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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18:3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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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2005年4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制度,提高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化水平,总局设计开发了新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并将于2005年5月份开始在全国推广。根据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收集反洗钱监管信息的需要,总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见汇发[2003]42和汇发[2003]70号文)的部分项目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格式及填写要求印发给你们,与其配套的电子报表模版和银行端数据校验程序将另行通过外汇局内部工作信箱下发。修订后的报表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即从2005年6月1日起发生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有关信息,必须通过修订后的报表进行收集和上报。原报表在6月1日之后停止使用。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和相关电子文件及时转发辖内外汇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并督促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联系人:杨大立

联系电话:010-68402390

特此通知。

附件:

1、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表式

2、报表填写要求


附件1:

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表式

表一: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表二: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表三: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表四: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


 



附件2:

报表填写要求


一、表一、表二、表三填写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报表涉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需要逐笔填写,不得合并填写。

2、报表中每个栏目不能填写多项内容,在填写电子报表时,应采用半角输入法,各栏目所填写内容中间不得含有空格(个人姓名、单位名称和备注项目除外)、回车符、换行符、制表符等特殊字符及各种标点符号和竖线、斜线等分隔符( 交易发生日和填报日期项目中允许含有日期型数据分隔符)。

3、对于跨境收汇不入客户账直接结汇的情况,应分为两笔交易进行报告,其一为跨境收入交易,其二为境内结汇交易;对于客户购汇后不入账直接向境外支付的情况,应分为两笔交易进行报告,其一为境内售汇交易,其二为跨境支出交易。

4、报表中的企业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中国境内离岸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或与中国境内在岸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

(二)一般项目的填写要求

1、“汇总填报单位”、“填报单位”、“填报单位编码” 

  “汇总填报单位”、“填报单位”填写各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名称全称(按印鉴填写),汇总填报单位是指汇总其所辖分支机构数据信息直接向外汇局报告的金融机构。“填报单位编码”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12位)填写。没有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金融机构将数据报送上级支行填报。金融机构汇总填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最基层单位为地、市、县支行。

2、“交易发生日”、“填报日期”

  格式为“yyyy/mm/dd”,“yyyy”为年份,“mm”为月份,“dd”为日期,若月份或日期不足两位的,在该月份或日期前加0,如2003年1月1日,须填写为“2003/01/01”或“2003-01-01”。月报表中所记录交易的“交易发生日”应在同一个月内,并且应在“填报日期”的上一个月内。

3、“报告标准编码”

  对应《管理办法》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共60项,分别规定了四位固定编码,金融机构根据实际交易内容按照固定编码填写。

4、“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是指外汇局编制并发布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银行结售汇编码、境内交易编码。离岸账户所发生的外汇资金交易以及其他没有对应的交易编码的外汇资金交易,在“交易编码”栏中填入6个阿拉伯数字“9” 即“999999”。

5、“资金收付标志”

外汇资金进入填写“1”,付出填写“0”。

6、“银行账(卡)标志”、“银行账(卡)号”

  直接使用银行卡交易的,“银行账(卡)标志”填写1,“银行账(卡)号”填写银行卡号;直接使用银行账户交易的,“银行账(卡)标志”填写0,“银行账(卡)号”填写银行账户号,银行账户包括离岸账户;不通过账户或卡户交易的如柜台现金兑换,“银行账(卡)标志”填写2,“银行账(卡)号”不需填写。

  对于跨境收汇不入客户账直接结汇、客户购汇后不入账直接向境外支付的情况,在分两笔交易进行报告时,均应将“银行账(卡)标志”填写1,“银行账(卡)号”填写为TEMP99。

7、“交易币种”、“交易额”

“交易币种”按国家标准填写该币种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交易额”分别按照原币和折合美元的金额填入相应的表格中。折算率采用填报时当月的折算率。

8、“交易方向”

  按照交易对方所在地的国家名或地区填写,即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写对方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外汇资金在境内流动的,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填写交易发生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县级(含)以上6位标识码。

9、“交易对方银行名称”

