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时间:2024-07-08 10:3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8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77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石孙   丁关根   于永波(满族)     于淑珍(女)
  马开明(彝族)      马 军   马启智(回族)
  马忠臣   王云龙   王乐泉   王光英  王兆虹(女)
  王 克   王怀远   王宋大   王茂林   王忠诚
  王 涛(女) 王家福   王维澄   王越丰(黎族)
  王朝文(苗族)      王瑞林   云布龙(蒙古族)
  毛如柏   亢龙田   尹克升   尹 俊(白族)
  甘子玉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叶文玲(女)
  叶叔华(女) 田玉科(女,土家族)   田成平   田纪云
  史来贺   白成亮(哈尼族)     冯之浚(回族)
  冯苏祥   成克杰(壮族)      成思危   曲格平
  朱开轩   朱清时   朱添华   朱森林   朱镕基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汉章   刘亦铭   刘志艳
  刘 玠  刘明祖   刘 珩   关广富(满族)
  江泽民   许嘉璐   阮崇武   孙鸿烈   严义埙
  李长春   李岚清   李伯勇   李明豫(女) 李泽民
  李建国   李经纬   李玲蔚(女) 李铁映   李梦九
  李淑铮(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 蒙   李 鹏
  杨长槐(侗族)      杨国庆   杨 忠   肖 扬
  吴长淑(朝鲜族)     吴 仪(女) 吴邦国   吴阶平
  吴官正   吴康民   吴瑞林   吴德馨(女) 邱健行
  何厚铧   何鲁丽(女) 何椿霖   邹家华   汪家鏐(女)
  沈辛荪   迟浩田   张丁华   张万年   张立昌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皓若   张德江
  陆佑楣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勒布斯拜·拉合木(哈萨克族)    陈光毅   陈丽龄(女)
  陈明义   陈奎元   陈铁迪(女) 陈难先   陈敏章
  陈章良   陈焕友   陈滋英   奉恒高(瑶族)
  范敬宜   林永年   林 墉   岩 庄(傣族)
  罗 干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光召   周 强   孟富林   赵志浩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光宝   胡锦涛   柳随年   侯宗宾   姜春云
  姜恩柱   洪绂曾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顾昂然   顾诵芬   钱其琛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徐有芳   郭振乾   陶驷驹   黄启璪(女) 黄 菊
  曹 志   曹伯纯   常沙娜(女,满族)    阎海旺
  尉健行   彭珮云(女) 彭楚政(土家族)     董喜海
  蒋正华   蒋洁敏   韩杼滨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舒惠国   童 傅
  曾庆红   曾建徽   曾宪梓   温家宝   谢世杰
  谢 非   谢铁骊   虞云耀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滕 藤
  颜龙安
秘书长
  田纪云





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规划字[2003]319号



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程序,部综合规划司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自2004年1月1日取消特定产品管理,2005年1月1日取消配额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仍将保留。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部综合规划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八月七日


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规则,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交通机电产品系指与交通建设、运输、管理直接相关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三条 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机电办)负责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除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均应按本程序办理。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六条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可向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非部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 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九条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申请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一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述机电产品若采用国际招标进口的,还应提供相应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或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单位在申请进口老旧船舶时,除按上述程序提供有关文件外,应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署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对进口老旧运输船舶,应出具交通部签发的《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同时应严格执行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令)的有关船龄标准。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doc


附件: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IMPORT APPLICATION FORM OF MECHANICALAND ELECTRONIC PRODUCTS
1.进口商 Importer 3.经办人(进口用户签章)Name of Operator(Stamp of consignee)电话Telephone
2.进口用户 Consignee 4.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te
5.贸易方式 Terms of trade 8.贸易国(地区) Country/Region of trading
6.外汇来源 Terms of foreign exchange 9.原产地国(地区) Country/Region of origin
7.报送口岸 Place of clearance 10.商品用途 Use of goods
A.项目类型:□基建项目 □技改项目 □其他项目 项目行业:□□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H.S) 设备状态 Description of goods Code of goods Status of equipment
12.规格、型号 Specification 13.单位Unit 14.数量Quantity 15.单位( )Unit price 16.总值( )Amount 17.总值折美元Amount in USD




18.总 计Total
19.备 注 Supplementary details 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意见:(签章)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s Notion(stamp)
受理日期Date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A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春节前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春节前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刚召开的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关于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必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今年春节以前将本地农垦、森工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将《低保证》和低保金按时发放到户。此前,《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03〕2号)已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家庭的非农业户口问题,各地不得再以户口为由将他们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二、接到本通知后,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农垦、森工企业的民政厅(局),要立即向政府专题汇报,并加紧进行工作部署。《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3〕255号)下发后,已经就此做出工作部署或已基本完成农垦、森工企业低保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春节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核实,准确掌握本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情况。

  三、各地民政厅(局)要将当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情况,包括农垦和森工企业的职工人数、职工家庭人数、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数以及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人数(农垦、森工数据分别列出),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部救灾救济司。



民 政 部

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