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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07-22 16:0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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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境内,由中铁六局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一公司承建的包满铁路(包头至满都拉)新建线路段发生工程车辆溜逸事故,造成11人死亡、3人受伤。初步分析,事发前10辆道砟专用车停放在坡度为2.8‰的下坡道铁路段,由于防溜措施采取不到位和制动措施失效,车辆在自重力作用下沿下坡道方向发生溜逸,撞击沿途施工作业人员造成伤亡。

8月16日,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医院在建的住院部大楼工地在进行外墙装饰施工作业过程中,当运送作业人员的施工升降机升至10层(垂直高度约40米)时,升降机吊笼突然脱齿坠落,造成11人死亡。初步分析,由于该升降机驱动减速机固定底板左上角的螺栓断裂后未及时更换新螺栓,而是采取违规焊接的方法代替螺栓固定,且焊接质量不符合相应技术要求,导致升降机在运行中焊接处断裂发生事故。同时,由于之前升降机最后一道防护措施即防坠落安全保护装置已被拆除,丧失了防坠落保护作用。

上述两起重大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隐患突出、违法违规操作问题严重,也反映出一些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方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特别是建筑施工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认真搞好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特别要针对上述两起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对施工运输车辆、设备、机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现场检测检查,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督促企业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严肃查处“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如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场内专用车辆等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使用的不合格产品或未经检测检验的设施设备,要坚决责令清出工地或停止使用;对危险工序、工段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必须加强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

四、要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的较大、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从严从速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国务院安委会将对上述两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地方各级安委会要对下级政府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业经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省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2012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再次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实施主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689项,取消和调整312项。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公布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

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本系统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收费及标准等内容,并指导监督下级部门认真执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缩短办理时限,涉及投资和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和重点民生工作、文化建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对行政许可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事项和标准收取。

四、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主体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承接单位要做好承接工作。

五、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本决定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省直部门应当在相关依据颁布后15日内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表、转变管理方式事项表、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表,请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l.gov.cn)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www.hljfz.gov.cn)查询。

查询网址:http://www.hlj.gov.cn/zwdt/system/2013/01/11/010476989.s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的规定,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发生的与青藏铁路建设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予以免征。现将已征收的应免征税款的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2001年青藏铁路建设开工后,参建单位已经缴纳的符合财税〔2003〕128号文应免征的税款应一律退还纳税人。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将应退未退的有关税款尽快退还纳税人。
抄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