填写为交易对方直接办理资金汇出、汇入业务的银行名称。

10、“交易对方银行账(卡)号”

填写交易对方银行直接收付资金的账号(或卡号)。

11、“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

填写交易对方的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

12、业务编号

  “业务编号”是指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办理过程中,按照各自的业务系统所确定的规则,给予某笔交易的银行内部编号,如交易流水号等编号(编码)。“业务编号”与“填报单位编码”和“交易发生日”一起构成有关交易的唯一标识。

13、“代办人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号码”和“代办人姓名”

  账户或卡户的开户人为个人时,由代办人办理交易时,应如实完整填写代办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信息。

14、“备注”

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信息

15、“负责人”、“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负责人”指填报单位反洗钱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员;“经办人”指填报本表人员;“联系电话”指经办人的电话。

16、“合计”

  每张表对“报告标准编码”进行笔数汇总;同时对“交易额(折合美元)”进行金额汇总。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1、“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类型”

表二的“证件类型”、 “代办人证件类型”应填写: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户口簿,4、军官证,5、警官证,6、士兵证,7、港澳证明,8、台湾证明,9、护照,99、个人其他证件;

表三的“证件类型” 应填写:0、组织机构代码证,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户口簿,4、军官证,5、警官证,6、士兵证,7、港澳证明,8、台湾证明,9、护照,99、个人其他证件。

表三的“代办人证件类型”只是在账户和卡户的户主是个人时经他人代办交易时填写,应填写: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户口簿,4、军官证,5、警官证,6、士兵证,7、港澳证明,8、台湾证明,9、护照,99、个人其他证件。

2、“证件号码”、“代办人证件号码”

  填写相关证件的号码,号码中不得含有标点符号。企业应填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布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标码),代码中的英文字母须大写,短线“-”应删除,如:原代码“25186820-X”的组织机构代码应填写为“25186820X”;对于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特殊组织机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中的有关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以后填报“企业代码”栏目,如在报告期内未能申领到特殊机构代码,应在“企业代码”栏目中填写9个大写英文字母“F”即“FFFFFFFFF”。

3、“企业名称”

  按照企业在其所在国的工商等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或其他包含有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证明上所载名称填写。境外机构须同时填写规范的中、英文全称,格式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4、“个人姓名”、“代办人姓名”

居民个人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全称,非居民个人填写护照上的姓名全称。

5、“国籍”

按照国家标准,填写国家(地区)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

二、表四的原填写要求没有改变,在此不再说明。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通知

厅环字[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今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配合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模式研究”和《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的编制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交通行业在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要求,在交通行业内大力提升环境保护理念,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创新型交通,保障了交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但是,交通的发展也面临着资源、环境等重大的制约因素,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和统计体系,行业内部存在着家底不清、基础不明的现实问题,无法提供环境影响和污染程度的科学、权威、定量判断。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十分迫切,意义重大。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确保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已成立了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制定了具体的调查实施方案(附后)。调查工作将以交通行业污染源调查、交通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调查、交通环保投入及管理状况调查、交通行业生态影响调研分析为重点,组织形式上采用调查表及问卷、研讨会议、现场调研等方式。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共同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单位按照调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研讨会和现场调研的相关工作。
  三、抓好数据质量,确保调查成果的准确性
  各单位要按照调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认真布置并汇总数据,确保数据结果的准确、完整。对于调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部调查办公室联系。
  四、明确进度要求,按时完成调查工作
  按照调查实施方案,此次调查分调查表及调查问卷、现场调研、研讨会议和信息汇总并形成报告等四个阶段进行,各单位要及时布置,按时完成。
  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各单位要重视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在调查工作中要做好有关的保密工作。为保证调查成果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对外口径的一致性,所有的交通环保状况的信息一律由省交通厅和交通部对外发布,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

  附件: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
实施方案










组织单位: 交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
承担单位: 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


