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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3:5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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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


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财产属于职工集体所有或者投资者私人所有,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推广的科技经营实体。
第三条 国家保护民办科技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其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参与社会竞争,鼓励民办科技机构实行多种形式的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经营。
第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分为集体、私营和个体三种类型。
集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职工八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的民办科技机构。其财产属于职工集体所有,提留公共积累,自主支配,适当分红。机构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私营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资产属于投资者私人所有,雇用人员在八人以上的民办科技机构。一个投资经营的科技机构,投资者对机构债务负无限责任;二人以上合伙投资的,投资者对机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科技机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机构负
责,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个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是指个人经营或者个人合伙,雇用人员在七人以下的科技机构。个人经营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合伙经营的,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 科技、工商、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负起对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监督、保护和服务的责任。其中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民办科技机构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办科技机构
的核准、登记和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开办集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和经营范围;
2、申请创办人中至少有三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如系外地户口,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3、正式成员应是辞职、离职、退职、经批准停薪留职、办理调动、离休、退休、待业及社会闲散科技人员;
4、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元;
5、有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7、有健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会人员。
第七条 申请开办私营性质和个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和经营范围;
2、私营机构要有八名以上(含八名)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个体机构至少要有一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3、创办人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确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离职、退职、经批准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及社会闲散科技人员);
4、自有资金私营性质的不少于五千元,个体性质的不少于二千元;
5、有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6、私营机构要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7、有合格的财务会计帐册。
第八条 开办民办科技机构,由创办人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领取技术贸易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和银行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手续。属集体性质的,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1、申请报告;
2、组织章程(须全体成员署名);
3、机构正式成员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证明、简历等;
4、资信证明;
5、固定工作场所证明;
6、从事建筑设计、环保、教学、医药、食品、高压等技术服务的,须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属私营、个体性质的,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1、个人的申请报告和户籍证明;
2、私营性质的须有机构组织章程;
3、机构正式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证明;
4、资信证明;
5、经营场地证明;
6、其它有关的文件、证明。
第九条 组织章程应载明下列内容:
1、名称;
2、宗旨、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
3、注册资金总额、来源;
4、领导体制、法人代表的任免程序、权限和责任;
5、核算形式、分配办法和财产归属、亏损承担;
6、内部机构的设置、职权、规章制度及正式成员的聘请及辞退办法;
7、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8、违反章程的责任;
9、实行股份制的民办科技机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职权与责任;
10、解散和清算办法。
个体科技机构,应附组织规约或合伙协议。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使用名称,应与其规模、地位相适应,能够反映其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主要业务。
集体或私营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一般可使用“公司”、“所”、“部”名称。个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一般可使用“所”、“社”、“部”、“室”名称。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按照有关经济、技术合同法规开展业务。其业务范围为: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研究、开发、设计和推广应用;
2、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移植和创新;
3、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4、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并可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其他生产、经营业务;
5、为技术合同签定方代购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器材和设备;
6、以联营或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2、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自行决定研究开发的方向,其涉外事宜同全民单位一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3、决定机构设置,招聘和辞退职工;
4、决定职工工资(计入成本工资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利润分配形式;
5、依法取得专利权、商标权,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6、可以承担国家和地方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使用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基金;
7、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8、依法订立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
9、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10、可以生产经销与本机构业务有关的产品。
第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2、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财务审计和监督管理;
3、照章纳税,技术贸易收入按《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4、在经营业务中,凡利用外单位(包括兼职、招聘人员的原工作单位)的科技成果、未经鉴定的阶段成果、技术数据资料及设备等,应取得所属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签订技术转让和设备、资料使用合同,不得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和私自转让其他单位和他人的科技成果;
5、按照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发展福利事业,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 费用和分配
第十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业务费用的收取,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收费;国家尚无规定的,可根据该项目的性质、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完成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税收:
1、集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在开办初期免征所得税一年;开发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市科委申报,经认可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其生产经营收入。应与技术性收入分别立帐,并按规定纳税;全年技术性净收入在三十万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技
术中介收入征收百分之十营业税;
2、私营和个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的收入按有关税收规定纳税;
3、民办科技机构免征的税款应用于本单位的科技发展,不得用于分配,照章纳税和减免税两部分应分别立帐。
第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开发、生产、销售出口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民办科技机构自创汇之日起,三年内出口创汇全额留成,用作科技发展基金,自主使用,并可在中国银行设立外汇帐户。
第十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每年按营业额的百分之一(在税前列支)筹集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民办科技事业(具体办法另定)。

