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1:0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对转贷国债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转贷国债资金的效益,拉动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计委报送的《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厅、省计委 1998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贷国债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转贷国债资金的效益,拉动本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百分之十二的经济增长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转贷国债资金要坚持政府负领导和协调责任,主管部门负监督和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 转贷国债资金应定向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建设;(二)交通建设;(三)城市环保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农村电网改造与建设;(五)国家明确的其他建设项目。转贷国债资金要考虑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
设项目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 转贷国债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必须上报国家批准;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尚未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项目的省直主管部门按国家确定项目的原则迅速提出分解方
案。省计委要尽快将国家计划转发和分解下达,省财政厅要尽快拨付资金,省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债资金(含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的国债资金和转贷地方的国债资金)不得用于归还工程欠款、冲抵地方应落实的配套资金和消费性支出。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精心组织施工,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年底形成工作量达到60%以上。使用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的工程施工、一般设备及材料采购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招标,地市之间不得封锁,关键设备及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的产品和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章 项目计划的下达和转贷规模的确定
第六条 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省各主管部门、地市州计划、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在建项目要把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建设内容;新开工项目要加快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优先安排能形成工作量的子项目工程建设,并明确进度
要求。对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尚未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应根据上述确定项目的原则、转贷国债资金的用途和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区利用转贷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选择),对每个项目的建设情况、申请转贷国债资金额度
、资金使用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最后经当地政府审核后,并对每个项目逐个明确表示承诺或不予承诺的意见,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财政厅会同项目的省主管部门对各地市州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分解,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计委下达分解投资计划。
对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主管部门对项目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由省主管部门提出是否承诺的意见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计委。
第七条 根据国家、省政府审定的各地市、省各主管部门利用转贷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省财政厅与各地、市、州人民政府或项目的省主管部门签订转贷协议。转贷协议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额度、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责任
等内容。转贷协议抄送省计委。
第八条 利用转贷国债资金的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业主责任制,并由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和项目的省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第三章 转贷国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
第九条 各地使用转贷国债资金的项目,由地、市、州财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代表,负责对省财政厅的还本付息工作;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对省财政厅还本付息。
转贷国债资金的还款期限为10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为10年),年利率为5%。转贷国债资金从省财政厅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各级财政部门、项目的省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财政厅还本付息。
第十条 转贷国债资金拨付坚持效率原则,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直达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市州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国债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根据转贷协议,将转贷国债资金分批、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地、市、州财政总预算在银行开立的转贷国债资金专户。
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其转贷国债资金先由省财政厅直接拨款到项目的省主管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转贷国债资金专户,再由主管部门迅速将资金落实到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的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应根据转贷协议、建设项目利用转贷国债资金协议、项目进度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向同级总预算开具用款通知单,总预算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开具的通知单将转贷国债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或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
,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管理程序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对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由各项目的省主管部门分月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开出拨款通知单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转贷国债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国债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国债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后15日内,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使用转贷国债资金的情况。
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使用转贷国债资金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计划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提前做好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的准备工作,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还款来源,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国债资金本金和利息。归还转贷国债资金本金、利息的资金来源包括:(一)项目实施单
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国债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含统筹基建、城建资金等);(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含水利基金、公路养路费等);(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他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国债资金并注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及是否按期归还本息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本省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转拨、使用、归还转贷国债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各级财政部门、项目的省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将转贷国债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有无
截留挪用转贷国债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还本付息方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截留、挪用转贷国债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转贷国债资金外,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地、市、州到期不能归还转贷国债资金本金和利息的,省财政厅将如数扣减对该地的税收返还。
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省财政厅将如数扣减该省主管部门的事业费、往来结算资金、各项收费基金及年度基建投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0月5日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成立光大银行审核意见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是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全资附属的国营金融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归口领导和管理。中国光大银行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筹集融通国内外资金,主能办理机电、能源、交通等行业
的大型设备信贷、飞机租赁等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光大银行可以逐步设立分支机构。请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中国光大银行给予积极支持,以使其顺利开展各项业务,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1992年2月9日

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5]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打假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打假工作向纵深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称打假工作责任人)分别为各市、区政府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市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地区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打假办。各地自评情况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打假办。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适当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市、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责任区域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天内,汇总各市、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市、区政府以及打假工作责任人。

(7)各市、区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天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市、区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市、区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江门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