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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9:0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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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住宅局




各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深圳市建设局、劳动局、公安消防局、住宅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深圳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第五条 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
第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第七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
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要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第十条 使用燃气的集体用户、各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的燃器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深圳市燃气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或核查,并取得销售许可的产品。
第十二条 使用燃气的单位或居民应办理开户手续,并认真阅读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使用手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第二章 燃气储配和瓶装气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及各种燃气设备,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标明工艺流程走向,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十四条 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定期检测;其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使用状态并定期校验。
第十五条 燃气储存、输配设施及灌装设备,须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建立设备运行和维修档案,定期进行检修。灌装所用的计量器具要定期校验;避雷设施及设备静电接地每半年至少测试一次;泄漏报警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 燃气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公安消防部门的三级临时动火作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订好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劳动部门资格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
凡新购液化石油气钢瓶须将钢瓶规格、数量及有关出厂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由市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抽检,并核发统一的“钢瓶安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 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交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检验许可证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外观严重锈蚀、碰损及钢瓶附件不全、标牌不清必须提前送检;报废钢瓶由检测单位统一进行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劳动部门的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许可证;必须实施充装前后
检验、复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充装前后的检验;禁止充装不合格钢瓶。
第十九条 卡式炉气罐是一次性充装罐,其储存的介质为液化丁烷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得自行重复灌装或购买重复灌装的燃气罐。
第二十条 储存和输配燃气的压力容器不得超量灌装。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对已充装的钢瓶经检查合格后须贴上充装合格证。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出充装站。
第二十一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槽车司机、押运员上岗证。槽车司机须有三年以上相关车型驾驶经验。
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驾驶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时,液化石油气槽车司机及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的司机必须将车钥匙交操作工保管,并不得离开现场。装卸完毕后,由操作工、司机、押运员同时进行周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行驶。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用户进行钢瓶灌装,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卧钢瓶,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燃气软管必须是合格的耐油橡胶管。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门,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与减压阀及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

第三章 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管道燃气由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有熟悉管网供气技术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臭味、压力等达到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地供气。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入户分支阀门以后的燃气管道、设备及燃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公共福利及商业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对燃气管网及设施标志的完好性进行巡查,防止管网因施工等原因被破坏。应定期对管网进行维修保养。定期进行埋地管网的检漏工作。巡查人员应配备燃气检漏检修工具。必须建立健全巡查及维修保养档案。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户内的有关燃气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保证在24小时内修复。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对用户户内的管道、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定期的外观检查和测试检查。
外观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应包括:1.管道及设备的完好状况。2.燃器具及连接软管的完好状况。3.是否存在管道及设备埋墙暗设和私自改装、加装等安全隐患。4.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安装规程的要求。5.检查管道有无松动和燃气渗漏。6.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常
识进行检查,接受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咨询。
测试检查周期为3年一次。检查内容除外观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包括:1.对户内管道系统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一次气密试验;2.对用户调压系统进行使用工况下的压力检测,要求在稳定使用和关闭的状况下调压器出口压力均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测试检查所需的费用由物价部门
审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掌握本辖区内燃气管道及控制阀门的分布和运行状况,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及设施日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对管理辖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及用户燃气设施的巡视和监控,燃气用户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对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安
全管理和监护的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接受燃气经营单位的相关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物业管理辖区内进行地下开挖作业时,应当向该区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危及、影响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保护监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气。具备管道供气条件的多层建筑,应使用管道气。严禁管道气与瓶装气混合使用。
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用具,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设施,不得将燃气管道及设施埋墙或暗设。严禁明火检漏。
第三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所使用的燃气软管必须采用合格的耐油橡胶管。
第三十八条 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灶前旋塞阀与燃器具的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软管与灶前旋塞阀及燃气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禁止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系统上的公共阀门,消防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正常的检查、维修或抢修。
第四十一条 确因需要拆除、迁移管道供气设施的,必须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燃气管道及各种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严禁向燃气管道及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开挖沟渠、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开工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审查施工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线及设施。对有可能影响到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书面通知燃气经营单位,确定保护措施后方可
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 抢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管道、设施、燃器具泄漏或燃气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单位报告,根据情况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且尽可能采取一切能阻止或减轻燃气泄漏或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如设立现场警戒区、关阀停气、自然通风、禁止烟火等。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抢修部门,设立24小时抢修值班,配备通讯设备、抢修器材、车辆、专职人员,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接到抢修报告后,能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不间断地作业,直到修复完毕。
第四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组织供气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林木,市政设施和其他构筑物,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能恢复原状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八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管道、设施、燃气用具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燃气事故不包括利用燃气进行犯罪或自杀所造成的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执行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16日
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三

