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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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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财库[2002]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结合中央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 

二OO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单位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严格预算、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要求,中央单位的各项采购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或品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各中央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通过规范操作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部分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将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根据现行管理体制,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协议供货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一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四类。
  (一)协议供货制度。协议供货制度方式是指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印发中央单位执行,同时提出实施要求。
  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范围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如商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公务用车、复印纸等,具体范围和品目视情况确定。在财政部确定协议供货范围和项目以前,各单位应当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展各项采购活动。协议供货范围和项目明确后,必须按协议供货制度规定执行。
  (二)国管局统一采购的范围。国管局统一采购范围是指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安排的采购项目,具体范围由国管局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纳入国管局统一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国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现行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三)部门统一采购。各主管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和国管局统一采购范围之外的大宗采购项目或具有批量性的采购项目,应尽可能实行部门统一采购,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已经开展统一采购工作的部门,今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范围。
  (四)单位分散采购。上述采购范围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均由各预算单位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为了减少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中央单位可以采用连续合同方式开展采购活动。连续合同方式是指,采购单位拟采购的项目或品目,如其他单位已就同类项目或品目招过标,经商原中标供应商同意,可按成形的合同条件,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用连续合同方式的,中央单位需在采购前向财政部提供备案材料。
  三、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范围
  2002年,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确定了部分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附表一)。附表一之外但在部门预算中已安排了1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或500万元以上新开工工程项目的中央单位,要自行确定一个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并在6月1日前将项目名称及预算科目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国库司按项目预算将采购资金预留。需要支付时,财政部按采购合同和拨款申请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2002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和节余的预算资金仍留归原部门使用。经财政部部门业务司批准,原部门可以用于安排其它预算开支,也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委托采购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行为,中央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开展招标活动,对缺乏独立组织招标经验的采购项目,可以将招标事务委托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附表二)承办。
  五、工作要求
  (一)中央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当尽快落实本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的牵头机构和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便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中央各部门要尽快研究确定本部门的统一采购范围及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三)中央各部门在开展采购活动时,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提高透明度,规范操作,做好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的档案管理和年度政府采购统计工作。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凡是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已报政府采购预算但存在应报未报项目或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资金但未作项目细化的部门和单位,要补编政府采购预算表或补报政府采购项目。补编和补报时间不得超过7月底。
  (五)凡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及时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六)凡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预算原则上按本计划规定执行。鉴于其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在采购预算执行期间,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商兵团财务管理部门另行作出规定。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审计署和监察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02年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审计检查内容。检查的重点包括:是否编报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隐瞒预算或无预算而采购规定范围项目的行为;是否按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执行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纳入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等。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军队、武警系统应当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加强军事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编制采购计划,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和规范军事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规范采购行为。

  附表一: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采购项目(表略)
  附表二:已获准登记备案的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第一批)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2-zhongyangdanwei2002nianzhengfucaigoujihua050708_20050708.xls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现在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做好食品供应工作,是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项劳动保护措施,也是增强他们体质、保证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和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商业部和粮食部还应当尽可能帮助个别有困难的地区解决
食品供应问题,劳动部亦应从速颁发这三类工种工人的具体供应办法,和制定从事一般野外勘测人员和高空、高山作业工人的供应标准。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总理:
遵照您的指示,我们协同劳动部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工人的保健食品和矿山井下工人的粮食、营养补助食品的供应情况作了初步调查,并与财贸办公室、商业部、粮食部共同研究,商订了上述三类人员的肉、油、糖、酒和大豆、粮食等的供应标准,初步统计和测算了从事这些作
业的现有人数和所需物资。现将目前供应的情况及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工人的保健食品问题
有毒有害作业,主要包括:接触铅、汞、锰、铬、砷、氯、氟、氰、硫、磷、有机溶剂等有毒物质的工种。有放射线危害的工种;有矽尘危害的工种;潜水、沉箱等水下作业工种。经常从事这些作业的工人,有造成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可能。高温作业,主要是指作业场所的温度经常在
摄氏三十八度以上,热辐射强度每分钟每平方公分在三卡以上的工种。经常从事这些作业的工人,排汗多、体力消耗大。为了保证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工人的特殊营养需要,应当经常供给他们必要的富有脂肪、蛋白质和维生素等保健食品。目前一般的情况是:老企业、老工人享有保健
食品待遇,而新企业、新工人没有此项待遇;有的地区作为保健食品待遇,免费供应,而有的地区则作为营养补助照顾,由工人自费购买;在实行保健食品供应制度的地方,也因物资供应不足,有的只发一部分实物,其余发现金,或者全部发现金。在保健食品供应标准上,各地很不统一。