目 录

一、项目背景 1
二、工作目标 2
三、工作方案 3
四、进度安排 7
五、成果形式 8
六、组织实施 8
七、联络方式 10


一、项目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至“十五”期末,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达48.5亿吨,公路通车总里程达348万公里。同时,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亦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交通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开展了大量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科研教育宣传等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继续处于高速增长期,五年间公路网总里程将增加35万公里,沿海港口总通过能力将增加21亿吨。交通基础设施的快速建设和物资运输量的不断增长势必面临巨大的资源、环境约束。对此,李盛霖部长在“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要求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切实落实到交通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然而,面临新形势下交通行业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提高,交通环保工作目前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统计体系,也未曾开展系统全面的环保工作调查,仍然存在底数不清、基础不明的突出问题。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部署,交通行业即将配合开展全国污染源调查。同时,我部前期工作项目《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已经启动。对于上述工作的开展,交通行业现有环保工作基础亦明显不足,难以提供交通行业环境影响和污染贡献的科学、权威判断。
为落实李盛霖部长在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支撑交通行业发展模式转变的重大战略,满足交通环保工作深入开展的实际需求,迫切需要开展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通过对污染源情况、环保设施种类及防治效果、环保投资、交通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调查,总结交通环保的经验和取得的成绩,分析交通环保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为各级交通环保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调查,了解交通环保工作的现状,分析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利于明确今后交通环保的任务和交通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具体目标如下:
1、通过系统的全行业调查,掌握交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和面临的环境约束,为行业发展模式转变提供决策依据,为向社会准确阐述交通环保工作开展状况,创造交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提供权威数据。
2、摸清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业务情况,为下一步开展科学规范的交通环保统计奠定基础,为交通环保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提供数据支撑。
3、通过对污染源的调查和分析,确定交通行业内应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和重点治理的污染源,配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开展,也便于提出交通行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任务和工作重点。
4、通过对交通环保设施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其运行效果,为今后环保目标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提供参考;通过典型案例调研说明交通建设存在的生态影响,为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通过对交通环保投入、环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交通环保管理现状,为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工作方案
(一)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调查表及问卷、研讨会议和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1、调查表与调查问卷
调查内容将以调查表和调查问卷两种形式提供给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需按照附件格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本次调查内容均制成电子表格(excel)和电子文本(word),请各单位按要求用计算机输入数据,并打印成文本文件。经地方交通部门环保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同时提供给部环保调查办公室。
2、组织研讨会议
根据片区划分和区域特征,将分别在甘肃省兰州市、云南省昆明市、江西省南昌市、天津市、广东省广州市召开5次交通环保研讨会,就公路水路有关环保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其中前3次会议以公路环保为主题,后2次会议以水路环保为主题。
3、开展现场调查
在表格和问卷调查开展的同时,采取现场踏勘和交流的方式,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一方面可以核对表和问卷调查所获取信息的有效性和代表性,另一方面作为典型案例将有助于更深入了解交通环保的实际情况。现场调查将分公路环保和水运环保两个方面,选择典型路段和典型港口分别开展。为提高调查效率,现场调查将尽量结合五次研讨会议同步开展。
(二)调查对象与范围
1、公路调查对象与范围
公路交通环保调查的对象主要是高速公路和大型运输企业,适当考虑其他等级公路。调查表、调查问卷和现场调研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其他等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次调查设计的调查表中相关内容如实填写;低等级公路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填写调查问卷;研讨会议和现场调研也兼顾低等级公路。
2、水路调查对象与范围
水路交通环保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全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适当考虑地区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调查的海事部门主要是各直属海事局,适当考虑地方海事局;调查中所指船舶主要是商船、客船和港作船,渔船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调查表、调查问卷和现场调研主要针对主要港口设计,除此以外的其他港口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次调查设计的调查表中相关内容如实填写。
(三)调查内容
1、调查表和调查问卷
主要调查交通设施建设期、营运期污染源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影响、环境风险、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投资、三同时执行情况、绿化、机构设置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以及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处理情况、船舶污染事故情况等内容。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港口、海事部门发放的调查表和调查问卷的内容见附件1(分公路和水路)和附件2(分公路和水路)。
2、研讨会议
根据不同会议地点选择不同的主题,重点讨论和解决所关注的问题:
(1)公路研讨会议
①兰州会议:主要讨论公路施工期扬尘、水土流失、植被修复、绿化问题;公路营运期噪声防治、节水、除尘、服务区污水处理与回用等问题,同时关注环保投资、三同时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内蒙、甘肃、陕西、山西、河北、辽宁等省份的代表参加会议。