企业家 请远离黑社会

唐青林 项先权


企业家不要企图通过黑社会来解决纠纷
  有些企业家以黑白两道皆通而引以为豪。因与黑社会有染而落马的企业家不少。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判刑之前是沈阳市人大代表)被判决死刑;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黑老大”桑粤春被判死刑;著名的企业家袁宝王景因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根据王荣利律师发表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初步统计表明,其统计的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构成或者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共19例(其中一起被媒体指为“黑社会老大”而法院最终判决并未认定),占全部案例总数的14.61%。可见民营企业家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几率相对较高。(见本报2009年1月1日第9版报道)
  在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企业家中,有些先是“黑社会”老大,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洗手成为“企业家”;有些先是企业家,尔后是“黑社会”老大。有些自身不是黑社会,但有时候请“黑社会”帮忙“摆平”一些事务而引火烧身。
  依靠黑社会解决纠纷,很可能永远无法摆脱黑社会。因为只要哪天他的“黑社会”杀手出事了,难免向公安机关交代供出曾经为你“效劳”的案件;哪天他穷途末路了,难免找你“要口饭吃”,粘上黑社会的企业家将可能永无宁日。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黑社会,珍惜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不要企图通过所谓的“黑社会”解决纠纷,更不要依靠“黑社会”发展自己的企业。
  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被称为“中国股票第一人”、旗下已经拥有60多家控股、参股公司,集团总资产扩张到33个亿、捐资1000万元设立“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的企业家袁宝王景,因雇佣黑社会“摆平”商业对手、终因无法忍受杀手事后不停敲诈,再次雇凶将“杀手”干掉。2006年3月17日上午8时50分,亿万富豪袁宝王景在辽阳市一家殡仪馆内的注射死刑执行车内被执行死刑。
  袁宝王景家境贫寒,幼年勤奋好学,考进了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袁宝王景进入中国建设银行证券部工作。1993年,袁宝王景成立了“北京建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20万元启动资金发迹,很快赚到200多万元。凭借这200多万元资金进军证券市场。通过不停地收购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重组,获得巨额利润。高峰时,建昊实业公司一度是30多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到1997年,袁宝王景旗下已经拥有60多家控股、参股公司,集团总资产扩张到33个亿。成为富豪后的袁宝王景捐资1000万元,与团中央、全国学联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
  正处于事业颠峰的袁宝王景,却在一次期货交易中失手,并与昔日朋友———“期货枭雄”、四川“教父”级人物刘某结怨。袁宝王景认为,不除去这位对手将会后患无穷。于是,袁宝王景先后雇请凶手杨某和汪某刺杀刘某,但是数次均未得逞。1997年秋天,刺杀刘某未成的凶手汪某与袁宝景彻底闹“掰”了,离开了昔日的雇主袁宝王景。
  汪某灰溜溜地回到辽阳后,认为混了五六年连台车都没有混上,觉得很掉价。为此,他内心非常渴望袁宝王景给予他一些补偿。他以为当过警察,只要略施手段,完全有能力要袁宝王景乖乖就范。
  于是从1998年到2001年之间长达3年的时间里,汪某不停地通过电话敲诈,袁宝王景对此非常愤怒。但是汪某对袁宝王景的公司内幕(例如偷税、漏税等)了如指掌———只要汪某活着,袁宝王景将永远摆脱不掉这种阴影。于是他找来二哥袁宝琦,两个人密谋后,决定杀了汪某。
  2001年11月15日,汪某遭受一次刺杀,被扎11刀。第一刀扎在后背直入肝脏、造成肝脏大面积出血;左前胸一刀,未及心脏;右肩一刀;左腹部一刀,大肠外露;左大腿两刀,其中一刀将腓总神经扎断;其余都在两臂处。他到医院后失血性休克。因为送医院及时,汪某被从死亡线上抢救过来。
  2003年10月4日,汪某在回回营麻将馆玩到晚上11点左右,自己开着桑塔纳回家。大约11点30分左右,汪某下车后,刚来到门前按门铃,被躲在暗处的杀手用双筒猎枪连续射击。经过法医检验,认定汪某急性失血性死亡。
  2003年11月24日,袁宝福、袁宝森,袁宝琦、袁宝王景先后落网。2004年9月9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王景、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四被告人均上诉。
  然而2006年3月17日上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辽宁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王景、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企业家切忌依靠“黑社会”发展企业
  有些企业家利用企业经营的利润,“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他们杀人强奸,伤害无辜,无所不为。但是中国法律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打击是很严厉的,企业家如果用自身资金资助黑社会或者依靠黑社会势力发展自己的企业,将很容易被认定为黑社会“老大”,受到法律严厉追究。多行不义必自毙。人间正道是沧桑,企业家依靠黑社会势力发展企业,企业并不能长久。
  抚顺市正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时年51岁的曲全国,就是因为借助黑社会发展自己的企业,最终因成员内讧发生命案而牵连“出事”,身家数十亿元的老总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曲全国落马前系抚顺市正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抚顺市新抚区人大常委会常委。其公司曾开发抚顺市多处大型房产项目,仅当时正在开发的抚顺市新抚地区零道街至十四道街的棚厦区改造工程占地面积就达四平方公里,产值逾十亿元。可是他为了发展自己的企业,动用冯刚从2001年初开始先后网罗50余名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实施暴力拆迁、野蛮拆迁,致使多起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发生。还资助冯刚买来转轮手枪等用以武装团伙成员,在曲全国经营的抚顺市正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中,专门对付拆迁时的“钉子户”。冯刚与团伙成员、正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动迁科副科长王忠彦在瓜分拆迁利益上出现矛盾,王忠彦扬言要给冯刚一点颜色看看。冯刚见团伙“大哥”曲全国也对王忠彦流露出不满情绪,于是在2002年5月13日,带领亲信王英顺、王立军持猎枪、尖刀闯入公司,众目睽睽之下对正在办公室内的王忠彦连开两枪,当场将王打死,在场的另一受害人潘某也被刺成重伤。抚顺警方集中了精兵强将,展开了空前规模的抓捕冯刚、王英顺、王立军的行动,三名嫌犯悉数落网。2002年9月18日,曲全国等人乘车到抚顺市政府谈业务的时候,警方随后对其实行了拘捕。2002年中秋节,曲全国这位抚顺市大名鼎鼎的企业家终于在办案警官面前痛哭流涕地低头招供。
  经过司法机关查明,曲全国作为大哥的这个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涉及黑社会组织罪,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买卖、运输、制造枪支罪等多个罪名。根据《刑法》规定,涉案的3名主犯冯钢、王英顺、王利军被判死刑。曲全国被判无期徒刑,曾经无比风光的董事长将在冰冷的铁窗后度过悲凉的余生。
  类似案例还有不少,例如前沈阳南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宁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
  1988年,吴宁创建沈阳食品批发站,网罗高海洋等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或社会闲散人员,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黑恶势力。1998年,吴宁又成立沈阳南风房地产有限公司。
  吴宁在攫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又巧取政治利益,成为区、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为自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建立保护伞。他还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犯罪集团的暴力和经济活动提供帮助,使得其得以顺利聚敛财富,逐渐形成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多年来,被告人吴宁单独或指示手下实施了偷税、高利转贷、强迫交易、抢劫枪支等犯罪事实;除此之外,他们还干扰公安机关办案,致使多名民警因徇私枉法或收受贿赂受到法律追究。在1999年至2006年年间,他们逐渐成为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集团。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吴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抢劫枪支、偷税、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从王荣利律师对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民营企业家中的比例相当高。这一罪名在国企企业家中,是很少见的。这是民营企业家与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最大区别之一,非常值得民营企业家予以重视。