为了加强对上述工种工人的劳动保护,我们的意见:第一、对所有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工人,都应当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免费供应实物;第二、应当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标准和供应办法;第三、在全国统一的标准未制定以前,先按以下的临时标准执行,即:从事
有毒有害作业工人每人每月不低于肉二斤、食油半斤、糖一斤。从事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不低于肉一斤、食油半斤、糖一斤。有的地方现行标准高于这个临时标准的,可以暂时保留原标准。除此之外,对于牛奶、蛋品、鱼类等的供应,可以根据各地物资供应的具体情况,尽量予以照顾
,各地已有供应标准的,亦应暂时保留。
按上述临时标准计算,目前全国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约一百二十万人,全年约需肉二千八百六十九万斤,食油七百一十七万斤,糖一千四百三十五万斤;全国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人共九十五万人,其中约有三分之二是季节性高温作业,不需要常年供应保健食品,折合成需要常年供应保
健食品的共为五十七万人,全年约需肉六百八十四万斤,食油三百四十二万斤。糖六百八十四万斤。
二、关于矿山井下工人的粮食和营养补助食品问题
目前,全国矿山井下工人约有一百五十一万人,其中煤矿一百一十九万人,冶金矿二十六万人,化工矿三万四千人,其它非金属矿二万六千多人。
关于煤矿井下工人,一九六一年十月中央“关于加强中央直属煤矿生产工人供应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曾规定对井下工人每人每天补助大豆一市两,食油供应力争提高到每人每月一斤,肉不低于本省省会职工供应标准,白酒每人每月不低于一斤,粮食恢复到一九六○年降低前的水平。

目前执行的情况是,粮食和大豆供应都已达到中央规定的要求,肉、食油和白酒的供应,多数地区接近中央规定,有些地区供应仍然较差。我们的意见:没有达到中央规定标准的地区,应努力争取达到中央规定标准。
关于冶金、化工和其它非金属矿山井下工人的粮食定量,一般比一九六○年以前降低四至八斤,多的降低十斤以上。其中冶金矿山井下工人的粮食定量,去年11月国务院“关于调整冶金企业矿山生产工人粮食定量的通知”中决定:把中央直属和省属的冶金工业的井下生产工人(包括
井下的基层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口粮标准,恢复到一九六○年压低口粮定量以前的标准,已有安排。化工和其它非金属矿山井下工人的粮食定量问题,尚未解决。对于冶金、化工和其它非金属矿山井下工人的营养补助的食品供应,过去没有作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各地虽有一些照顾,但是一
般都低于煤矿井下工人的标准。工人对这些问题有意见,要求与煤矿工人待遇一致。我们的意见:第一、化工和其它非金属矿山井下工人的粮食定量也应恢复到一九六○年九月份降低以前的标准,按此计算,全年需要粮食四百三十九万斤;第二、冶金、化工和其它非金属矿山井下工人的营
养补助食品,肉、食油、大豆、白酒,应一律参照煤矿井下工人待遇供应。按此计算,全年约需肉三百八十七万斤,食油三百八十七万斤,白酒三百八十七万斤,大豆一千一百六十一万斤。
矿山井下工人的营养补助食品,除部分有矽尘危害工种应免费供应外,原则上应由工人自费购买;但有些企业已实行免费供应的,可暂予保留。
供应以上三类工种工人(煤矿井下工人除外)保健食品、营养补助食品和粮食补助,全年共需粮食四百三十九万斤(不包括冶金矿山井下工人数),大豆一千一百六十一万斤,肉三千九百四十万斤,食油一千四百四十六万斤,糖二千一百一十八万斤,白酒三百八十七万斤。(见附表)
这些物资(各地实际上已供应了一部分)经我们与粮食部、商业部协商,他们认为,从全国看供应这种物资是可以做到的,个别地区有些困难。这些地区经过努力物资确实不足,暂时不能保证按前述标准供应的,有关部门应设法予以调剂。有些地区对于某些食品的品种供应有困难时,可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用其它含有蛋白质和脂肪等营养较丰富的食品代替。例如用鲜鱼、蛋品、牛奶等顶替肉类的供应,肉类也可以顶替油类的供应等。
关于常年在高山荒野、不靠居民点、交通不便等边远地区从事地质普查勘测的人员,工作地点经常流动,主副食品供应确有困难,这类人员(包括地质、冶金、煤炭、石油、建工、铁道、水电,化工等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我们的意见,应比照煤矿井下工人的主副食品供应标准予以照
顾。
至于从事一般野外地质勘测人员的高空,高山作业人员的副食品的供应标准问题,比较复杂,一时还提不出来,劳动部在继续研究中。
关于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三类工种包括的范围和具体解释,由劳动部另行通知。
上述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自一九六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1963年3月18日

