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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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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湖南、云南、海南三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教学司〔1990〕061号通知精神,汇集高等学校系科、专业选组情况,尽早向考生公布。为了便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这一工作按预定计划进行,凡未按我委建议选组的,有关省在公布前应予调整。
二、为了减少社会心理压力,支持三省改革试验,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在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时,除在总数上要不少于去年的招生数外,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因选组原因而压缩某些专业在三省的招生计划。
试点省的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在招生会上商定后,不再调整。
三、各高等学校要派出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对改革有一定认识的教师和干部参加三省的录取工作。严格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科目组录取学生,并根据实际和可能尽量多投入一些机动数。录取中遇有特殊问题,招办和高校应本着相互配合、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各有关省应加强领导和对社会的宣传以及对考生填报志愿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本着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有关省、高等学校要及时总结、报告情况。



1991年1月21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中国银行稽核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总行建立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现将《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印发给你们,正式开始实行。
本制度中规定,特派稽核专员由现职正、副总经理、分行副行级干部和业务部门处长担任;在现职人员不足时,返聘适当人数的退休的省级行总稽核、会计处长、稽核处长任职。根据1998年3月中银人[1998]53号文通知,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 幽鲜 ⒑鲜 ⒐愣 ⑸挛魇 ⒏仕嗍 ⒛那⑿陆确中邢蜃苄猩媳颂嘏苫俗ㄔ钡耐萍鋈搜 <诒局贫榷蕴嘏苫俗ㄔ比沃疤跫⒋觥⒐ぷ鞣绞郊霸鹑蔚茸髁嗣魅饭娑ǎ焉媳ㄍ萍鋈搜〉母餍星朐儆柩芯浚匦氯啡仙媳ㄈ搜∈欠裼斜浠晃瓷媳ㄍ萍鋈搜〉男腥粲泻鲜嗜搜
∫部筛葜幸薣1998]53号文规定补充上报。上报时间截止1998年11月20日。
关于特派稽核专员所需费用和助手差旅费如何管理,将另行文规定。