注: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系列文章的部分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

注:
1、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作者为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主要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


唐青林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先权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教〔2002〕31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的管理,促进高研班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研班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有效方式,是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示范形式。
  第三条 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一定数量的中级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参加。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研班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高研班的课题应当紧密围绕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及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突出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高研班的办学方式应当从实际出发,精心设计,可以采取专家授课、专题研讨、学术技术交流、实地考察、咨询评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高研班一般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并选择内容较新、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教材、参考资料供学员学习参考。
  第八条 高研班结业时,学员一般应结合研修内容和岗位工作完成一篇论文或研究报告,作为考核研修效果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高研班可以组织学员针对研修的中心问题深入研讨,集体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以指导实际工作和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条 高研班按全国高研班、市级高研班和其他高研班进行分层管理。
全国高研班是由人事部批准,受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由市人事局和项目单位共同承办的研修项目。
市级高研班是由市人事局审批,项目所在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或联合举办的研修项目。
其他高研班是由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举办的研修项目。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举办市级高研班:
  (一)经专家鉴定为填补本市某一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空白的项目;
  (二) 经专家鉴定为本市领先的项目;
  (三) 经专家鉴定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四) 各区县、委办局批准的重点科研、技术、管理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五) 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项目;
  (六) 新兴的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项目;
  (七) 国内外先进技术、优秀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项目;
  (八) 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承办市级高研班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高研班审批表;
  (二)研修内容、计划和时间安排;
  (三)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
  (四)其他说明材料。
  其中,属于科技推广项目的,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经市人事局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市级高研班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每年从市级高研班中择优选择部分项目向人事部推荐,经人事部批准的列入全国高研班项目。
  第十五条 全国和市级高研班主办单位应在高研班结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高研班学员登记表、质量评估调查表及情况总结报市人事局,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结业证书及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全国高研班结业证书由人事部与联合委托的部门共同颁发,人事部统一编号,造册登记。
市级高研班结业证书由市人事局颁发,统一编号,造册登记。
  第十七条 其他高研班的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组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高研班所需经费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有条件的单位可划拨专款。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高研班的学习情况和考核(考试)成绩记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其业绩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