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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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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4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12日

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
省国资委 哈尔滨铁路局
(2004年7月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分离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职责,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结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在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整体接收、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哈铁办社会种类较多,情况复杂,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合理选择分离的具体形式。要立足于实现体制创新,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引入市场机制,增强分离单位活力。
  (二)坚持规范操作,确保平稳过渡。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涉及产权变更、债权债务等一系列敏感问题,政策性很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规范操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
  (三)坚持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在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要合理调节国家、地方、企业、职工等各种利益关系,既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通过协商解决移交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坚持边操作,边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加快分离工作步伐的同时,交接双方要共同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确保国家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政策的落实。
  三、分离经费及相关政策
  (一)分离范围、步骤。
  本次分离范围包括中小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医院、幼儿园。第一步在2004年8月末前完成中小学校的移交工作;第二步在年底前完成医院等其它办社会机构的移交工作,经地方与铁路协商,也可以与中小学校同步移交。
  (二)移交方式。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精神,确定如下移交方式:
  1、中小学校。
  (1)人员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精神,省编办为接收学校的省直、市、县核定编制,教育部门按省编办核定的编制和人员条件接收教职工。超编人员及离退休教职工一并移交地方管理。
  (2)资产移交,以双方主管部门清查核实数据为准,实行无偿划转。由哈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移交单位移交前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铁路部门承担。
  (3)移交单位有铁路投资计划的在建工程或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继续由铁路部门负责,竣工或购置计划兑现后再移交,凡有自筹资金项目的仍按原协议办理。
  (4)地方政府承认接收人员在铁路评聘的原技术职称、荣誉、行政级别,按不低于原职级接收。所有接收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随单位一并接收。移交前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各类保险费等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偿还。接收人员在铁路部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接收后由其所在单位继续承诺担保,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接收人员工资待遇,按地方公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如套改后的工资水平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继续保持原标准;套改后工资水平高于原标准的按套改后标准执行,套改发生的差额部分由哈铁承担3年。
  2、医院等其它办社会机构。
  医院等其它办社会机构原则上成建制接收,由交接双方协商确定分离方式,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各铁路分局所属医院移交省属医学院校作为附属医院的,由省编办核定事业编制。
  无论何种移交方式,移交机构的资产、债务、投资在建工程、购置计划、人员职称、级别、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比照中小学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
  3、接收主体。
  哈铁直属教育、卫生机构由哈铁商省有关部门确定分离方式。其它教育、卫生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由当地政府接收。非哈铁直属较大型医院也可与当地省属医学院校协商移交事宜。
  (三)经费测算、负担。
  按照2003年铁路部门实际补贴金额,经市(地)财政部门与铁路部门实际核算确定经费补助基数。主要包括公用经费、职工工资、工资套改补差和中小学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未达到国家“普九”标准的改造费用、未列入决算的补助经费、3年内增资因素等。哈铁负责办社会机构移交后3年经费(不含移交当年,至2007年末),3年后的经费由省政府与铁路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财政支持。中小学编制外人员所需终生费用全部由哈铁负责。
  (四)供水、电、暖设施改造及费用。
  3年内哈铁负责完成移交单位供水、电、暖设施单独计量改造,并承担改造费用。
  四、推进措施
  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量大,牵动面广,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必须周密策划,精心组织。为圆满完成分离任务,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予以推进。
  (一)切实更新观念,转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步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大力支持、企业积极推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必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搞好宣传教育,确保平稳过渡。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铁路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全局观念,着眼于地方与铁路发展的长远利益,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职工的思想顾虑,确保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进行。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移交单位人事、资产全部冻结。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人员、资产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7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双方一致认为为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日益广泛地推广各自语言和文化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继续每年派出六名汉语教师赴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波罗尼亚大学、那波里东方大学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继续每年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分别到下列大学任教:北京语言学院、北京外语学院、上海外语学院。并研究向其他大学增派教师的可能性,有关事项通过外交途径决定。
  这些教师将根据邀请国家的规定和学院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每周课时不超过十八小时。
  双方将与有关部门磋商以保证教师在每学年开学之日前获得入境签证。为此,意方将为中国教师如期获得工作许可证采取切实措施。
  (三)双方每年互换二四0个人月奖学金,提供给有意到对方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大学生和进修生。中方每年还向意方提供二十个免学费奖学金生。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对方提供上述奖学金生的名单、他们所选择的学校及到达日期。
  有关一年期奖学金或长期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应由派出国当局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即新学年开始前,送到接受国大使馆,而夏季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应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交。
  (四)双方根据实际财政能力每年可向对方提出奖学金数额和分配制度的修改意见。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双方继续鼓励两国教育交流方面的负责人的定期接触。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三至五名教育领域的高级官员或专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两星期的互访,以研究各国的教学体制和教学方法,尤其是技术和职业教育方面。
  双方支持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协会与意大利劳动者职业培训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八)为促进双方在文化、教育体制和教学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互换图书、教材以及音像材料和其他教学资料,特别是语言教学方面的材料。
  (九)意方将为中国学校教意大利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师在意大利语教学专业学校里保留三个名额,时间一般为一年。
  学费及生活费由意方提供。
  中方通过国家教委为在意大利教中文的教师在一所汉语教学专门学校保留三个进修名额,时间为一年,学费及生活费由中方提供。
  (十)双方将促进两国大学之间的直接合作进一步发展,并促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在大学间的合作方面,意大利大学校长会议主席和中国各大学的校长将努力推动共同关心领域的活动。
  (十一)双方将互换学位评定方面的信息。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代表与意大利高等院校的代表的往来和互访,其中特别是以下单位的代表:林琴科学院、中东和远东学院、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东方研究所、意中协会、焦尔焦·契尼基金会、威尼斯的奎里尼·斯坦帕里亚基金会和都灵的乔瓦尼·阿涅利基金会。
  双方支持由意中友协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发起的共同关心领域的教育和文化活动。
  (十三)为加强两国高等院校间的关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六名大学教员和研究人员进行为期不超过十四天的互访,举行报告会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
  此外,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还将互换一个由二至三名大学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
  (十四)双方注意到那波里东方学院亚洲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在为种族语言学和萨满教研究领域的合作计划进行交往。
  此外,双方还注意到两国高等院校进行下列活动:
  ——意大利中东和远东学院与云南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为少数民族纳西族人种志和考古研究签订的协定。
  ——玛切腊塔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作编著意汉法律词典。
  ——意大利驻华使馆文化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合作编著已译成中文的意大利文学作品的图书目录。