附: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稽核监督,维护总行一级法人管理制度,保证特派稽核专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由总行派出,代表总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行使稽核监督权力,对总行负责。
特派稽核专员在执行现场检查工作期间配备助手1~2名,协助特派稽核专员工作。在总行总稽核室人力不足的情况下,由特派稽核专员所在行稽核部门按总行年度抽调人员计划派出。
第三条 总行总稽核室负责疏通特派稽核专员在稽查工作中与有关省、区、市分行的联系,承办特派稽核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审核特派稽核专员年度工作计划,报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派稽核专员例会,并向行领导报告例会情况;
(三)审核特派稽核专员的巡视检查报告,送行领导审批;
(四)协助人事部门办理特派稽核专员的聘任、专项津贴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维护中国银行的权益,以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监督为核心,对被查分行进行巡视检查。
特派稽核专员与被查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特派稽核专员不参与、不干预被查分行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由总行聘任,原则上由现职的总行正、副总经理、分行副行级干部和业务部门处长担任。
特派稽核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能正确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业务方针、决策、制度、规定;
(二)熟悉中国银行业务,精通一项或几项主要业务,特别是财会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自觉维护中国银行利益;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巡回检查工作任务。
第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聘任及解聘。
(一)根据总行通知,由省、区、市分行党委向总行推荐特派稽核专员人选,主报人事部,抄报总稽核室;
(二)人事部会商总稽核室提名,报稽核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三)人事部报总行党委审批后办理聘任手续;
(四)特派稽核专员的任期为一年,实行一年一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工作能力可续聘;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由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
第七条 特派稽核专员解聘后,仍由原推荐分行负责安排工作。
第八条 特派稽核专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视检查被查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务方针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其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经营风险作出总体评价;
(二)查阅被查行的会计报表、账册、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被查行的会计、统计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实际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资金运作、损益情况等;
(三)揭示被查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资产负债经营中的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四)完成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委派其担任对其原所在分行的巡视检查工作任务。
一名特派稽核专员一般负责3~4个分行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年对每个被查行至少巡视检查两次。特派稽核专员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查行进行临时巡视检查。
第十条 特派稽核专员进行巡视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查行行领导有关经营管理状况的汇报介绍,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查行的会计报表、账册、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业务资料;
(三)查阅有关业务、会计档案资料,核实被查行的会计统计和经营管理情况;对发现的疑点,特别是风险较大的问题,向有关业务部门质询,并可以要求被查行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查行应当向特派稽核专员如实汇报情况,必要时还应提供与所查问题有关的党委会、行长办公会等记录,不得拒绝。
在特派稽核专员对某些问题进行检查或核实、索取佐证时,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对一个行的巡视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总行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由特派稽核专员署名,报总行总稽核室审核,由总稽核室呈报行领导审批。总稽核室根据行领导批示,督促被查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总行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三条 特派稽核专员及其助手应独立完成检查工作。如需抽调被查行稽核人员参加检查,应报总行总稽核室批准。被查行总稽核和稽核部门应为特派稽核专员的工作提供方便,并有义务提供所需信息。
第十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查行资产负债、资金运作、损益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对被查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特派稽核专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派稽核专员对检查报告中的内容,应告知被查行行长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可以不通知被查行而直接向总行专题报告,建议总行及时对被查行问题进行处理或进行重点稽核。
第十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和被查行情况保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十七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不得接受被查行的任何馈赠,不得借机游山玩水,不得参加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通过巡视检查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在巡视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中国银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有的可建议提前晋升工资或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十九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总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查行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查行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干预被查行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接受被查行的馈赠,参加涉嫌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巡视检查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检查报告内容或银行业务机密的。
第二十条 被查行发现特派稽核专员有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总行总稽核室直至行领导报告。对于特派稽核专员的行政奖励和处分按《中国银行员工奖惩条例》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任期间,个人档案、提升、晋级、住房等由原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为其提供办公室和办公用品及通讯设备,保障出差时用车。
特派稽核专员参加原单位的党组织活动。总行和原单位应为特派稽核专员提供听取重要会议精神传达、阅读文件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期内,工资(含基本工资、责任目标津贴、地方性补贴)由原单位代发。
与工资相关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仍由原单位办理。工会会费在原单位缴纳。
特派稽核专员聘期内,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奖金。总行给特派稽核专员另发专项津贴。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巡视检查时的差旅费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1998年10月31日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2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节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长期的技术经济政策。为使铁路物资节约工作深入开展,并走向经常化、标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贯穿于铁路企业管理工作的始终,是一项综合的经济技术管理工作。抓好这一工作,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
第3条 在物资工作中,要求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在运输生产、基建过程中,要求搞设计、施工、生产等全过程贯彻节约原则。
第4条 加强对物资节约工作的领导和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物资节约体系,完善物资节约制度,全员参加搞节约,是搞好物资节约的根本保证。

