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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建设单位的批复

时间:2024-07-26 14:1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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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建设单位的批复

广东省中医药局:

  你局《关于将广州市花都区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建设单位的请示》(粤中医〔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花都区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28日公布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性病包括:
一类:梅毒、淋病;
二类: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本条例所指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对象包括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来渝的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应遵守本提条例。
第四条 对性病、艾滋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预防控制方针。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预防控制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医药等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条例分工的职责,共同做好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的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卫生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展性病、艾滋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
(三)严格监督管理性病、艾滋病检测试剂和治疗药物。
第八条 宣传、教育部门的职责: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应广泛宣传性病、艾滋病的危害性及预防控制知识;
(二)中等以上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中应包括性病、艾滋病的危害性及预防知识教育。
第九条 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责:
(一)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应在3日内通知卫生防疫机构进行性病、艾滋病检查;对查出的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进行治疗管理;
(二)对劳改、劳教人员中疑似性病、艾滋病病人应进行检查、治疗;
(三)督促来渝的外国人、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规定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查,协助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人员中的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采取隔离措施,并监护出境。
第十条 民政部门的职责:
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医药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开展性病、艾滋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提供有关预防治疗药物。

第三章 监测和疫情报告
第十二条 县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科室,负责对辖区内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监测、技术培训、宣传等工作。监测的主要内容是:
(一)收集、分析、上报性病、艾滋病疫情;
(二)对重点人群进行性病、艾滋病监测;
(三)进行性病、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三条 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市卫生防疫机构设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区、县(市)卫生防疫机构内可建立艾滋病筛选实验室,各采供血(包括采供血浆,下同)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建立艾滋病病毒检测实验室。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发现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和疑似病人,梅毒、淋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类性病病人应在七天内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卫生防疫机构提供有关性病、艾滋病发生、传播、转归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完整资料。
第十六条 凡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由渝入境时应向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到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包括性病、艾滋病检查项目的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原入境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来渝定居或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不含使、领馆人员、联合国各机构派出人员及家属)、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由渝入境时,应向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提供本国、本地区公立医院或经公证的私立医院出具的含性病、艾滋病检查结果的有效健康证
明;对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阻止入境。无此证明者,须在入境后二十天内到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测;对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监护出境。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外公布全市性病、艾滋病疫情。

第四章 预防、控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生活用品如毛巾、卧具、浴缸、坐便器等应严格消毒。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包括性病、艾滋病检查项目的健康检查。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在治愈前不得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条 采、供血单位在采血前、供血前必须对献血人员和供应的血液、血浆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者,禁止献血、供血。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必须对血浆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工作,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用于性病、艾滋病检查、治疗的检验、医疗器材必须严格消毒。进行梅毒和艾滋病血清学检测,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以杜绝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建立新生儿百分之一硝酸银点眼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凡到戒毒康复中心接受治疗和康复的吸毒人员,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的艾滋病检测。
第二十四条 对患有艾滋病和梅毒的孕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内开设性病科目的,必须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设置性病专科医院、专科门诊部、诊所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市属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性病专科门诊部的,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诊断治疗性病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性病、艾滋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如实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病情和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治疗。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配偶及与病人发生性行为者应接受检查和治疗。医疗卫生人员应对病人的姓名、住址和病史保密。
第二十九条 发布、播放、登载和张贴诊断治疗性病、艾滋病的广告,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性病诊断治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未经批准而进行性病诊断治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和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供血单位在采血前、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艾滋病、梅毒、淋病的防治规定的,由卫生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布、播放、登载和张贴性病、艾滋病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从事卖淫、嫖娼、吸食毒品活动,使性病、艾滋病传播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拒绝、阻碍性病、艾滋病防治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履行各自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罚没款物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驻渝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展性病诊断治疗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12〕121号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我部决定在2012年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现将《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计划进行细化、完善,落实分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请将修改确定后的活动计划(方案)于4月10日前报我部。

(联系电话:010-68205322)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部署和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安排,决定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十二五”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确定的目标,以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为核心,以“服务企业、助力成长”为主题,以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为载体,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构建公共服务体系为支撑,以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三型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工作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靠有关部委、依靠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靠社会力量,集聚资源,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水平,营造全社会关注、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推动中小企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组织开展全方位的服务活动,初步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良好氛围,力争实现工商登记中小企业户数增长8%,中小企业增加值增长8%以上。

  二、工作方式

  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遵循政府倡导、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动中小企业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快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各项配套政策,推动现有各项政策的落实,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强化部门之间合作,依照各自职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位的支持;推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运行动态及存在问题,为政策制定调整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统一部署,将服务年活动与其他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融入到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三是发挥有关协会组织和部属单位优势,在重点领域带头开展服务活动。四是积极组织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服务年活动总体方案和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细化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组织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五是加强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参与服务年活动,形成全社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活动内容