第五章 机构管理、停业及清理办法
第十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按时向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工商、税务等部门报送财务、业务、人事等各项报表。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违法乱纪的民办科技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分。对情节严重或已不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经营条件的
民办科技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科委商定后,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更改名称、更改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迁移地址以及分立、合并、改变经营范围等重大变更,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停业:
1、由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宣布撤销;
2、自行决定关闭;
3、破产。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停业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销,向原批准机关备案,并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后剩余的财产,按下列办法处理:
1、集体所有制的,由职工民主决定处理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2、私营和个体的,归投资者个人所有;二人以上出资的,按协议章程或出资份额处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应进行清算并公告。民办科技机构的清算应成立由三名以上清算人员组成的清算小组。清算人员由职工会议或职工管理委员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工作报告得到原审批部门认可后十五天内,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宁政发[1987]284号文同时废止。



1989年3月13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纪要》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对港澳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继续深化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和服务万村行动的规划,进一步做好青年统战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希望各级团组织结合本地青年统战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执行,以推动青年统战工作不断发展,再上新台阶,更好地团结引导全国各族各界青年,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于1997年4月8日至1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统战工作会议。会议学习了党中央近期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总结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的经验;开展了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讨;讨论了对港澳台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研究了“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机制。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和中共湖北省委副书记杨永良等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巴音朝鲁代表团中央书记处作了题为《埋头苦干,奋发进取,努力推动青年统战工作再上新台阶》的讲话。与会同志一致认为,通过会议交流,领会了精神,提高了认识,开阔了思路,明确了任务,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会议认真总结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为工作开展得生动活泼,辐射社会,影响青年,受到了各族各界青年和社会各方面的欢迎,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发展,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其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为党政工作大局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生命之线。青年统战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和祖国统一服务。只有切实把青年统战工作放到中央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去安排,把着力点切入到党政之所需,群众之所盼的焦点上,工作才能不断创新,活动才能扎实有效,青年才能关注和参与,青年统一战线就能焕发出蓬勃的生机,最广泛地团结各族各界青年,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为人民群众需求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活力所在。实践证明,把青年统战工作着眼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的需求上,就能更好地调动青年参与的积极性,将各界青年代表人物紧紧地凝聚在共青团和青联组织周围。因此,只有将青年统战工作根植于为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服务这块沃土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社会的承认,才能吸引广大青年的关心和参与,青年统战工作才能有活力,有生机,有影响,有实效。

  (三)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有本之源。事实告诉我们,青年统战工作只有服务青年,才能吸引青年,凝聚青年;只有服务青年,才能集结丰富的人才资源回报社会;只有服务青年,才能最终为做好青年统战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和青年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都给青年统战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使青年统战工作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族各界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他们投身实现祖国统一和跨世纪宏伟目标的伟大实践,是摆在青年统战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会议强调,为了增强青年统战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促进青年统战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务必从战略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究,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突出重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选择重点,调查研究。经济发达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加强对新经济组织如“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青年人才的工作;与港澳台交流任务较重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对港澳台青年交流中一些政策性、代表性、趋向性较强的问题;民族地区和信教青年较多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青年和信教青年在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心城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较多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发挥青年知识分子在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中的作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青年代表人士在多党合作、民主协商中的作用,如何引导青年社团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等等。总之,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加强研究,努力使青年统战工作理论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是联系实践。青年统战工作理论是门科学,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的研究一刻也离不开工作的实践,理论研究是否有新的生机、新的活力,是否能创造出新的成果,关键在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密结合青年统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开展以现实问题为主的战略研究和对策研究,总结经验,找出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是指导工作。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各地不但要重视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的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而且要加强对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用这些研究成果来指导青年统战工作的实践,确定青年统战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实施计划,使青年统战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会议对进一步搞好“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讨,认为“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认识逐步统一,范围逐渐扩大,机制逐步完善,影响日益深远,已成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强调,对“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要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多下功夫,多花力气。

  一要拓宽推荐渠道,确保评选质量。“十杰青年”候选人的推报,是保证推出高质量“十杰青年”人选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候选人的推报过程中,要面向社会,面向各界青年,多渠道、多途径地发现和举荐青年中优秀的典型和杰出人才,在各个推荐环节上严格筛选和把好关口,出以公心,不徇私情,以确保候选人的质量。