第二章 体制与分工
第5条 部属各单位要把物资节约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施工、技术、科研、人事、财务、物资等)要紧密配合,保证物资节约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物资节约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
组织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物资节约的方针、政策、原则与要求,并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制定、审查近期或长远的物资节约措施、计划,并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定期检查物资节约措施计划完成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完成节约任务的实施办法;
组织检查、考核物资节约工作,总结节约典型经验,及时进行交流推广;
审核制定节约奖励。
第6条 物资节约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组织宣传物资节约的方针、政策、原则;
制定并下达年度物资节约计划,并组织落实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定期总结物资节约工作,组织推广物资节约的新方法,交流物资节约的先进经验;
组织推广物资损耗,检查浪费原因,堵塞漏洞。定期编印物资节约简报。
考核物资节约的指标,汇总并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第7条 各物资办事处负责抓好本大区的物资节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交流,并负责大区物资节约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各大区物资办事处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物资节约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8条 物资节约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单位经济效益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衡量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编制和落实。
第9条 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指令,参照各单位上报的节约计划建议,结合各单位年度生产任务量(或工作量)和定额消耗量及上年实际节约水平,本期应达到的节约率,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路主要物资年度节约计划,向部属各单位下达。
第10条 部属单位根据铁道部下达的物资节约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物资节约计划和具体节约措施,下达到所属各单位,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途径与措施
第11条 提高物资计划工作的质量,合理分配物资,使有限的物资发挥最大的效用,主要物资按定额核算,按需要申请。防止大材小用,优材劣用,长材短用,提高物资利用率。
第12条 合理组织进料与供应。减少中间环节,加速物资周转,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满足生产需要。
第13条 加强仓库管理。创造良好的保管条件,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使物资在保管、运输中的损耗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14条 加强消耗定额管理,及时修订和完善消耗定额,实行定额、限额发料,坚持做到领料有依据,消耗有定额,效果有分析。
第15条 广泛应用新技术,推广新型工业材料,改进产品设计。要设计重量轻、体积小、成本低的优质产品,减少物资消耗。
第16条 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灭残次品。
第17条 大力开展修旧利废工作。要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队伍,开展长期和突击相结合的活动,采用焊、补、喷、镀、铆、镶、配、改、校、涨、缩、粘等手段,争取使一切可修复使用的机器,配件、材料中的有效成份都得到充分的利用。
第18条 大力推广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生铁等主要物资节约工作中的一些好措施。
钢材节约,要采用冷拉、冷冲、冷拼、冷墩、垫冲等少切削或无切削工艺,搭焊、对焊、补焊,钢屑炼钢,套裁下料,充分利用边角等方法,搞好综合利用,提高钢材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以塑代钢等代用措施,提高代用率。
木材节约,要推广“设计制作”、“四面扒”、“放倒切”、“缺点集中”、“集中取材”等措施,提高木材出材率、利用率。推广以钢代木,以混凝土代木,以钙塑代木。对于旧包装箱、旧车厢板、旧枕木、旧门窗,要全部回收,充分改制和利用。发展木材粘补、拼接技术,能用小材、小料拼接胶合使用的,尽量不用大材和好材,做到物尽其用。
水泥节约,要大力推广应用水泥外加剂、粉煤灰和分次投料法。严格控制混凝土超强、隧道超挖,发展水泥散装运输,尽量防止水泥的破袋与流失,做好散落水泥的回收和利用工作,严禁乱发乱用。
有色金属节约,要提高熔炼技术,降低炉耗,精心加工,及时回收,集中提炼,凡能以黑色金属或非金属材料代用的,尽量采取代用措施。
生铁节约,要继续推广使用高磷闸瓦和合成闸瓦,改进熔炼铸造技术,提高成品率,建筑用水暖器材,尽量采用代用品解决,以减少生铁用量。

第五章 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19条 主要物资节约的统计范围
主要物资有:钢材、有色金属(铜、铝、铅、锌、锡、镍、白合金等)、生铁、木材(包括胶合板)、水泥(包括小窑水泥)。
主要物资的节约、代用、回收复用,以及修旧利废都要统计考核。
第20条 节约物资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一)以产品单耗考核的物资
1、有消耗定额的物资
(定额单耗量-报告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产量(或工作量)=节约量


