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资产经营公司,各市级企业:
《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2〕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太原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向主管部门一次申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企业或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授权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向有关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资料。
第八条 市级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上交年度净利润,除监狱、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免交外,其余企业均按5%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拥有的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子企业未纳入集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商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收到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级财政部门同时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级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级财政管理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市产权交易市场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入直接上交市财政局。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市级财政机关名称。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向市财政局及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每年依法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责令限期交纳。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国有资本收益,凡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视情节暂缓兑现或扣减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
3.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http://www.taiyuan.gov.cn/?sj=124906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劳动部 国家税务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1991年10月5日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59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一)生产经营正常,上缴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二)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由劳动部门管理工资基金,并能正确提供核定工资基数的资料和数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和实行个人承包、租赁以及减免税、税前还贷较多的企业,不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其他行业和县(区)以下的集体企业一般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个别企业要求试行的,需经县(区)劳动局、税务局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实行挂钩。同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挂钩的形式
(一)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下列企业可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1、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单一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产品销售量复合挂钩。
2、在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实际工作量复合挂钩。
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其上缴税金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相应的工资基数比重)不能低于50%。
(三)个别行业、企业情况特殊,也可以实行其他挂钩形式,挂钩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税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工资基数的核定
(一)企业挂钩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
(二)企业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分不包括在挂钩的工资范围内:
1.按国家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各类价格补贴。
2.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3.超过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提取的奖金,以及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
4.劳动分红。
(三)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挂钩工资范围内的上年统计年报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减去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剔除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加上企业上年度增加人员及职工转正、定级在本年度的翘尾工资。
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上年的挂钩工资基数为基础,加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并按国家规定对新增效益工资超过免税限额部分扣减应缴纳的奖金税后,进行核定。对因价格因素造成效益工资增长幅度过大的,应酌情扣减工资基数,并适当调减效益基数。
(四)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下列情况所增加的工资,当年可在成本中单独列支,第二年核入挂钩的工资基数内:
1.国家统一安排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2.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
3.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城镇待业人员。
(五)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并由基建正式移交投入生产后,经劳动部门批准增加人员的工资可相应调整工资基数。
(六)企业由于成建制划入(划出)所增加(减少)职工的工资,可以按挂钩工资范围的上年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工资基数。
(七)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期间,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或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经批准,可酌情调整挂钩的工资基数。
(八)企业自行招收职工所增加的工资,在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不核增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离休、退休等自然减员,其减少工资额应全额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企业职工正常的调出,应按减少职工工资额的50%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
(九)企业挂钩的工资基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核定。
四、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上缴税金基数的核定
1.企业挂钩的上缴税金范围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所得税。
2.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按挂钩税种的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加上上年欠交的税款,减去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如果上年上缴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以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加上欠交的税款,进行核定。
3.企业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核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但发生下列情况应进行调整:
(1)企业上年度享受减免税或税前还贷的优惠,如果减免税期或还款期已过,对上年度减免的税款应全额核定在上缴税金基数内,税前还贷部分按企业适用所得税率计算,核定在上缴税金基数内。
(2)国家开征新税种应按全年数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3)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增人增资,应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平均的工资税金率适当核增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
(4)企业由于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加(减少)职工核增(核减)工资基数,应同时按上年决算数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4.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对企业上缴税金指标影响较大时,按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二)销售(工作)量基数的核定
1.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销售(工作)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2.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销售(工作)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三)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税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进行核定。
五、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
(一)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核定。
(二)在核定浮动比例时,要考虑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水平的不同,以同行业人均税金、工资税金率、资金税金率和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综合经济指标的高低为依据分档确定,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企业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一般确定在1:0.3-1:0.7之间。经济效益低、未达到设计能力、潜力大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低于1:0.3;少数经济效益高、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大于1:0.7,但最高不得超过1:0.75。各地在核定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时,应从严掌握。
六、审批程序
(一)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据实填报《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报审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
(二)企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原则上一定三年,但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须每年核定一次。如果企业中途停止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挂钩期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应全部冲减成本追回。
七、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一)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按核定比例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当年成本中列支;按本办法第三条(二)款规定未列入挂钩范围的工资,仍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税务制度的规定,在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在执行工效挂钩期间,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每季按核定的浮动比例预提,但累计预提最高不得超过新增效益工资的80%,年终进行清算。
(三)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也要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但下浮的幅度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20%。
八、效益工资的使用和管理
(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企业效益工资的使用,不得超过提取数。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结余的效益工资,可结转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用于以丰补歉。
(二)要严格监督考核挂钩企业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与消费者利益的企业,一经查出,取消全部新增效益工资。
(三)对挂钩企业还要考核产品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未完成考核指标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新增效益工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税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修改本地区原有工效挂钩办法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发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的计算公式
1.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
上缴税金毛增加额
×--------------------------
上缴税金基数+工资基数×工资浮动系数×适用所得税率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
2.上缴税金净增长率=----------×100%
上缴税金基数
3.新增效益工资=工资基数×工资浮动系数×上缴税金净增
长率
式中,“适用所得税率”先按毛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级数确定,经试算后得出试算新增效益工资。如果毛应纳税所得额减去试算新增效益工资之后级数不变,则试算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如果级数变化,则“适用所得税率”降低一个级数确定,按此税率重新计算的新增效益工资为最终结果(下同)。
(二)复合指标挂钩的计算公式
1.与销售(工作)量挂钩的部分
新增效益工资(A)=工资基数×与销售(工作)量挂钩的工资
销售(工作)量增加数
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
销售(工作)量基数
2.与上缴税金挂钩的部分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
上缴税金毛增加额(已扣除A)
×----------------------------
上缴税金基数+工资基数×与上缴税金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
×工资浮动系数×适用所得税率
新增效益工资(B)=工资基数×与上缴税金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
×工资浮动系数×----------
上缴税金基数
3.全部新增效益工资=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