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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30 08:0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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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0)执他字第34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津高法执请字第31号《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因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至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同样妨害行为的次数,只能作为认定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不能据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此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规范重点项目管理,有效发挥其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全市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的项目;
  (三)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项目;
  (四)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预计可以按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四条 确定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等项目,应当依照以下标准:
  (一)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资强度较大、产出强度较高。原则上投资强度应当在4500万元/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工业增加值应当在900万元/公顷以上(或土地税收应当在225万元/公顷以上);
  (二)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2亿元以上;
  (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和金融、信息、文化创意、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五)重点外资项目,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规模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工程项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专题申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应当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要求,对拟列入的重点项目进行初选,并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计划工作组,下同)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综合论证,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初选计划(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推进情况,如需终止(暂停)或新增项目,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调整。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汇总、筛选、调度分析和协调推进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项目组织推进和综合管理措施,定期对相关手续报批、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推进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作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督促推进措施,并向市发改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重点项目信息收集实行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
  重点项目信息实行月报送、季度分析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联络员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动态分析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由市发改委将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从重点项目中选择认定的重大项目,其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二条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每年10月下旬,市发改委应当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对接,做好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市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供电、邮电、供水、供气及提供重点项目配套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帮助项目单位优先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及债券资金支持;对市政府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资金,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将重点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项目库,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争取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杜绝各类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等活动。对违法违规干扰重点项目建设、影响建设进度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5]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现有煤矿企业及所有生产矿井应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2005年7月13日前按申办程序,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提出办证申请。目前,已到申请办证的最后期限。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严肃性,现就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申办时限要求,及时对相关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从7月14日起,对未提出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并抄送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收回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矿井名单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并发布公告,同时,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违法生产行为。按照国家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公安、电力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停产整顿矿井的联合执法。对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以及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移送当地政府并建议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颁证标准,加快工作进度。近期煤矿企业特别是小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比较集中,各地颁证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增加颁证审核和现场核查力量,严格颁证程序和颁证纪律。对已提出颁证申请的煤矿,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加快审核进度,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做到合格一家,颁发一家,确保颁证质量。对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及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审核颁证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共性问题,特别是需要地方政府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分析原因,提出针对性措施。

  四、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整改期限。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察、监管执法力度,对所有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按照颁证条件,逐一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标准,核定工程量,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矿井,立即移送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要做好许可证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一矿(井)一档,便于随时调阅、跟踪监察。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软件,建立电子档案,按照要求做好煤矿生产许可证的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颁证工作进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