②昆明会议:主要讨论公路建设的土地占用、景观破坏、动物通道设置问题;公路营运期的环境风险、地质灾害防治问题;关注环境管理、三同时等问题,并讨论生态路、景观路的建设实践。邀请云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福建等省份的代表参加会议。
③南昌会议:主要讨论公路建设期土地资源占用、生态修复、噪声问题、景观破坏、动物通道设置、对敏感区影响;公路营运期的噪声、环境风险、服务区污水处理与回用;关注三同时问题、环境管理等问题,同时关注环保投资、公路环保规划执行情况、生态路和景观路的建设实践等内容。邀请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省市的代表参加会议。
(2)水路研讨会议
①天津会议:研讨集装箱装卸和集疏运、杂货装卸的噪声防治,油品、危险化学品的风险防范和管理,煤炭、矿石的防尘措施和技术;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能源消耗,港区冬季取暖的烟尘防治,客运船舶和港口的生活污水,港区绿化和环境管理等问题;了解各港口水域环境保护情况。关注“生态港口”、“绿色港口”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邀请大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烟台港、青岛港、沧州港、葫芦岛港、上海港、南京港、宁波港、舟山港、台州港、盐城港和河北海事局、山东海事局、天津海事局、辽宁海事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山东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代表参加会议。
②广州会议:讨论集装箱装卸和集疏运噪声,危险品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港口环境管理与生态保护,内河港在环境管理、风险防范、船舶溢油、三同时、噪声防治等方面实际情况。邀请深圳港、广州港、厦门港、湛江港、汕尾港、防城港港、珠海港和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福建海事局、广西海事局等沿海港口及海事管理部门代表参加会议,同时,邀请武汉港、重庆港、荆州港、南昌港、岳阳港、梧州港、贵港港和长江海事局、重庆海事局、宜昌海事局、四川地方海事局、湖南地方海事局、湖北地方海事局等内河港口及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过程中,根据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反映的情况,设计相关问题,请入会代表填写。
3、现场调查
公路方面初步计划选择公路选择甘肃兰州—西宁高速公路、甘肃天宝高速公路、湖北的恩施-利川公路、江西景婺黄高速公路、江西武吉高速公路、云南大丽高速公路、云南大保高速公路等作为现场调查的主要路段。重点调查内容分别与上述会议重点讨论内容相同(相同片区的现场调查和研讨会议安排同时开展)。
水路方面初步计划选择天津港、上海港、广州港、深圳港、武汉港作为现场调查的港口,现场调研港口、船舶环保相关内容,并尽可能安排与片区的研讨会议同时开展。
四、进度安排
根据调查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调查实施进度计划(见表1)。2007年6月正式开展调查,预期将在2007年7月完成调查表格及问卷填报,2007年9月完成现场调研及研讨会议,2007年11月完成调查报告编写。
表1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调查项目 时间安排 具体内容
调查表及调查问卷 2007年6月
~7月 发放调查表格及问卷,7月底各单位将结果返回调查办公室;
现场调研 2007年7月
~9月 7月上旬:甘肃公路调研;
7月下旬:天津港调研;
8月上旬:江西公路、湖北公路调研;武汉港调研;
8月下旬:广州港、深圳港调研;
9月上旬:云南公路调研;
研讨会议 2007年7月
~9月 研讨会议地点与现场调查地点与基本一致,与现场调研同步安排;
报告编写 2007年10月
~11月 信息汇总、分析,形成调研报告。
五、成果形式
预期提交的工作成果为:
 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 公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分报告
 水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分报告
六、组织实施
为保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的顺利进实施,设置交通部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地方主管部门调查领导小组和联系人。
1、交通部调查组织机构
交通部成立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领导小组(简称“部调查领导小组”),由交通部环保委员会、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规划研究院和交通部科学研究院有关领导组成。调查领导小组下设调查办公室(简称“部调查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规划研究院。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下:
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徐祖远
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刘功臣 徐 光 周 伟
调查领导小组成员: 叶红军 李树兵 高 远 王 旺
石宝林 陈济丁 徐洪磊
调查办公室成员: 陈济丁 徐洪磊 王忠岱 王丽婧
谢 燕 耿 红 衷 平
2、地方交通部门组织机构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海事局和港口管理部门成立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基础调查领导小组,原则上由主管交通环保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以下简称“地方调查领导小组”)。地方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指定本次调查的专门执行机构和专职联系人,并于本方案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和有关情况反馈给部调查办公室。
3、职责与任务
交通部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与本次调查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交通部调查办公室在部调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贯彻执行部调查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有关工作,建立各级部门的联系制度;收集、校验、汇总全国调查资料;编辑出版相关调查资料,并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编写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研报告。
地方交通部门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管辖范围内与本次调查工作有关的领导机构、人员等问题,并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调查工作的实施。
地方交通部门调查领导小组及其指定的专门联系人负责根据部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的调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与部调查办公室沟通,协调解决;进行资料收集、填写、装订和录入等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确保数据质量真实有效;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上报并保管调查资料。
七、联络方式
调查表及问卷通过电子邮件和EMS快件两种方式反馈给交通部调查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安全环境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邮编100029
联系人:
王忠岱(水运) 010-64912277-3728 wangzd@tpri.gov.cn
徐洪磊(水运) 010-64912277-3703 xuhl@tpri.gov.cn
衷 平(公路) 010-58278103 zhongyuyue@163.com
耿 红(公路) 010-58278139 genghong@iicc.ac.cn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批转《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批转《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