 二、科技合作
  (十五)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两国在科技领域的合作,特别是两国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签定的交流计划实施良好。

 三、艺术与文化
  A、音乐、戏剧与舞蹈
  (十六)意方将继续鼓励那些有声望的意大利歌唱家和乐队来中国演出。中方对歌剧有特别的兴趣,希望意大利著名歌剧演唱家在中国巡回演出,并希望邀请一名意大利歌剧大师来中国举办声乐学习班。
  意方注意到中方愿望,将促进上述倡议付诸实施。
  (十七)双方将促进戏剧和音乐领域里文献和经验的交流。
  双方特别鼓励意大利“西尔维奥·达米科”戏剧艺术学院与中国有关院校、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与意大利有关院校的联系。
  (十八)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团体的互访演出。
  B、展览
  (十九)中方希望接待一个十六、十七世纪意大利绘画大师作品的小型展览。意方接待一个中国国画展。
  双方在本协定书有效期间为实现上述展览将努力与有关方面磋商。
  此外,双方鼓励艺术展览、照片展和书展的交流。交流的主题和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定。
  (二十)双方注意到意大利报刊期刊联合会将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至十一日在北京举办一个意大利科学和文化期刊展。
  另外,双方还注意到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将于一九九二年在意大利举办一个同类性质的展览。
  C、电影
  (二十一)双方将通过组织电影展和/或回顾展、放映文化和新闻纪录片和派遣专业代表团来促进电影界的交流。
  D、图书馆
  (二十二)双方将促进两国国立图书馆之间的书籍、期刊和出版物的交流。意大利方面将由文化和自然环境遗产部国际交流处来协助这一交流。
  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互派二至三名国立图书馆的管理人员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
  在遵守各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将促进国立图书馆中保存的书籍资料的复制品和缩微胶卷的交流。
  另外,双方还将促进意大利图书保护研究所、各意大利国立图书馆与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合作。
  (二十三)意方愿意据根外交途径转交的书单,通过文化和自然环境遗产部出版司向中国的大学、北京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提供文化、艺术方面的书籍。
  E、档案
  (二十四)注意到两国档案部门在这一领域里已有的合作,在遵守各自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将通过科学出版物、缩微胶卷、文献挎贝及管理规范的交流,继续鼓励这方面的合作。
  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协商互派档案管理员和专家(带一名翻译)进行学术考察访问。
  F、文学
  (二十五)为加深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促进中国和意大利作品的翻译工作,促进作品的出版社和各翻译家协会之间的联系,促进最新出版作品的信息交流。
  意方谨通报: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有兴趣加强著作权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的交流。
  意方谨通报: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有权向把意大利书籍译成外文的翻译家授予文化奖,此项申请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作家之间的交往。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意大利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G、文物保护
  (二十六)双方鼓励考古学方面的研究与考察和文物修复领域的合作。这项合作意大利方面由中东和远东学院执行,中国方面由国家文物局执行。
  特别是可就专题性项目的研究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二十七)双方将促进一项对在中国从事文物保存、保护和修复的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的实施,该计划属奖学金规定的范围内,参看第三条。
  意方通知中东和远东学院表示愿意给上述奖学金生提供学习上的方便。
  此外,双方鼓励博物馆学方面的合作。
  (二十八)双方就制止非法进出口和转移艺术品和其他文物进行合作。

