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05:5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纪人资格的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与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

 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对《济南市城镇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修改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2.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生产性企业外迁用地;

 “(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用地。”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土地使用证,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对《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均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

 2.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权限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以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3.第二十二条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关于对《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十六条中的“油田”修改为“石化企业”。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油区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准运手续运输油区内油品、油料和石油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33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2)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附表1:



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 系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性质
出生年月
入学日期
学 号
专业
备注



合 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柏拉图晚期法学思想综述(修订版)

宋飞


【正文】

  按语:2005年读过张海斌先生写的《作为知识与德性的法律——评柏拉图》一文之后,笔者对其将《法律篇》定位为一部文艺和哲学色彩浓厚、法学文采不足的作品,表示异议!于是就萌生创作此文的念头。

  上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法律篇》中译本一书,可以说是张智仁、何勤华两位先生的一大杰作。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但是,由于两位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

  一、三权分立思想萌芽

  在该书第180页中,柏拉图写道:“法官严格地说并没有官职,只是他在审案并作出判决的日子里,某种程度上像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官员。”这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思想的最早表述。在该书第383页中,他又写道:“法官当他面临他的法律责任即确定被告人应处什么刑罚和多少罚金时,他必须紧跟着立法者的足迹,而立法者应该把自己转变为一个画家,扼要地描绘出业已规定了的东西。”这实际上是司法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最早表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吴彭寿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版)卷四第214-215页则在柏拉图的基础上提出政体三要素说:即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行政、审判(司法)三大机能。这为后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犯罪故意和过失思想萌芽

  在该书第290-292页,柏拉图将犯罪分为“自愿的干错事和非自愿的非正义行为”或者叫“自愿的和非自愿的犯错”。这和我国西晋律学大师张斐所说的“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虽然不可同日而语,但毕竟奠定了西方犯罪学的基础。

三、首创西方刑事政策思想和犯罪报应说

在该书第280页,他指出:“我们是人类,在今日世界上是为人类的孩子立法的。”在接下来的第281页,他又将犯罪邪念描述为:“其根源既不是人类,也不是神仙。这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疯狂的刺激物,它是不可救赎的、很久以前犯罪的结果。它到处乱转,带来厄运和毁灭,你应该想方设法预防它。”在该书第293页,柏拉图继续提出:为矫正非正义行为,我们应采取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一般性方针,以免在日后罪犯不再自愿犯这种罪行或易于再犯这种罪行。何勤华先生将其归纳为: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教育和强制。第295页,柏拉图还写道:一个犯罪者“也许是患了精神错乱症,或者由于生病而差不多精神错乱了,或者是由于年迈的结果,或者因为他仍处于儿童时代”。而民国法学家赵琛却从另一角度理解这些文字,在其著作《新刑法原理》(上海中华书局1930年出版)一书中,他提出,柏拉图的刑事政策思想影响了亚里士多德,他们都认为:“犯罪是一种疾病,所以刑法不是针对既往,而是用来防范将来。”中国古代《尚书.大禹谟》中也有“刑期于无刑”的类似思想。这段文字还被改变为后来的古罗马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受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直至现代社会依然奉行的法律效力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该书第297—298页,柏拉图引用了一个古老的传说,说明受暴力侵害致死者在刚死时,对罪犯充满愤怒。受害者的同伴会替其寻找谋杀犯。所以罪犯必须远离死者生前常去之地。一旦被抓住,一切刑罚都得加倍!就算没被抓住,“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死者诅咒也会施加给他。民国法学家郭卫据此,在其著作《刑事政策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5年版)中认为柏拉图在刑事学说方面首创了报应说,他是西方研究刑法之始祖。

