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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10:3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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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劳动法制建设,协调和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劳动法制不够完善、政府监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企业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劳动争议案件增
多。在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出现了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如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克扣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忽视劳动安全、甚至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等行为,在少数地区,还引发了突发事件。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劳动部门加
强劳动监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决定从1994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大检查的范围
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重点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这次劳动用工大检查,以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原则上由基层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察。具体事权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二)大检查的内容
1.企业招(聘)用职工的情况。有无擅自招用农民工、童工,以及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3.企业的工资水平及发放情况,有无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4.企业遵守国家工时规定情况。职工加班加点、加班工资水平、有无强制加班等情况。
5.企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7.有无侵害职工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
8.厂规厂纪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9.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事项。
二、大检查的方式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用工大检查采取全面检查、抽查和违法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方式。沿海省市及已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其他地区可全面检查;暂未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可抽查或专查,并尽可能对本地区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劳动用工大检查的具体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部门自行确定。
对劳动用工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严肃处理。在处理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主要是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帮助企业提高认识,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处罚”,主要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又限期不改的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主要处罚内容是

(一)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
(二)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具备继续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除依法给予劳动行政处罚外,应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严重违反其它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大检查的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准备阶段(3月10日起至3月31日)
本阶段要求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这次开展的劳动用工大检查活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劳动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汇报大检查的有关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公安、工商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劳动法制和用工大检查工作的宣传;组织社会法律咨询活动,向企业和职工提供劳动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争取广大群众对大检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第二,各级劳动部门应组成大检查领导小
组,落实检查人员。已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检查工作以监察机构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与配合;暂未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应抽调有关人员成立专门监察小组,保证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第三,制定劳动用工大检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大检查的工作步骤和措施。同时,应
尽快建立受理违反劳动法规案件的举报制度。第四,培训人员,部署工作。组织劳动用工大检查人员学习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检查工作规程,明确工作任务。
(二)开展检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本阶段要求:按照检查方案,检查人员深入企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要仔细巡视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掌握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情况,了解企业管理与企业规章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处理。在检查过程中,上级劳动部门应尽
可能派专人到现场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三)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本阶段要求:在检查阶段结束后,各级劳动部门对本次劳动用工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给予宣传表彰,对严重违法乱纪、影响较坏的企业向社会曝光。通过本次劳动用工大检查活动
,进一步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应在总结的基础上写出综合报告,于7月20日前报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1994年2月26日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教育局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管理
第二条 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
第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置、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隐患台帐,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
第九条 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案件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防范伤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重视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预。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责任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要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把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将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发生校内重大治安事件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学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按《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1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全区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未经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区性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成立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自治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六条 凡认真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从事会计事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勇于创新,为提升本地区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进会计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工作者;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八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会计科研及教学、会计事务管理工作四个系列进行评选。评选工作采取由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推荐与自治区财政厅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第九条 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四章 申报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由所在单位推荐,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材料。经评审后产生推荐候选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向推荐机构申报有关材料。申报名额不超过本单位会计人员总数的10%(本单位会计人员总数少于10人的可以申报1人)。
第十一条 推荐机构应当按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对各单位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逐一进行评审,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根据其申报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及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征求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在正式推荐以前,应将经评审产生的推荐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本地区或行业内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7天的公示。推荐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单位向推荐机构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10%。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当组织填写《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并整理有关材料,向评定机构推荐。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的资格、先进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候选人的事迹逐一进行评比,遴选出正式候选人;同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通过自治区财政厅网站进行公众投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并结合社会公众投票情况,形成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产生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





第五章 表彰与罚则



第十四条 通过评选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的会计工作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领导小组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中向财政部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人选。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不得再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其所在地、州、市财政局应在其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相应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财政局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办法,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活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会计工作其他评选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