 四、各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十九)双方支持契尼基金会和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三十)双方支持意中协会、意中友协等对华友好组织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对外友好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它们另行商定。

 五、新闻与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
  (三十一)双方努力促进有关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方面的交流,以便了解对方的现状。
  根据有关协定,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十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名新闻和出版界人士进行为期不超过十天的互访。
  在意大利方面,上述访问由总理府新闻出版署组织安排。
  (三十三)双方鼓励意大利广播电视台与北京国际广播电台之间的合作,特别是资料与节目方面的交流。

 六、青年交流
  (三十四)双方将促进两国从事青年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接触,目的在于加强对双方社会文化现状的相互了解和探讨两国间在不久的将来开展青年交流的可能性。

 七、体育
  (三十五)双方通过资料和经验的交流、两国体育团队的访问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促进意大利全国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之间的合作。
  具体计划由两国奥委会另行商定。

 八、总则
  (三十六)在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将按如下方法实施:
  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待方提供:
  1.人员名单,他们的简历和所懂的语言;
  2.有关访问的计划及可能的报告会的题目;
  3.访问的时间。
  接待方应至少于预定访问日期前一个月明确答复对方。

 九、资金安排
  (三十七)关于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代表团互访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遣方将负担往返旅费(从首都到首都);
  ——接待方负担访问计划规定在其本国领土内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接待方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生活费:
  1.意方向中国客人提供每人每天十万里拉的全包费用;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关于第三十二条所提的交流活动,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提供访问计划规定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2.中方提供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关于奖学金生的待遇,规定如下:
  意方给予中国的奖学金生
  1.每月八十万里拉的奖学金;
  2.每学年支付三十万里拉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的旅费。
  中方向意大利奖学金生提供
  1.住宿费用和按现行的规定按月提供生活费;
  2.免交学杂费;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教材。
  (三十九)除了可能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商修改的条款外,在本计划内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应负担:
  1.根据“开箱到封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运输费;
  3.随展人员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旅行费。
  接待方应负担:
  1.所有展品在展出国内的运输费;
  2.广告费、布置展台费,包括场租费;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4.境内旅费和参展人员的食宿费(参展人员的具体数字和他们的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逐一商定);
  5.一切海关费用及在接待方境内展品的转机、换船等一切费用;
  6.在展品被损坏的情况下,接待国应向参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证据资料。损失的鉴定费用由接待方承担。未经参展国的许可,不得实施任何修复工作。

 十、最后安排
  (四十)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的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四十一)双方将于一九九二年会晤以了解本计划执行情况。
  (四十二)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三年底。
  (四十三)双方同意下一次混合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三年内在罗马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意大利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克拉乌迪奥·维塔罗内
     (签字)             (签字)

关于确保元旦、春节期间“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确保元旦、春节期间“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市发[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做好“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保证上市农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优质安全,让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基本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早做准备,狠抓落实,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吃上放心农产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控制,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要加大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推动“菜篮子”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与加工。同时,要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严格管理“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和城郊基地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二、加强检验检测,保证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采取企业自检与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加强对专业化生产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等关键环节的检验检测工作。加强市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各种假冒质量认证标识的行为,把好产品“入市关”。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货畅其流。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农业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督促落实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开通地方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并实行省内外无差别对待,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和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市场供求、价格行情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积极做好产销衔接,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运行。

  四、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保障节日期间禽类及其产品供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禽流感防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禽类及其产品消费量也将上升。各级农业部门要坚决贯彻《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关于确保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4号)精神,扶持家禽产业稳定发展,为保障市场禽类产品供应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严格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元旦春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的通知》(农医发[2005]34号)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控制疫情,保护好家禽生产能力,维护禽类及其产品正常运输、储藏等流通秩序和市场交易,确保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节日安全消费的需要。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