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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4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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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0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宜昌”门户网站正常运行,其“政务公开、为民服务、公众参与”三大功能不断完善,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内容保障工作),是指对网上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网上公布的服务事项及时办理和回复,对网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三条 内容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专人管理”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授权统一负责“中国宜昌”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其它市直相关部门是内容保障工作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内容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秘书科长)为内容保障管理员。
第四条 管理员应优先做好“中国宜昌”门户网站主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一)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版“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号)要求,及时更新、报送门户网站栏目相关信息内容;
(二)管理本县(市区)、本单位领导信箱,每天定时查看领导信箱,及时汇报、处理、回复公众来信;
(三)做好门户网站主站提供的电子邮箱管理工作;
(四)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它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地为内容保障部门责任人当好参谋助手。
(一)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方案,提请责任人决策;
(二)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部门应上网的信息,并做好初审工作;
(三)根据完善网上办事的要求,及时提出优化内部工作程序的建议;
(四)协助责任人推动本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建设;
(五)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本部门应用系统的开发,推进网上办事;
(六)做好本部门电子政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推进电子政务的应用。
第六条 管理员是“中国宜昌”门户网站部门子网站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目前已建网站的部门,管理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子网站数据的更新、发布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做好子网站的数据备份,以备网络故障信息恢复之用;
(三)负责子网站与主站的链接,保证子网站7x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四)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域名的要求规范子网站域名;
(五)建立健全部门子网站运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
目前没有建立网站的部门,管理员负责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采用主站托管的方式建设部门子网站。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行政效能监察主管部门对管理员落实本责任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中国宜昌”门户网站采用技术手段及时统计发布各部门信息更新情况。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3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松花江吉林市市区段河道环境(“清水绿带”工程)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给市民提供整洁优美的沿江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花江上起丰满大坝,下至九站哨口江段。有堤防的为两岸江堤(护岸)栏杆或堤防(护岸)迎水面堤(岸)肩之间;无堤防江段为百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以下简称河道环境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环境区包括:
(一)城市防洪工程(堤防及护岸),取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
(二)堤下及岸下游园及园内的亭、廊、雕塑、管理房等;
(三)河道护堤地、护岸地、滩地、林地、林木及江中洲岛;
(四)游泳池、钓鱼池、养鱼池、滑冰场、划船场、游船等体育及娱乐设施和自然江水面;
(五)梯道、坡道、围栏、园路、园灯、码头、甬道等公用设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及违法挖砂、取土、影响泄洪等行为进行查处。
河道环境区的保护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市河道管理机构负责。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及复式堤防戗台(含戗台)以上的堤坡、梯道、坡道、栏杆的管理、绿化、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
(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水绿带”工程范围内的水污染、空气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处罚。
(三)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水绿带”工程范围内破坏公共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市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清水绿带”工程江堤内践踏草坪,损坏林木、公共设施、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市民有对破坏和损害河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和绿化、美化、保护及爱护河道环境的义务。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开发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环境区内的绿地、林地、滩地及堤防、护坡、江滨游园等设施,施工前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缴纳补偿费,签订基建残土清运、施工场地平整责任书,缴纳清运、平整保证金后方可施工,并按期恢复,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河道管理机构验收。
建设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和观瞻效果的影响,施工作业期间不得随意扩大占用范围,不得损坏现场周边的绿地、树木及游园等设施。
第七条 护堤林、护岸林及风景观赏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更新河道环境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更新的树木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相关部门批准。
确伐树木者需按照规定向市河道管理机构缴纳补偿费,同时按照砍一株补栽五株的比例,在市河道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补栽;补栽树木的所有权归市河道管理机构。不能自己进行补栽的,按照实行造价承担补栽费用。移植和补栽树木必须在市河道管理机构指导下进行,补栽或者移植的树木须保活三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地、树木,由市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处理。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已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枯朽或者倾斜,有碍观瞻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因洪水冲毁的。
第九条 河道环境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市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聘用(建立)环境保洁队伍,专门负责管护、清扫和保洁。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精品园林区,由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
河道环境区内的单位和经营者应按下列规定,对环境卫生进行清扫和保洁;
(一)区内的取水泵站(水厂)、码头、游船周边60米以内范围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区内的游泳、钓鱼、养鱼池和溜冰、划船场等场所周边50米以内范围由经营者负责;