  (一)政策咨询服务。以推动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实施为重点,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宣贯体系。一是抓好配套政策文件制定出台。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各单位按照分工要求和计划进度完成相关工作。二是抓好政策落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共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三是抓好政策宣传服务。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现场宣讲、印发手册、网络在线解读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政策宣传活动,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组织开展政策大讲堂活动,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集群和园区,提供现场政策咨询宣讲服务;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四是实施企业减负专项行动。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解决中小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乱收费、乱摊派、索要赞助等问题;组织开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现场经验交流及监督检查活动;加快推进《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立法工作。

  (二)投资融资服务。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重点,促进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环境优化,继续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务实推进与建行、交行、国开行等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加快中小企业融资第三方平台建设。依托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上市、“三集”发行等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培训和咨询服务。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力争2012年新增担保业务额1.5万亿元,新增服务企业25万户。推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优良、经营规范、服务中小企业业绩突出的100家担保、再担保机构,建立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

  (三)创业创新服务。以支持三型企业为重点,细化三型企业标准,加大支持力度。在创业服务方面,发挥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创业辅导培训,加强政策引导,培育和支持600家创业基地建设;开展创业辅导走基层活动,组织专家和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会同教育部,继续组织开展大学生网上招聘活动,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络招聘信息服务;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大型创业咨询服务活动。创新服务方面,着力培育和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与科技部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进步,创新发展;开展携手推进信息化活动,推动信息化服务联盟、大型IT企业、电信企业、信息安全企业为100万户以小型微型为主的中小企业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落实“宽带普及提速工程”,实施中小企业宽带应用提升计划;与知识产权局共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指导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由专家和服务机构深入产业集群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现场咨询;配合“百项技术创新推进计划”,根据各地中小企业特点,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对接和成熟适用技术推广活动。

  (四)转型升级服务。以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为重点,组织带动服务资源,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立和完善800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第二批20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平台认定与产业基地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有机衔接,能力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示范平台认定重点向产业示范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倾斜;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承诺签字活动,带动当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遴选百家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援助示范、咨询服务;促进军工企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推动军民融合发展;配合“两化融合深度行”、“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等专项行动开展相关活动。继续办好第9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第7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展示、推介、对接和国际采购等服务;办好在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期间举办的中德中小企业合作论坛,对中小企业在博览会期间签订的技术经贸合同,优先支持申请国开行20亿欧元专项贷款;支持各地举办专业展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览展销活动。

  (五)管理提升服务。以实施管理提升计划为重点,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继续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通过远程网络、短期集中面授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营销、质量、安全生产、财务(重点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管理培训,预计全年培训50万人次;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组织部属高校、事业单位及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服务;开展第二期中德政府合作培训项目,选派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赴德国免费培训;指导开展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试点工作;开展知名专家走进中小企业活动,通过服务机构组织财会、管理、法律、营销等方面的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诊断、管理咨询服务。

  (六)舆论宣传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形成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共识,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扩大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社会影响。配合中央宣传部,与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继续开展“中小企业巡礼”系列活动;与新华社合作开展“转型铸造品牌”宣传活动;与经济日报合作,开辟“中小企业之窗”,宣传中小企业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各地充分利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配合开展服务年活动的相关宣传;发挥《中小企业简报》和部属媒体的作用,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组织汇编和宣传百家创业、创新、转型升级的优秀中小企业典型案例,弘扬创业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四、活动安排

  (一)服务年重点活动安排。服务年活动期间,在全面做好中小企业工作的基础上,邀请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参加,组织开展系列重点活动(见附件1)。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已制定的服务年活动计划基础上,根据印发的总体方案进行细化完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各项活动。

  (二)主题宣传活动安排。六项服务内容贯穿服务年始终。为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从3月份起,每两个月通过媒体集中宣传一项重点服务内容,并安排相应的一至两项重点活动(见附件2)。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总体方案。成立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同志任组长,部内中小企业工作小组成员司局负责同志参加,负责服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定期会商,研究、落实服务年活动安排,考评各地活动开展情况等。中小企业司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服务年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服务年活动领导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保证各项活动顺利完成。

  (二)加强合作,协同推进。充分动员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汇聚各方面的智慧与资源优势,加强合作,共同开展服务中小企业活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召开协调会,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建议。根据区域特点和中小企业需求,加强工作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务实开展服务活动。

  (三)加强考评,保证实效。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各地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发现典型、树立典型、宣传典型。利用《中小企业简报》,不定期编发服务年活动专刊,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考评机制,对服务年活动开展评估问效,对活动开展好、成效突出、中小企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扬。

  附件:1.中小企业服务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活动安排
     2.中小企业服务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主题宣传活动安排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519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