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级收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收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发〔20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级收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一日
聊城市市级收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收费管理,保障政府收益,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收费是指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条 市级收费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统一办理。
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取。对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按照集体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减免。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执收单位收费情况及收费减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六条 对国家、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减免依据、项目、条件、标准在收费大厅进行公示。各执收单位按规定予以减免。
第七条 对国家、省没有规定,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
(一)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四)其他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收费单位提出减免申请;
(二)收费单位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初步意见,向市政府提交申请减免的请示;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根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政府办公室批复通知收费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各收费单位按市政府办公室的批复进行办理。
第九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费用减免的,由市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各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将日常监督情况及时向市行政监察部门通报。对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不按规定程序减免费用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6〕19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9日
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乡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工作目标考核,是指考核组织对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核查,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综合评价,并进行奖惩。考核对象为全市所有乡镇(包括带农业村的办事处)。
第三条 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市、县(市、区)两级考核,以县(市、区)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农村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农办、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经处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办主任兼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报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建立村级工作考核制度,村级工作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五条 主要考核内容及其基本分值如下表:
各县(市、区)应兼顾公平,根据各乡镇的地域条件、工作基础、上年排名等情况确定考核分值的加权系数。
第六条 经济类增长率指标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考核基数,其他指标以本年度目标任务为考核基数或依据。经济类数量指标的完成情况原则上都要由统计和农经部门依法认可或审定。
第七条 超额完成任务的指标加分最多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20%。指标的具体考核计分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次年1月15日以前报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获一等奖和排末位(湘潭县、湘乡市中倒数1、2名,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中倒数1名)的乡镇进行复查,对县(市、区)上报获二、三等奖的乡镇进行抽查,并在次年1月20日前审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 对湘潭县、湘乡市第1、2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一等奖,奖金10万元;第3-5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二等奖,奖金8万元;第6-8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三等奖,奖金6万元。对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第1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一等奖,奖金10万元;第2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二等奖,奖金8万元;第3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三等奖,奖金6万元。奖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奖金的10%奖给乡镇党政一把手。
第十一条 对湘潭县、湘乡市倒数第1-2名的乡镇,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倒数第1名的乡镇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含计划生育受到黄牌警告)的乡镇,或发生涉农恶性案件的乡镇,取消其获一、二、三等奖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长期在乡镇工作,并在乡镇党政一把手岗位上任职两届以上,在全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中3次获一等奖的乡镇领导,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提拔或解决职级待遇。
第十四条 对乡镇党政一把手和人大主席团主席实行岗位津贴,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身兼两职者,按一个职务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发放奖励工资1000元,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六条 为切实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核数据的准确、真实,被考核单位必须加强数据统计的基础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于当年6月30日之前报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