 

宁夏、内蒙、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团委,林业厅,水利厅:

  现将《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批转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黄河防护林工程已进入中期施工阶段。六省(区)团委、林业、水利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三年施工的经验,研究制定中期工程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黄河防护林,为一九九0年在黄河两岸筑起宏伟壮观的绿色屏障而不懈奋斗。



六省(区)青年黄河
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宁夏、内蒙、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六省(区)在陕西省合阳县召开了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六省(区)团、林、水部门的负责同志、陕西省军区政治部和沿黄三个地区黄河防护林工程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也应邀参加了会议。共有代表54人。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认真总结交流了黄河防护林工程施工三年来,尤其是去年以来的工作,参观了陕西省工程现场,讨论并明确了中期工程建设的任务和措施。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水电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副主任吴书深、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副局长高庆友分别在会上讲了话。

(一)

  会议认为,黄河防护林工程施工三年来,六省(区)团、林、水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绿化国土、发展林业的政策,实行科学育苗、造林和管理,团、林、水部门高度负责,通力合作,对工程施工实施正确有效的组织和指导,使改革时期青防工程出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生态、经济、人才效益一齐抓的格局。沿黄450万青少年和广大群众、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一道,在西起宁夏中卫县,东至山东滨洲市3000多公里长的战线上,开展了大规模的绿化活动。据六省(区)不完全统计,截止今春,工程范围内成片造林面积为361万亩,建设农田林网、控制农田面积为782万亩,种草面积为118万亩,总共植树5亿8千多万株。工程规划成片造林面积为688万亩,现已完成任务的53%。目前,在整个工程范围内,不同地区和地段,新的绿地正由点连成片,由片连成线,一道宏伟壮观的绿色屏障正在黄河两岸逐渐形成。各地工程建设同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沿黄地区经济,促进青年和群众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使工程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山东省把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纳入经济开发轨道,以此推动沿黄地区的经济振兴。山西工程内已发展经济林24万亩。陕西今春工程内造林15万亩,其中经济林占30%以上。河南、内蒙、宁夏工程内已涌现出一批林草专业户。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沿黄各级团组织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使广大青少年既作贡献,又受教育,收到了建设青防工程、培养“四有”新人的双重效果。

