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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22:5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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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设备的要求比照货运发票的要求执行。
四、《联运发票》开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第四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当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号标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在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暂不填写税控码。
五、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邮寄费。其他费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签费。
六、税务机关应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 严格控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新制度,核定的领购数量要与验旧时采集的实际使用量、同期纳税申报状况挂钩适时调整。《联运发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六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13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快捷、准确、安全、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费用结算,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以“总量预算、定额控制、弹性决算”为主的复合方式进行结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时,实行以下结算方式:
(一)总量预算、定额控制、弹性结算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施行按年度定额控制、年底弹性结算的结算方式。
(二)服务单元结算方式
对参保居民门诊大病实行服务单元结算方式,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服务项目结算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保险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
2.因探亲、旅游、学习等突发疾病急诊住院治疗的;
3.经批准转外地(住院)诊断、治疗的;
4.因急(诊)病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
5.其他符合规定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四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快捷、准确、安全、有效,医、患、保三方按照医疗费用结算程序办理。
(一)定额控制、弹性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使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生额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及相关资料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定额控制计划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定额控制计划并扣除预留保证金后办理结算。
(二)服务单元结算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确定的门诊大病病种的标准进行结算,具体程序另行制定。
(三)服务项目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个月内,个人持住院有关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后办理结算,医疗费用支付给本人。
第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时,因病情需要且本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检查设备的,可由收治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院检查申请。参保人员持申请到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外院检查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中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参保人员外院检查的费用由收治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及收费标准计入参保人员本次住院医疗费用。收治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约定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具体事项,由双方协议解决。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金额的10%。预留保证金的返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结果挂钩。年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预留保证金全额返还;考核得分在79—6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少1分预留保证金返还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少1分预留保证金返还比例再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医疗费用的定额控制指标、质量管理指标及预留保证金指标等,并按协议履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的结果和提出调整的意见。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决算编制要求和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指标完成情况编制弹性结算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塞内加尔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26日)
  为了加强中塞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之间卓有成效和友好的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同意相互交换国内和国际新闻,并加以利用。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同意相互通过航寄定期交换新闻图片。在需要时,一方可要求对方用传真的办法播发照片,费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原意。

  第三条 双方提供的新闻和航寄图片都是无偿的,不具有专利权。

  第四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五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期限为一年,以默认方式继续有效。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在达喀尔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代表           塞内加尔通讯社代表
     阎 世 缘              阿马杜·迪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