关于开展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典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第八届药典委员会于2002年10月在京成立,在相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在全体委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本届药典委员会圆满完成了《中国药典》2005年版编制以及委员会成立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与目标。组建好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对于正确把握我国药品标准工作发展方向,保证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质量,保证《中国药典》2010年版高质量如期实施,树立国家药品监管工作新形象至关重要,意义重大。经广泛征得有关专家和有代表性机构的意见,为做好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相关筹备工作,保证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及时组建并全面开展工作,现将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在保证药品标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适当压缩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相应减少管理、行政等专家数量,体现药典委员会在我国药品标准工作中的学术性和权威性。
  (三)为保证药品标准工作的连续性,新聘委员总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3;各专业委员会的新聘委员一般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3;最多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四)委员遴选条件应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职业道德、专业结构与学术背景、职称学历、业务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社会知名度。
  (五)委员配置应兼顾地区和部门的代表性,部分委员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及工作需要,在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兼任,兼任委员原则上不限名额和兼职次数。
  (六)充分发挥药典委员会在药品标准工作中的横向作用,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对药品标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遴选范围
  国内与医药行业相关的临床(治疗和预防)、检验、科研、生产、教学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

  三、遴选条件
  (一)坚持原则,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热爱药品标准工作,自觉遵守《药典委员会章程》,能够积极参加药品标准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并具有在相应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所申报专业(工作)委员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把握所从事专业领域发展前沿及趋势。
  (五)来自药品生产企业的专家,必须是本企业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科研研发或质量保证工作方面的负责人,通晓本企业生产品种的生产工艺。所在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出版相关学术专著1部以上(担任副主编以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科研成果奖励者优先考虑。
  (七)除医学专业外,新聘委员的年龄原则上应不超过60周岁(1947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续聘委员的年龄原则上应不超过65周岁(1942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八)候选委员必须由2名医药方面资深权威专家(其中至少1名药典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

 四、遴选机构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统一领导下,组建第九届药典委员遴选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委员遴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新委员的推荐、资格审查工作。

  五、遴选程序
  遴选程序分为推荐、资格审查、表决、聘任等步骤。
  (一)推荐
  第九届药典委员包括新聘委员和续聘委员。
  1.新聘委员采用两种推荐方式产生,即定向推荐和个人自荐。
  (1)定向推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家局公布的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附件1)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数情况(附件2),结合本行政区域(系统)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候选委员推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会同本行政区域卫生、科技、教育等相关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推荐工作。
  (2)个人自荐由符合遴选条件的相关专家根据国家局公布的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数情况,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推荐工作。
  符合遴选条件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的专家根据国家局公布的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数情况,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组织候选委员的推荐工作。
  2.续聘委员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局公布的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数情况,结合续聘委员提交的5年来参与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情况总结(不超过2000字),综合考虑委员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参与药品标准工作情况等因素统一组织推荐工作。
  (二)资格审查
  推荐单位根据国家局关于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的相关规定,负责候选委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并提出《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有效候选委员名单》(附件3)报国家局。
  (三)表决
  第九届药典委员遴选工作小组,对新任委员的资格进行复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有效候选委员名单进行表决,原则上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拟聘任委员。
  (四)聘任
  国家局对确定的拟聘任委员进行审定后,以药典委员会主任委员名义予以聘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保证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及时组建并顺利开展药品标准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系统)内相关单位,并认真做好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的相关宣传动员工作,真正把本行政区域(系统)内德才兼备、年富力强、作风正派、工作严谨的知名学者专家推荐上来。
  (二)各推荐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系统)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好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候选委员资格审查以及推荐工作,并根据候选委员的资格审查情况,填写《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有效候选委员名单》。
  (三)候选委员必须填写《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附件4),并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推荐。续聘委员还应当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交5年来参与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情况总结(不超过2000字)。
  (四)报送要求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初步定于2007年10月底前成立,考虑到组建工作时间紧迫,请各推荐单位务必于2007年10月20日16:00前(以国家药典委员会确认签收为准),将《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有效候选委员名单》、《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等材料以及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送达国家药典委员会。上述材料可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及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http://www.chp.org.cn)下载,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逾期未按上述要求及时送达上述材料及电子文档的,则按自动放弃推荐处理,不再予以受理。
  (五)联系方式
  国家药典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小区11号楼
  邮政编码:100061
  联 系 人:麻广霖、韩鹏、洪小栩
  联系电话:67079526、67079522、67079593
  传  真:67152769
  电子邮箱:linxuan@chp.org.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联系人:夏军平、冷张君
  联系电话:88331203、88331233