  总的看,过去三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发展是健康的,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基础工作做得不扎实,施工中苗木供不应求;有的地方工程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地方管护工作未提到应有的位置;中后期工程难度加大,资金不足的矛盾显得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

  会议指出,黄河防护林工程已由初期施工阶段转入中期施工阶段。这一阶段承前启后,能否抓好,是整个工程成败的关键。中期工程建设总的要求是:思想不能放松,工作不能间断,标准不能降低,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强化措施,突破难点,一抓到底。

  一、分类指导。要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工程基本结束的地区,在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后,要把重点放在管护和后续服务上,力促工程早出成果,多出成果。造林规划要注意河边清障要求,工程进入后期施工阶段的地区,一方面要对已完工地段进行抽查,注意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对未完工地段,要一鼓作气,抓紧施工,做到善始善终。工程尚处于中期施工阶段的地区,要在巩固前期成果的同时,加强领导,确定重点,落实责任,集中人力物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工程推向前进。

  二、讲求效益。效益是工程的生命,直接决定着工程的成败。中期工程建设要以提高质量、增进效益为中心,要继续贯彻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实行片、网、带相结合,草、灌、乔一起上,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要坚持造、管并举,力求施工一段,管护一段,绿化一段。要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把林业科学技术引进千家万户,进一步调整林种结构,因地制宜,扎扎实实抓好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基地建设。要把工程建设同沿黄地区的经济开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扶持林草牧专业户和联合体,帮助他们实行科学管理和经营。

  三、落实政策。用党的林业政策调动保护青年和群众造林的积极性,是前期工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中后期更要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前期成果的巩固,而且直接关系到中后期工程能否顺利完成。落实政策要抓住两条:一是已经施工的地区,要尽快确定林权,抓紧向承包者颁发林权证,签定承包合同书,进行公证工作,运用政策和法律武器保障青年和群众的经济权益。另一条是,正在或准备施工的地区,根据以往的实践,要使权、责、利有机地结合起来。诸如按项目投资,按工程管理;重点扶持工程量大、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工程领导上实行三制,即工程建设岗位责任制,落实任务合同制,坚持批评奖惩制;检查验收不以造林面积计算,而以保存面积衡量等等。这些办法对中期工程建设具有借鉴作用,应当予以推广。

  四、适当增加投资。中期工程建设难度增大,适当增加投资,是保证工程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的物质条件。各地应通过多种途径,广开资金来源渠道。要进一步发动青年和群众为工程集资,放手进行开发性生产。各地林业、水利部门可结合营林和水土保持,在经费上酌情对中期工程予以扶持。同时,建议地方政府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对工程的投资。现有投资一定要用在工程建设上,不得挪为它用。

(三)

  会议强调,搞好中期工程建设,必须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依靠团、林、水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有力支持,依靠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团员青年的不懈奋斗。

  同前期比较,中期工程更为艰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取得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各地团、林、水部门应该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主动向党委和政府特别是直接挂帅的党政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尤其是涉及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投资等问题,更应提请党委和政府决定,然后组织贯彻落实。

  团、林、水部门要再接再厉,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团组织要把工程建设摆在重要日程,建立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规划精心组织施工。林、水部门要侧重抓好年度施工规划的制定,资金、苗木的筹集,工程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与此同时,要通过必要的宣传,造成舆论,争取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对工程的支持。

  广大青少年是工程建设的生力军。沿黄各级团组织要把建设黄河防护林作为带领青少年从事四化建设、绿化国土、建功立业的重要途径,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的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要收集、整理、积累必要的数据、资料、图片和工程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事迹,生动形象地对青少年进行宣传,鼓励他们率先奋起,顽强拼搏,对贡献突出、符合新长征突击手条件的团干部、团员和青年,应当予以命名表彰。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活动,使青少年从中受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教育,不断激发他们绿化黄河、改造自然、造福人类的雄心壮志,满腔热忱地为夺取工程全胜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