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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议

时间:2024-05-13 15:3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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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议


(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决议:定于1958年1月25日在北京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拟定主要的议案为决定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审查和批准1958年国家预算,批准汉语拼音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1月23日以前报到。

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建设部 铁道部


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建市[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各铁路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中铁建设投资公司、中铁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铁路建设市场的开放,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体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加快实现符合建筑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资质改革目标,适应铁路建设需求,建设部和铁道部决定,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范围

   在2004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基础上,对铁路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范围继续开放。

   1.设计。同时具有甲级公路(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时速200km以下普通铁路设计工作;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时速160km以下普通铁路设计工作;具有甲级水运(港口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集装箱结点站设计工作;具有甲级电子通信广电(通信工程类)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通信设计工作。

   2.施工。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比照铁路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承担铁路工程施工,可以参加铁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投标;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仍然可以参加铁路大型站房工程投标。

   3.监理。具有甲级电力(输变电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铁路电力专业监理工作;具有甲级通信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铁路通信专业监理工作;具有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仍然可以从事铁路大型旅客站房和房建专业监理工作。

  二、有关事项

  1、本次准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按照上述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比照铁路同等级别资质参与投标。

  2、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要研究熟悉铁路建设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铁道行业标准及规范的学习。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经1999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为强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就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在我市务工、经营的外来人口,必须持有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上述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在我市务工、经营。

  二、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需雇聘外来劳动力的,必须到我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外来劳动力审批手续,并与公安机关签订 《治安管理责任书》。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

  三、凡需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并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汇到房地产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出租房屋。禁止将房屋出租给从事本规定第四务所列活动的人员。

  四、禁止在我市城区从事非法收购、非法营运、非法刻制印章、倒卖票证等活动;禁止算卦、相面、测字、沿街擦鞋、乞讨、卖艺等封建迷信和有损市容市貌的活动。本规定发布施行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外来人员由公安机关遣返原籍,其中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收容遣送。

  外来人口在我市非法搭建的各类窝棚一律拆除。

  五、 对违反本规定,未办理招用劳动力审批手续,擅自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或使用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和婚育证明的外来劳动力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劳动、公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六、将房屋出租给从事本规定第四务所列活动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出租人故意逃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出租的房屋予以查封。

  七、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