市属产业集团、开发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与市政府或市节能领导小组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二)各考评对象应将考核指标的完成进度,按季上报市经委,由市经委汇总报市节能领导小组审核后通报全市。

(三)市经委于每年年底根据考评的相关规定,对各考评对象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初评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并拟定各等级的奖励名额和资金额度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表》

附件二:《南京市节能效果奖励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