(三)区内的商亭、照相、饮食、娱乐等经营服务网点周边30米以内范围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条 河道环境区内设置的护栏、电话亭、垃圾箱、座椅(凳)、标示牌等设施应定期维修、擦洗、涂油,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设置广告板(牌)、宣传板、画廊、读报栏等设施的,须经河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后,方可设置。并由设置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防洪的安全要求,设施的造型和牌面的设计要新颖、美观、大方,体现城市的特点,语言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在河道环境区内,开设照相、饮食、游艺、娱乐、旅游设施及游园管理房等经营服务网点,须经市河道管理机构或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营业。
第十二条 在河道环境区内的取排水设施、游乐设施、码头、经营场所、管理房等,应保持清洁、美观;陈旧、破损等有碍观瞻的,须及时清洗、涂刷、维护及改造。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机构对河道环境区内的绿地、树木、水面、堤防、游园等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维修和养护,所需费用列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
第十四条 在河道环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牧、割草、种植农作物,擅自挖砂取土、设置拦河捕鱼围堰;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杂物,随地吐痰、便溺;
(三)绿地上行车、河滩上冲洗车辆;
(四)焚烧杂草、树叶和垃圾等;
(五)碾压、践踏花卉和草坪,攀折树枝,悬挂物品,扒取树皮,钉刻树木,采花,摘取树叶、花果;
(六)猎捕、哄吓飞鸟、水禽等动物,拣拾鸟蛋;
(七)损坏防洪、游园、绿化、美化、亮化等设施;
(八)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
(九)乱涂乱画、张贴广告标语、海报等;
(十)从堤坡以上的道路及桥梁上向河道环境区内扫倒垃圾、尘土、树枝、草叶和倾倒冰雪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占用、损害堤防及植物护坡、河道、绿地、滩地、林地、江滨游园等设施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绿地按每平方米50元罚款,堤防、滩地、林地和江滨游园视情节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和更新树木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符合条件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按照规定缴纳补偿费,并可处以树木补偿费2倍的罚款,同时按照规定进行补栽;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缴纳补偿费,并可处以树木补偿费10倍的罚款,同时按照规定进行补栽;三年内未成活,又不再进行补栽的,处以补栽费用2倍的罚款;拒不补栽,又不缴纳补栽费用的,处以补栽费用3至5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的,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清扫外,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设施或设置的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违反河道管理法规规定,影响安全行洪的,按河道管理法规处罚。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环境区内开设经营网点及管理房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2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破坏和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损失金额3至5倍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对各种设施及时清洗、涂刷、维护、改造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河道管理机构组织改造,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违反第十四条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㈨、㈩项规定的,除予以批评教育外,对个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四条第㈧项规定,向河道环境区内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河道、市政公用、环保、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围攻、谩骂、殴打河道环境管理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
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 第143号
【批准日期】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5日
【效力级别】政府规章
【全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
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挖砂取土、践踏草坪、损坏林木及公共设施、影响泄洪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
三、第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向河道环境区内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河道环境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劳资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逐步推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行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按本《通知》要求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上述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定内容包括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两项。知识要求考试可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技能要求考核可结合生产或作业,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对通用工种的毕业生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按照《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对行业特有工种的毕业生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也可委托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应会同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毕业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人考核机构,具体承担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或《工人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
他职业培训实体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毕业生考核鉴定的工种和等级。
四、国家规定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应从劳动部指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其他工种的试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命题。其他工种的试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命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
五、毕业生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或《工人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其求职就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主要凭证和其境外就业、出国劳务与研修时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有效证件。
六、毕业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费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与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或用人单位、考生交纳。
七、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据上述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在相应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择优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录用上述毕业生,安排专业(工种)对口的工作岗位,应依据其《技术等级证书》,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
八、行业特有工种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根据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在具体组织实施中,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的要求,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结合职业技能鉴定社会管理试点工作,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慎重地做好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工作。



199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