  附件:1.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草案
     2.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职数设置
     3.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有效候选委员名单
     4.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草案

  为实现国家药品标准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工作目标,满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为高质量完成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按照“广纳人才、合理设置、按需定岗”的原则,特制定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和委员组成。除正、副主任委员外,其他所有委员均分配至相关的专业(工作)委员会。
  1.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应由熟悉国家有关药品法律法规、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和医药领域资深权威专家组成,同时兼顾与药品相关的政策研究与管理、药品产业发展、科研规划、价格体系、医疗保障等部门的专家。负责审定国家药品标准发展及药典委员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与药品标准工作及药典委员会发展等相关方面的重大关系。
  2.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共设专业(工作)委员会25个,委员283名。其中,新增专业(工作)委员会4个;取消体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专业委员会;将体外诊断用生物试剂专业委员会与血液制品、组织提取药品专业委员会合并为血液制品专业委员会;将中药的四个专业委员会调整重组成3个专业委员会。
  有关委员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及工作需要,可以在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兼任,兼任委员原则上不限名额和兼职次数。

  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政策与发展委员会(新增,兼职为主,人数待定)
  (1)研究制订《中国药典》的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
  (2)研究制订《中国药典》的国际交流合作发展战略;
  (3)研究制订《中国药典》的科研政策并实施科研项目的管理;
  (4)负责各专业委员会之间工作和政策的协调与统一;
  (5)负责药品标准规范化的研究。

  2.理化分析专业委员会(原附录专业委员会,17人)
  (1)审订《中国药典》理化分析方法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理化分析方法的应用原则、仪器应用和限度要求;
  (3)研究理化分析方法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4)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3.制剂专业委员会(15人)
  (1)审订《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制剂的收载范围、分类与定义,制定共性要求及必要的检测项目;
  (3)研究制剂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4)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4.名称与术语专业委员会(原药品名词专业委员会,5人)
  (1)审订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2)负责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
  (3)负责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制定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并及时通报WHO;
  (4)负责《中国药典》有关医药学术语的统一规范。

  5.生物检定专业委员会(9人)
  (1)审订药品生物安全性检查项目的制订原则、限度标准及应用范围;
  (2)审订有关生物安全性检查方法及指导原则;
  (3)审订药品生物测定方法和生物检定的统计方法;
  (4)研究生物检定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6.微生物专业委员会(7人)
  (1)审订药品的原料、辅料及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应用原则及范围;
  (2)审订有关微生物污染、防腐剂效力和除菌工艺相关的检查方法及指导原则;
  (3)研究微生物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4)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7.药用辅料与药包材专业委员会(原药品包装材料和辅料专业委员会,5人)
  (1)审订《中国药典》药用辅料与药包材的标准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药用辅料与药包材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研究药用辅料与药包材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4)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8.标准物质专业委员会(新增,均为兼职)
  (1)研究制订标准物质的相关技术指南和审评原则;
  (2)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审评;
  (3)研究解决标准物质在药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4)研究标准物质的发展趋势。