  四、支持死刑

  柏拉图是死刑的支持者,在该书第293页,他认为:对于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等严重案件,立法者必须规定死刑,以作为对罪犯的罪行的惩罚。因为这类案件中的罪犯已经被发现是无可救药的,对所有这些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停止其生存,甚至对他们本人来说也是最好不过的了。他们的死将有助于其他人。“首先,他们向非正义提出了警告;其次,他们将是国家摆脱恶棍。”对此,我比较欣赏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说法(基督教早期教父德尔图良也不支持死刑,见《战争与和平法》第71页 (荷兰)格老秀斯著 何勤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他认为死刑只应该出现于这样的国家:“在那里,阴谋颠覆它的罪犯,尽管被监禁并严加看守,但由于他的国内关系或国外关系,仍会继续扰乱社会并使之处于危险之中。”除此之外,不应当适用死刑。因为当死刑不是必需时,它就是非正义的。死刑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其效果不如富有持续公开性的终身刑,而且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其威吓作用是多余的;死刑的错误也是无法挽回的,贝卡利亚描述道;“从对一切法制的考察中的出这样一个结论:足以判决罪犯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既然如此,即便2名以上见证人出证,即便所证明的犯罪嫌疑是大量和相互独立的并备有犯人的供述,这样证据的任何一个都超不出道德肯定性的限度。而经过很好考查的道德肯定性仅仅是一种极大的可能性。在对几乎所有国家的考察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认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个人觉得柏拉图的理由远远没有贝卡利亚的充分。

  五、谋杀的原因

  在该书第303页,他提出谋杀的原因有三:一是贪欲;二是野心勃勃的心理倾向;三是罪犯胆怯的恐惧所致谋杀。

  
六、自杀有罪

在该书第307页,他提出自杀有罪,应受到安葬不体面的报应。对此,近代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第290—291页解释道:柏拉图之所以这样认为,是以当时希腊城邦斯巴达的法律制度为其思想蓝本的。在斯巴达,官吏的命令完全是绝对的,那里耻辱是最大的不幸,懦弱是最大的罪恶。这一点,与后来的罗马人对自杀的态度截然不同。在同册第300页,孟德斯鸠继续评价道:柏拉图处罚不是为了避免耻辱而是由于懦弱而自杀的人,这一规定是存在毛病的,因为这是无法证明犯罪动机的唯一案情,而像柏拉图这样的规定确要求法官对这些动机作出决定。近代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则认为自杀的社会危害性小于逃亡,自杀毕竟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所以自杀看来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的刑罚的犯罪,因为自杀者的刑罚只能落在一些无辜者身上,或落在一具冰冷的失去感觉的尸体上。如果说后一种情况就像鞭笞一尊塑像一样,对活人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前一种情况就是非正义和暴虐的,因为,人的政治自由必然要求刑罚纯粹是针对个人的(见《论犯罪与刑罚》第110——11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贝卡利亚著,黄风译)。

  七、财产申报制度和法律诉讼

在该书第165—166页,却记录了37人团体所要保管的一种重要文件,该文件记载着:每个人都要向官员报告自己的财产总额。如果他是最高财产等级的,可以不予宣布而留下400德拉马克;第二等级的,留下300;第三等级的,留下200;第四等级的,留下100。如果有人被发现占有登记总额以上的任何东西,那么全部多余的东西应该由国家没收。此外,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还有可能构成“贪污钱财罪”而被记录公示,自此远离财产。我不敢肯定,这种财产申报制度是否是柏拉图首创?但至此之后,该项制度却被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所沿袭,并在当代中国的新疆部分地区试行。
  在该书280页以后,他将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谋杀、殴打(伤害和残伤肢体)、渎神这几种罪名列为法律诉讼的分类。在第283页,他还描述了死刑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

  八、用实例区分侵权行为、相邻权与地役权

  相邻权与地役权如何区分是物权法中的一大难点,早在2300多年前,柏拉图就在思考这个问题,下面是他在名著《法律篇》(中译本)第270-274页中提到的几种情况,让我们根据他的描述,分析一下其中哪些属于相邻权?哪些属于地役权?哪些是侵权行为?

  1、一个人越过了自己的地界,侵入他邻居的土地,引起纠纷

  ——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