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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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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办发〔2006〕114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府各部门,省、州属行政驻康行政事业单位:
为严格政务公开考核,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经州政府同意,现将《甘孜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甘孜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全州政务公开工作, 严格政务公开目标考核,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县政府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评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5分)
2、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逐级落实。(5分)
3、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选择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或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10分)
2、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3、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人民代表旁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力求达到政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二、对州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5分)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5分)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5分)
2、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5分)
3、“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三、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不得分。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考评所得总分值按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法相关的规定折算计入目标管理分值。
(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州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同时结合州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的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嘉峪关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嘉峪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峪关市境内的党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性质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的职工,在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需要确定其伤病程度和社会保险待遇时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其他职工。
第三条 成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鉴定职工劳动能力的权威机构,受市政府领导。成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事、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贵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医疗卫生专家十至二十名建立专家库,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单位、个人呈报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四)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五)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工伤复发的确认;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监督所属企业正确开展伤、病职工休假、复工的劳动鉴定工作和监督、审查所属企业按规定程序上报评定伤残等级、病退职工鉴定等工作;
(三)负责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它劳动鉴定工作事项。
第七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非因工负伤或因病致残人员要求鉴定的,其要求与工伤职工相同。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鉴定。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等有
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能证明其伤残的相关材料等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核申请及附件材料,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相关人
员。鉴定结论从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发给伤残鉴定等级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并由所在单位公示。
5、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有鉴定资格的专家对被鉴定人员进行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专家根据临床检查情况,对照鉴定标准,分科填写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要有三名以上专家签字方可有效。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鉴定要本着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写出定
性正确、定量准确的诊断意见,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鉴定结论须通过半数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7、专家组对被鉴定人的伤、病、残、职业病等情况和劳动能力状况作出鉴定时,对资
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也可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新检查诊断。
8、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的鉴定为最终结论。
第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指定医院复查的,有权据情定案。对拒绝复查,又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企业劳资部门可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定案结论,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劳动鉴定案件,按规定收取鉴定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由申请单位支付,无单位的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复查的,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职工本人负担;否定原鉴定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第十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取的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期间专家、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案件调查费用开支,鉴定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州政府令第12号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9日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三年六月三日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加强水土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四条 凉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水土保持工作,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办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关事务。
  州、县市计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因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其进行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自行治理的,应依法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因建设和生产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依法交纳补偿费。
  第六条 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计划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进行电力、铁路、公路、水工程、矿山开采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城镇开发建设、个体申请采矿、开垦荒坡地、采石、取土、烧制砖瓦等,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按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04—98)及国家、部门的有关规范进行。
  第九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必须根据编制工作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其它部门才能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的生产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开工建设,经济、建设、交通、国土、矿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件,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评报告。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州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及跨县市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批或转报,并由当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县市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及乡镇、集体、个体和其它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计算,应分别在15日(报告书)、10日(报告表)内组织评审并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或特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更改修正。
  第十三条 已建、在建的各种工程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尚未治理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补报批准方案实施。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补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四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发生改变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纳入基本建设概算和生产费用中。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并验收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方案进行整改,否则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拒绝、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