  9.民族医药专业委员会(原民族药专业委员会,下设藏、蒙、维药工作组,共11人)
  (1)研究制订民族药标准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民族药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民族药标准,并研究解决标准中“功能主治”表述的科学规范;
  (4)研究民族医药发展,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民族药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0.中医专业委员会(25人)
  (1)审订《中国药典》中成药的遴选原则和收载范围;
  (2)审订和规范《中国药典》一部品种医学部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
  (3)审订《临床用药须知》中药制剂卷和中药饮片卷;
  (4)审查和规范中药药品标准的医学部分和药品说明书;
  (5)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1.中药材与饮片专业委员会(25人)
  (1)审订中药材与饮片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中药材与饮片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中药材与饮片的质量标准;
  (4)研究中药材与饮片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中药材与饮片质量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2.中成药专业委员会(29人)
  (1)审订中成药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中成药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中成药的质量标准;
  (4)研究中成药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中成药质量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3.天然药物专业委员会(5人)
  (1)审订天然药物、油脂与提取物等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天然药物、油脂与提取物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天然药物、油脂与提取物的质量标准;
  (4)研究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天然药物、油脂与提取物质量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4.医学专业委员会(31人)
  (1)审订《中国药典》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遴选原则和收载范围;
  (2)审订《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
  (3)审查和规范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说明书;
  (4)负责收载品种的临床调研、收集和反馈临床用药信息;
  (5)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的情况,对标准制定、修订中的有关内容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15.化学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17人)
  (1)审订相关类别化学药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化学药相关类别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心血管药、消化系统药、抗寄生虫药、糖类、盐类与酸碱平衡药、呼吸系统用药、解毒药、消毒防腐药、皮肤用药标准;以及麻醉药与麻醉辅助用药、安眠镇静药、抗癫痫药、抗精神病药、解热镇痛药、镇痛药等类别的药品标准;
  (4)研究相关类别化学药品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相关类别化学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6.化学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17人)
  (1)审订相关类别化学药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化学药相关类别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抗肿瘤和免疫抑制药、抗病毒药、血液系统用药、利尿药和脱水药、中枢兴奋药、抗震颤麻痹药和化学合成抗感染药标准;以及激素及内分泌药、抗组胺药、子宫收缩药及引产药、维生素类、微量元素与营养药、X线照影剂和诊断用药等类别的药品标准;
  (4)研究相关类别化学药品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相关类别化学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7.抗生素专业委员会(11人)
  (1)审订抗生素药品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抗生素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抗生素的药品标准;
  (4)研究抗生素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抗生素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8.生化药专业委员会(7人)
  (1)审订生化药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生化药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生化药的药品标准;
  (4)研究生化药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生化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19.放射性药品专业委员会(7人)
  (1)审订放射性药品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放射性药品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放射性药品的药品标准;
  (4)研究放射性药品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放射性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0.生物技术专业委员会(原重组技术制品专业委员会,9人)
  (1)审订生物技术制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生物技术制品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生物技术制品的药品标准;
  (4)研究生物技术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1.病毒制品专业委员会(9人)
  (1)审订病毒类制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病毒类制品的品种收载的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病毒类制品药品标准;
  (4)研究病毒类制品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病毒类制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2.细菌制品专业委员会(7人)
  (1)审订细菌类制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细菌类制品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细菌类制品药品标准;
  (4)研究细菌类制品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细菌类制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3.血液制品专业委员会(合并体外诊断用生物试剂专业委员会,下设血源筛查用体外诊断试剂工作组,共10人)
  (1)审订血液制品(体外诊断生物试剂)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原则;
  (2)审订《中国药典》血液制品(体外诊断生物试剂)的品种收载原则、范围、质控项目及方法;
  (3)审定血液制品(体外诊断生物试剂)药品标准;
  (4)研究血液制品(体外诊断生物试剂)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5)研究解决血液制品(体外诊断生物试剂)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4.标准信息工作委员会(新增,5人)
  (1)研究制订药品标准公共信息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要求;
  (2)研究规划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化平台方案,及《中国药典》及局颁标准电子版的编制方案;
  (3)研究制订药品标准编号方案;
  (4)研究药品标准公共信息的国际发展趋势;
  (5)研究解决本专业在药品标准中的其他问题。

  25.注射剂工作委员会(新增,均为兼职)
  (1)综合研究并制订注射剂安全性的技术要求与指导原则;
  (2)重点研究静脉用注射剂标准制定与修订的政策与原则;
  (3)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与注射剂相关的工作;
  (4)在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审查相关的标准和方法;
  (5)研究注射剂的发展趋势,指导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并推荐采用成熟的科研成果;
  (6)协助开展注射剂相关的临床用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