  二是要完善评审程序,增强青年认同感。“十杰青年”评选要严格评审程序,不断加强专家评审工作力度,使专家审定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每一个候选人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评出“十杰青年”。在评选过程中,还必须广泛吸纳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注重面向社会,面向广大青年,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使每一位候选人能够面对他们各自对口的青年群体,接受青年们的考察和检验,以确保评选的权威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十杰青年”影响。“十杰青年”评选,要高度重视整体宣传和社会反响。要不断通过报刊图书、广播影视等新闻媒体,将“十杰青年”那种坚韧不拔、无私奉献、砥砺磨炼、奋发成才的品德和精神,不断地、有步骤地推向社会,还要适度地做好“十杰青年”的追踪报道,使“十杰青年”的群体形象真正在社会和广大青年的心目中扎根。



  会议总结了近年来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经验,并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要统筹协调,制定规划。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对港澳台青少年的交流工作由此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共青团中央将统筹协调,制定与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规则,形成科学的布局,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指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与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蓬勃开展,以取得长远的工作实效。

  (二)要广开渠道,扩大交流。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要在巩固以往交流成果的基础上,广开渠道,扩大交流,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其它青年社团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广泛地团结和联系港澳台青少年团体和个人,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台青少年在科技、教育、经贸、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交流,注意做好不同类型的青年代表人物的工作,尤其要做好对广大普通青少年的交流和团结工作,以增强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对祖国的认同感。

  (三)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要以香港回归祖国为契机,旗帜鲜明地把爱国主义教育做为交流的主题,摆在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通过生动活泼、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帮助港澳台地区青少年加深对中华文化优秀传统的了解,加深对中国近、现代史的了解,加深对祖国的国情与现状的了解。帮助港澳台地区青少年深刻感受祖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交流工作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注重实效。

  (四)要遵守法纪,掌握政策。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关于港澳台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遵守有关纪律和制度,加强请示汇报,严格掌握政策。要认真学习香港、澳门《基本法》,注意克服和改进各种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使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会议要求各地努力挖掘社会及青年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为党政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需求服务、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努力推动青年统战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一,青年统战工作要集中优势,打出品牌。青年统战工作要在整个青年工作的大盘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要创出名牌,打出精品,集中我们的统战资源、人才优势和社会优势,围绕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青年的思路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完善既有的品牌,推出新的品牌,从而为青年统战工作发展提供新的载体。

  第二、青年统战工作要团结协作,凝聚青年。要大团结,大联合,搞五湖四海;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各族各界青年的爱国热情聚集在实现祖国统一和繁荣的伟大事业上来。因此,共青团统战干部要努力并善于争取社会的支持,积极与广大青年交流、交心、交友,尤其是要做好各行各业的青年代表人物和各党派、各团体的青年代表人士的交流联谊工作,推动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三,青年统战工作要埋头苦干,务求实效。要联人联心,需要积以时日。因此,共青团统战干部要提倡“少说多干,注重实效”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只有埋头苦干,才能打出名牌;只有埋头苦干,才能凝聚青年;只有埋头苦干,才能创造效益;也只有通过埋头苦干,没有人力可以争取人力,没有资金可以筹措到资金,没有资源可以争取到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年的支持。

  第四,青年统战工作要培养干部,夯实基础。要上工作新台阶,必须培养一大批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高素质的共青团统战干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一定要讲政治”的要求,努力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敏锐性和鉴别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在从事一件事关祖国统一和民族兴旺的大事,甘守清贫,甘于寂寞,以党的事业为重,以民族团结、祖统一大业为已任;要树立“大团结”、“大联合”、“大统战”的观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选好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探索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新的活动方式;要树立服务的意识,尽心竭力地为大局服务,为社会服务,为青年服务。

  会议号召各级共青团统战部门团结全国各族各界青年,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紧紧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用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和香港回归祖国!




民事上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诉人薛xx,男,195x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x村。
被上诉人薛xy,男,194x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x村。
被上诉人xx县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路xx,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该案审理中,二被上诉人薛xx和薛xy辩称所诉贷款属实,但款项用于被上诉人xxx村委会,一审法院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系单独的一页帐页复印件,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页单独帐页而不是整个帐本非常容易伪造。此外,该帐页仅能够证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三被上诉人之间明显属于互相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金融债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
本案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会,根据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信用社存在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会,也与上诉人无关,这只能证实二薛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信用社作为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去向没有审查负责的权利,也无此义务,更不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这一行为,在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上诉人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妓女去追要款项?向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公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性组织,并非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民法通则43条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合同法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合同法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