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5:3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1996]191号


关于转发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各类在职人员,重点是中青年技术业务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适当超前的原则,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根据本行业(系统)和本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生产)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所学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与超前性。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最新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把握本专业发展动向和趋势,逐步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业务(技术)工作,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补充更新相关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岗位补缺培训,提高知识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岗位适应能力。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运用所学的专业和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努力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高外语口语能力。

第六条 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及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可采取短期培训、进修、研修、举办讲座或学术会议,参加各种形式的成人教学,有条件的还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及出国考察、进修等。

第七条 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自学为主,但脱产学习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脱产学习时间既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周密计划、认真组织,确保落实。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犯或连续三年继续教育时间未得到安排,可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应及时予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充分利用继续教育的机会,努力提高自己。对无故拒不参加继续教育,业务、专业水平不能适应现岗位者,本单位有权予以调整。

第十条 从一九九七年开始,把继续教育的时间列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资格条件。对未达到规定时间的,应限期补足,否则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管理和制度

第十一条 全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县(区)人事部门是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规划及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继续教育的先进经验,对面上的继续教育予以指导和服务;负责做好地区性继续教育的重要协调工作。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科委、科协等是继续教育的协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人事部门做好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县各主管部门是本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的统一管理,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计划,并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是继续教育的直接管理者和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具体安排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了解、检查继续教育的质量和受教育者的表现,及时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继续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单位应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继续教育登记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确保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可在业务费中列支,企业在教育经费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考核时,继续教育经费可以视同实现利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市各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种子检验还是植物检疫
——也谈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
武合讲

[内容提要] 种子检验和植物检疫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实施种子检验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是种子企业的法定义务。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植物检疫。种子企业没有实施植物检疫的能力和义务。司法实践中,判决种子企业承担有害生物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键词] 种子检验 植物检疫 法律责任
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因农作物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有害生物(以下简称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发生此类事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是判决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者赔偿种子使用者的损失。作者认为,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不应对农作物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借助中国法院网刊载的《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一文介绍的案例[1],谈点个人意见。
案例案情是:海容公司委托宝应湖农场种植南瓜550亩。经海容公司引荐和担保,宝应湖农场自中天公司购买经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厦门海关检疫入境的东升南瓜种子2200袋,并予以封样。东升南瓜开花结果期大面积暴发南瓜花叶病,导致严重减产。宝应湖农场诉至法院,要求中天公司和海容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44万余元。经对样品种子检验,检出南瓜花叶病毒。法院认为:中天公司有能力进行南瓜病毒检验,但销售的种子却带毒,并未如实告知买受人;海容公司未要求农户进行消毒处理;种子带有病毒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表明存在质量瑕疵,中天公司和海容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作者认为,判决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对种子带有病毒等有害生物造成种子使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值得商榷。
1 带有非检疫对象的种子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种子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为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检疫)字(1992)第17号)和《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农农发[1995]10号),规定了进境物检疫对象和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由于南瓜花叶病毒既不属(农(检疫)字(1992)第17号)规定的进境物检疫对象,又不属于(农农发[1995]10号)所附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规定的检疫对象,所以,南瓜花叶病毒不是检疫对象。带有南瓜花叶病毒等非检疫对象的种子,不属于劣种子。
依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只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应当予以赔偿。带有非检疫对象的种子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不应由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气候环境、种子处理、田间管理或者未履行使用说明义务以及技术指导失误等均与种子带有检疫对象无关;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承担种子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违反合同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相关农作物生产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气候环境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种子使用者承担或由政府救济。
2 经过检疫的种子如果带有检疫对象,应由施检机关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对入境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此案所涉种子就是经厦门海关检疫入境);对国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由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此案所涉种子经厦门海关检疫合格,准予进境;证明种子生产者生产的种子不带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经过植物检疫的种子,即使带有检疫对象并由此造成了损失,也因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应由植物检疫机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承担因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3 经过检疫的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免责。
3.1 种子经营者没有实施植物检疫的能力。
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者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技术人员;种子经营者应当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的人员,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即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应当具有检验种子质量的能力。种子法还规定,仲裁以及监督抽查检验,由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种子检验员负责执行。无论是种子企业的自行检验还是种子管理机关的监督检验,检验的对象都是假劣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国内调运、邮寄种子的植物检疫任务,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动植物检疫的对象是列为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
法律只要求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应当具有种子质量检验的能力,没有要求其应当具有检疫有害生物的能力。种子检验与植物检疫的实施主体和检验对象均不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引案例混淆了种子检验和植物检疫的区别。
3.2 经过检疫的种子带有检疫对象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免责。
经过检疫的种子不应带有检疫对象。由于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没有实施植物检疫的能力,其应当对经过检疫的种子所带有的检疫对象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免责。经过检疫的种子仍然带有检疫对象,是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依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此案所涉种子,入境时已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厦门海关)检疫,证明种子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种子)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检疫对象)尚不存在;从双方封存的样品中检出病毒,表明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入境检疫时尚未能发现该病毒;不具备检验病毒科学技术水平的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更不能发现该病毒的存在。如果种子入境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检出该病毒,而专业从事植物检疫的检疫机关尚未发现该病毒,说明检疫人员玩忽职守,因玩忽职守漏检的该病毒又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植物检疫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辽宁19户瓜农使用进口种子遭瓜瘟 向农业部索赔》案,就是一例[2]。
4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的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为劣种子。使用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造成的损失,属于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种子使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不是所有的种子经营者)予以赔偿。植物检疫机构应检而未检或者应检出而未检出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具有过错;此过错与检疫对象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有因果关系,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了种子使用者因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造成的损失后,有权向植物检疫机构追偿。

[1]苗成斌、卢青: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 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1421&k_title=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k_content=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k_author=. 发布时间:2003-09-19.
[2] 邢学波:辽宁19户瓜农使用进口种子遭瓜瘟 向农业部索赔. 京华时报.2006年10月24日.

作者简介: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教师,主要研究领域:种子法律法规和种子纠纷诉讼。电话:13605306590。http://www.ny148.cn/main/,E-mail:whj148@yahoo.com.cn。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1990年版)之后,重新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一、二部(以下简称“规范”),现予颁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原《兽药规范》(1978年版)及农业部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公布的与“规范”相同产品的质量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