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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2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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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机局: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的补贴。
为了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救灾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农业生产救灾柴油、救灾化肥的补贴,列入“其他农林水事业费”预算科目。
第三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农业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其专项补贴应先通过地方财力解决,地方补贴后仍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
第四条 救灾柴油的使用范围为抗旱、排涝、灾后恢复生产,救灾化肥的使用范围为灾后农作物补种、改种、田间管理、恢复生产。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得申请和使用专项补贴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受灾地区的农机、农业部门组织的承担抗灾救灾任务的服务组织及农民个人。
第六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要求中央给予补贴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省财政和农机、农业厅(局)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灾害情况、抗灾救灾措施、地方自筹的用于购买救灾柴油及化肥的资金落实情况、申请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指标以及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受灾省的灾情,提出救灾柴油、救灾化肥指标及补贴资金的分配意见商财政部,财政部同意后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受灾省财政厅(局),同时抄送农业部及受灾省农机、农业厅(局);柴油和化肥指标由农业部下达到受灾省农机、农业厅(局)。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与农机、农业厅(局)协商制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农业部。补贴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农业救灾柴油、救灾化肥指标及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要根据灾情及作业任务确定。
2.农业救灾柴油、化肥指标和补贴资金最终要落实到承担救灾任务的服务组织和农民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灾情不重或受灾面积不大的,不予安排。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中央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资金是农业抗灾、救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凡虚报冒领和挪用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抗灾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省要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机、农业部门等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浅谈执行担保中担保的方式

朱凯


  担保行为不仅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如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我国《担保法》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但是,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行为又与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担保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因此,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会有各自的不相同之处。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共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而由于执行程序在司法程序中的特殊性,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适用于执行程序。

一、执行担保中的保证

  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执行法院作出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该保证行为适用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主要以与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不同之处相比较而言:
1、保证的对象不同。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执行中的保证是保证人向执行法院担保。执行程序中的保证是在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间届满时仍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保证期间不同。民事商关系中的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而在执行程序中的保证期间是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永远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不发生保证期间届满的后果。
3、保证方式不同。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执行程序中的保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执行中保证人的责任只能是连带责任保证。

二、执行担保中的抵押

  执行担保中的抵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担保。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给申请人。在执行实践中,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但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法院不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抵押人订立抵押担保合同。在执行担保中,只要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依据《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抵押担保书即可。
2、执行担保中的抵押不需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第41条及司法解释第132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执行法院只要接受了抵押并将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予以扣押,抵押关系即告成立和生效。
3、执行担保中的抵押,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抵押物,也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三、执行担保中的质押

  执行担保中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清偿给申请人。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担保中的质押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用动产作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的,该动产如果有明确的权属证书,执行法院只要将动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质押关系即为成立和生效。对于没有明确的权属证书的动产,应将质押物移交至执行法院,可以交付申请人保管,因申请人保管不善而导致质押物灭失或毁损的,由申请人承担保管质押物不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执行法院认为质押物不便于保管,申请执行人也不接受保管的,也可以委托仓库等保管机构保管,费用由担保人支付。如果没有仓库可委托的,执行法院不应确认和接受该质押担保。

2、用财产权利作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2条的规定,对质押的财产权利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5月28日以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切实推进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

  (三)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产业转移工作

  1.对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

  (1)组织领导

  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负责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掌握当地劳动密集型产业状况,组织引导企业转移。

  (2)政策措施

  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行业准入差别,提高产业用地、能耗、水耗和排放标准,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准入门槛。

  ③严格履行并督促县区镇履行产业转移园合作建设协议。

  ④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年度目标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

  ⑤每年组织本地企业到对口地区考察、交流与产业转移洽谈活动,协助举行招商活动。

  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产业转移。

  (3)工作成效

  ①人均GDP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

  ②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目标完成情况。

  ③劳动密集型产业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情况。

  ④共建产业转移园区情况。

  2.对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

  (1)组织领导

  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政策措施

  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环保、技术以及安全标准。

  ③对产业转移园实行“零收费区”,对入园企业不征收地方性收费。

  ④对产业转移园用地指标安排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

  ⑤实行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

  ⑥省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专项转移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建设,省产业转移园建设有关专项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加大本市财政扶持力度。

  (3)工作成效

  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情况。

  ②人均GDP增长率。

  ③产业转移园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比例。

  ④产业转移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

  ⑤园区外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1)组织管理

  ①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

  ②管理制度完善,职责分明。

  ③入园企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④按规定依时上报园区建设进度、招商引资等有关情况。

  (2)规划建设

  ①严格实施园区总体规划。

  ②园内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相匹配。

  ③开发建成面积要达到全园总体规划面积第一年在10%以上,之后每年20%以上,5年内开发完成。

  ④入园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园区规划。

  ⑤入园项目严格落实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⑥土地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面积)。

  ⑦建筑容积率。

  ⑧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经济和社会效益

  ①园区创造税收占所在县(市、区)的工业税收比例。

  ②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③主导产业(≤2个)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园比例。

  ④产出密度(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⑤本地(园区所在地级市)就业人数占园区总就业人数比重。

  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⑦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理处置率。

  (二)劳动力转移工作

  1.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

  (2)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台《广东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2.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省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输入欠发达地区劳动力目标任务(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分别考核)。

  (4)珠三角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每年招收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学生达到招生指标的30%,东西北地区负责提供生源情况和输送就读(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分别考核)。

  3.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协助省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2)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培训转移就业数据,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50%以上的培训属于订单式培训;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4)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积极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5)制订鼓励企业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建立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

  5.完善各级培训转移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建设。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依托技工学校建立培训网络;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2)建立健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足人员、场地和服务设施,达到省“八统一”标准,村居聘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全面承担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6.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

  (1)地级以上市及各县(市、区)均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及转移就业服务经费。

  (2)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以上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80分且<90分,良好。

  (三)≥60分且<80分,合格。

  (四)<60分,不合格。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人事厅和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产业转移进行考评;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劳动力转移进行考评。

  考评步骤:

  (一)自评

  每年3月20日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报送省经贸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核对

  省经贸委和省劳动保障厅分别对各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

  省经贸委会同省人事厅和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级以上市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

  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分别对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会议评定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园区,取消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称号。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和产业转移园,取消有关表彰;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产业转移园的考评结果作为省重点扶持和奖励的依据。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请点击):1.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1-1、1-2、1-3
http://www.gd.gov.cn/govpub/zfgb/0919.doc
     2.广东省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gd.gov.cn/govpub/zfgb/09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