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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3:0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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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管理办法

化工部


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9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运输液氯途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抢险,尽最大可能减少危害,根据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以下简称工程抢险)是指在液氯运输途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制止泄漏,救出伤员,所采取的工程救援运行。
第三条 为开展工程抢险工作,工程抢险网实行统一领导、横向协调和一级网络、部省两级指挥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的氯碱企业均须执行本办法,其它氯碱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承担企业外的工程抢险义务。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程抢险预案,并按预案实施工程抢险。
2.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抢险队,每队不少于10人,并任命队长1名,副队长2名。工程抢险队员要经培训,取得化工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3.工程抢险队要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工程抢险护具、器材和装备,并会熟练使用。护具、器材和装备要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4.定期组织工程抢险培训和演练,提高工程抢险队的抢险能力。
5.执行化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指令,参加工程抢险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程抢险工作,指挥、协调本地区的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参与工程抢险。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法规和规定。
2.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3.调查重大氯气泄漏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4.组织工程抢险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第七条 化工部组织领导工程抢险网,指挥、协调跨省区的工程抢险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法规。
2.组织实施工程抢险。
3.组织工程抢险专用工器具研究和经验交流。
4.组织工程抢险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教材编写。

第三章 工程抢险
第八条 任何人发现氯气泄漏事故,应立即向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后,事故有关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就地进行先期工程抢险,控制危害源,救出伤员并交医护人员救治。对有可能或已经危及社会的氯气泄漏事故,以及因路途较远、条件所限而无力处理的事故,事故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化工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请求救援。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化工部报告外,应视情况组织本地区的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工程抢险,实施社会救援。同时,可向化工部请求支援。
第十一条 化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视危害程度,就近组织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工程抢险。

第四章 工程抢险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抢险工作结束后,有关企业和参与工程抢险的单位要总结经验,写出工程抢险工作报告,报化工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工程抢险工作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候条件;供氯、运氯、用氯单位名称。
2.氯气泄漏设备情况及泄漏点、泄漏量。
3.事故危害区域、人员及危害情况。
4.工程抢险工作过程。
5.事故原因分析、教训。
6.此次工程抢险经验及问题。
7.对工程抢险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氯气泄漏事故责任单位应承担和支付工程抢险单位参与工程抢险所付出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19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 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 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阁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行〔2010〕13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自2010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各地区认真组织开展,在企业自查、地方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检查的基础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了专项监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度重视,结合本地煤矿实际,及时联合转发文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和要求,明确了企业自查、督促检查和专项监察的重点、内容、范围和时间要求。黑龙江、江苏、重庆煤矿安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山西煤矿安监局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将煤矿防治水、防灭火和瓦斯治理三个专项检查统筹安排,一并落实。

(二)明确要求,督促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自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防止自查走过场。福建煤矿安监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检查方案,要求全省所有煤矿全面开展一次防灭火自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市级抽查不少于30%;江苏煤矿安监局将检查内容进一步细化,制定了煤矿防灭火检查表,方便企业对照检查;重庆市要求全市750处矿井逐一摸底排查,摸清淘汰和禁止使用的煤矿在用设备、材料数量,并明确整改期限;河南煤矿安监局针对煤矿施工钻孔着火事故,采取深入煤矿企业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共同研究对策措施。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湖南、陕西煤矿安监局分别与省煤炭工业局联合印发通知,并由两局负责人带队组成督查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隐患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达执法文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停工。据统计,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此次专项监察中共抽查煤矿1920处,占矿井总数的12.7%,查出隐患8417条,下达执法文书2904份,行政罚款1675.4万元,责令停产停工的矿井162处,责令停止作业的采掘工作面115个,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各地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均按要求落实了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对仍在使用的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均落实了更新改造时限。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监察情况及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进行了通报。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向黑龙江省政府上报了专项监察结果,省政府分管领导责成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具体落实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专门印发了督办文件,并组成督查组赴各地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煤矿防范井下火灾意识不强,防灭火管理工作不到位。一些煤矿对防灭火安全工作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开展防灭火自查自改,存在走过场现象。部分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部分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煤矿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巷道布置、支护方式、开采方法、防灭火系统的设计,没有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一些煤矿防灭火设施形同虚设,一旦发生火情不能发挥其作用。

(二)一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部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技术资料不全,人员培训不及时、业务不够熟练。部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及时维护和定期调校,显示数据不准确,故障不能及时处理。部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没有按有关规定设置,传感器种类、数量、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三)部分煤矿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2006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先后发布了两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目录,并要求最迟于2009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此次专项检查共查出仍在使用的淘汰或禁止使用的电缆151832米,皮带4台、2280米,风筒2590米,高压开关838台,还有一批空气压缩机。

(四)部分煤矿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不规范。部分建设矿井未及时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部分煤矿未按规定对新采区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部分资质单位在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过程中不规范,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化验分析、气体分析化验取样地点不全、两家资质单位对同一煤层鉴定结果不一致等问题。

三、继续深化煤矿防灭火专项治理

(一)认清形势,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煤矿防灭火工作力度。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又发生了2起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再次暴露出煤矿防灭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反映出部分地区防灭火专项检查不认真、不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煤矿防灭火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将专项治理工作持续到年底。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快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煤矿火灾事故均由电气设备着火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教训十分深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已查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的企业,要督促其按照既定的淘汰更新计划限期更新,对逾期不更新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小型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发现仍在使用木支护和非阻燃支护材料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更新,逾期不更新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切实组织开展好防灭火专项整治。对专项检查不到位的地区和煤矿企业要进行“补课”;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传感器种类、数量、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调校的煤矿,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未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的煤矿,要限期进行鉴定;对已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特别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更新改造情况进行“回头看”。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

(四)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继续加大煤矿防灭火工作安全监管监察力度,突出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把淘汰落后设备、工艺、材料和落实易自然发火煤层综合防灭火措施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通过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