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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4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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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牧发[2005]4号


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四川、甘肃、西藏、云南等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任务,是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这项工程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长远大计的生态工程、绿色工程,是符合广大农牧民利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该工程的实施,对于改善草原生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管理,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我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

   农 业 部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管理,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下达2002年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2]2857号)确定的部门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目标原则

  (一)退牧还草工程是指通过围栏建设、补播改良以及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力,促进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二)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建立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适时开展草原资源和工程效益的动态监测;搞好技术服务,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畜种改良和畜群结构调整,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引导农牧民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稳定和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使工程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标。

  (三)工程实施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禁牧,中度和轻度退化区实行休牧,植被较好的草原实行划区轮牧;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的科技含量。推广普及牲畜舍饲圈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坚持以县(市、旗、团场)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坚持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草原植被恢复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的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根据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03年退牧还草任务的通知》(国西办农[2003]8号)的规定“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省区应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别落实到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制”。县级农牧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

  (五)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后,由各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程实施的原则,组织项目县(市、旗、团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目标、年度建设计划编制。

  (六)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送农业部。经农业部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经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七)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小区施工作业设计,应做到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目建设任务应落实到村、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对项目区应当进行实地测量,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对每个项目点登记四至经纬,并纳入数据库,由农业部及有关省区实施卫星遥感监控。

  三、建立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制

  (八)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领导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对围栏材料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应由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草原改良所需草种应依照《政府采购法》采取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九)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应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禁牧休牧技术规程(试行)》等九个技术规程,把好工程质量关。

  (十)各级农牧部门应当依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责任制。农业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管理,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检查。省级农牧部门要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按季度向农业部报送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并于工程项目立项实施的次年1月15日前,向农业部报送本省级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同时抄报有关部委。

  (十一)项目县(市、旗、团场)应与农牧户签订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合同书,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十二)各级农牧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的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批复、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等,应当及时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十三)各省区应加强工程的科技保障,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应成立专家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论证、咨询、培训和指导,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实用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

  四、发挥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十四)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和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年度投资计划使用。

  (十五)各省区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十六)各级农牧部门应切实发挥指导监督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尽快发挥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十七)各级农牧部门应加强对退牧还草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五、抓好工程竣工验收和设施管护

  (十八)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资金决算,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省级农牧部门要按照《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04]65号)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农业部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核验。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十九)对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退牧还草粮食补助,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项目,停止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十)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区内围栏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保护建设成果。

  六、提高草原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

  (二十一)各省区要依据《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定期核查项目建设户草原载畜量,加强草畜平衡和划区轮牧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帮助牧民提高草原利用水平。

  (二十二)各级草原资源生态监测站(点)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区的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农牧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二十三)工程项目验收后,各省区应加强对禁牧、休牧草场的管理,积极鼓励和支持采取划区轮牧、轮割轮采等方式科学利用草原,严禁超载过牧。

  (二十四)禁牧草原达到解禁标准后才能合理利用,并应提前做出解禁草原的利用方案。利用解禁后的草原和在非休牧期利用草原,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控制放牧牲畜数量。具体解禁标准和利用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根据《禁牧休牧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03]13号)及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9月1日 生效日期1990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文化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向毛方赠送一台中文打字机;
  2.中方向毛方赠送一些适于青年人的乐器;
  3.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毛;
  4.毛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华;
  5.毛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艺术团访华,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艺术团访毛;
  6.中方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在毛举办中国周;
  7.双方互办工艺品和绘画展览;
  8.双方同意促进本国作家的作品在对方国家的销售。

 二、教育
  1.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教育考察团访毛;
  2.毛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教育考察团访华;
  3.中方于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每年向毛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名额。其中,两名用于高中汉语毕业考试中的成绩优异者;四名用于招收本科生;六名用于招收硕士或博士生。具体招生办法,届时将由中方另行通知;
  4.中方向毛方续派两名汉语教师负责课程设计和教师培训。中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和工资,毛方负担其在毛期间的住房、工作交通和医疗保险费用;
  5.中方于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每年向毛方提供两名特别奖学金名额,一名用于毛里求斯汉语教师到中国进修,另一名用于毛方派人赴华学习中国文化与文明。两个奖学金的期限均为一学年,国际旅费由毛方负担;
  6.双方协助一所中国大学和甘地学院之间建立校际关系,以促进中国研究活动在毛里求斯的开展;
  7.双方在毛里求斯大学和中国南京大学之间建立校际关系,细节将共同商定;
  8.毛方将探索接受一中方人员来毛里求斯糖业研究所从事学习研究工作的可能性;
  9.双方继续互换中、小学的教育资料;
  10.双方互认高等院校的文凭、学位和证书。

 三、出版
  1.中方向毛方赠送一批儿童读物;
  2.中方向毛方赠送汉语教材和中文资料;
  3.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翻译和出版对方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
  4.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印度洋出版社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四、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2.毛方派遣的留学生,由毛方负担赴华的国际旅费,在华学习期间由中方提供奖学金,学成后,由中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3.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五、其他规定
  1.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2.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帕·苏拉曼
      (签字)             (签字)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吸引机制,规范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专项拨付,按照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平衡、规范管理的原则,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
二、对于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按照自主申报、综合评审、审核公示、财政发放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奖励。
三、依据本规定对现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进行规范。需保留的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审程序等规定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四、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 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一)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二)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五)被来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六)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六、符合第五项规定的人员,由税务部门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局、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申请高级人才奖励,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定兑现相关奖励。
七、组织实施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人才专项奖励预算,由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
八、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组织实施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审核,兑现相关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协调解决。
十、本规定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