2、无消耗定额的物资
(上年同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产量(或工作量)=节约量


3、产品单耗考核确有困难,可用产值单耗计算
上年同期 报告期实
实际消耗量 际消耗量 报告期
-----—-------×工业产值=节约量
上年同期 报告期工
工业总产值 业总产值
(二)基本建设工程,以施工材料消耗定额为基数计算节约量
1、单项定额×报告期实际工作量=应耗量
2、应耗量-实耗量=节约量
(三)钢筋加工降低损耗节约钢材
钢筋加工后所得成品钢筋数量-钢筋加工前数量
×(1-钢筋消耗定额的损耗率)=节约量
(四)加工原木出材率、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和综合利用率
等内锯材总材
积(立方米)
1、------×100%=原木出材率
耗用原木材
积(立方米)
加工成品的净
材积(立方米) 加工用原木
2、-------×100%直接利用率
耗用原木材
积(立方米)
已利用剩余物折合
原木材积(立方米) 剩余物利用占
3、---------×100%=原木百分比
耗用原木材积
(立方米)
(剩余物定量折合材积计算:按700公斤折1立
方米)
4、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剩余物利用占原木百分比=加工原木综合利用率
等内锯材的平均出材率大于百分之七十;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原木综合利用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次加工原木加工一般锯材平均出材率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烧材原木加工一般锯材的平均出材率超过百分之十。其超过部分为节约。
(以上锯材的规格,均指长度在一米以上,宽度在五厘米以上的等内锯材,达不到上述规格要求的,不能算作等内正品出材率。但按需加工的锯材,不受此限,应计算节约。)
(五)不适用上述方法计算的,可按节约措施实现情况计算节约量。
1、金属材料
改革老产品,以改革前后对比,按每台、件实际少用量乘以改革产品的产量计算节约量。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切削量,提高材料利用率,按降低消耗部分计算节约量。
利用边角余料,按实际需用量取代好料计算节约量。
废有色金属屑沫按实际回收利用量计划节约量。
2、木材
利用废枕木拼接及制作道木塞、加力板等,按实际利用数量计算节约量。
3、水泥
采用外加剂、粉煤灰和沸粉石等节约水泥措施,按比施工定额低的部分计算节约量。
清扫、回收散失的水泥按回收利用数计算节约量。
采用石料代替混凝土,按设计混凝土标号及代用数量计算节约量。
第21条 代用物资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金属材料
粉沫冶金、工程塑料,铸石制品的折算比例为:一吨粉沫冶金制品,折合代用金属材料三吨、一吨工程塑料(包括通用塑料)代用金属材料六吨,一吨铸石制品代用金属材料五吨。
2、木材
以条类、菱苦土、钙塑材料等,代替木材的折算比例为:五百公斤条子折合木材一立米;一吨菱苦土折合木材三立方米;一吨钙塑材料折合木材八立方米。
各种人造板的节约量,按下列折算率统计:
普通三层胶合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二立方米统计。
普通五层胶合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零点九立方米统计。
纤维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三立方米统计。
刨花板、细木工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二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平方米钢窗、塑料窗,按代用木材零点一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樘金属门、塑料门,按代用木材零点一八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樘钢木门,按代用木材零点零六立方米统计。
汽车车厢以非木材料代用木材的数量,按代用前的木材消耗定额统计。
使用水泥轨枕、水泥电柱,只计算木轨枕铁路,木电柱线路经过大修,更换改造的代木数。

使用一根水泥标准轨枕,按代用木材零点一二一四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根六百毫米以内轨距的水泥轻轨枕,按代用木材零点零三八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根长九点五米以上水泥电柱,按代用木材零点三三三立方米统计。使用一根不足九点五米的水泥电柱,按代用木材零点二五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平方米塑料板,钙塑瓦楞板,竹胶合板等按代用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吨塑料异型材,按代用木材六立方米统计。
每立方米菱镁混凝土制品,按代用木材一点七八立方米统计。
其它木材代用按代用前各种产品的木材消耗定额统计。
周转使用的代用品,按总实际周转使用量或按耗用木材定额计算。折合率如下:
每使用一平方米钢模板(包括支撑),每年按代用木料零点一三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钢管脚手杆,按每吨每年代用木材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桥式脚手架,按每套每年代用木材三十立方米计算。
使用一架金属支架或水泥支架,按代用木材零点二立方米计算。
采用金属支柱,按每根每年代用木材零点六立方米计算。
使用塑料周转箱,按每百个箱每年代用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集装箱、集装托盘、集装架,按每集装产品的包装木材消耗定额计算。
第22条 回收复用物资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
回收复用物资,指某物资使用后的剩余物,经收集整理后,又投入使用,一般按原用量计算节约量,其折算比例为:
回收复用的旧包装箱,按回收复用折合计算节约量。
回收旧木材(包括坑木)制材付产品、边角余料、旧包装箱(板)等,不能按标准积检尺计算的,按五百公斤,相当于原木一立方米统计。
使用腐朽桦木或塑料做模型,按实际用量计划计算节约。
回收钢材、有色金属的边角余料及废料用于制作成品,按新材料制作所需数量计算其节约量。
第23条 修旧利废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
修旧利废一律按修复利用物品原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节约量。设备、仪表、工卡、量具等的正常维修不按修旧利废计算。
第24条 使用合成闸瓦和高磷闸瓦节约生铁的计算方法
1、合成闸瓦数量(块)×0.03=节约生铁数量(吨)。
2、使用高磷闸瓦数量(块)×0.015=节约生铁数量(吨)。
第25条 物资节约效果的计算方法
报告期物资节约总值
-----------×100%=节约效果
报告期物资消耗总值

第六章 奖 励
第26条 物资节约奖励执行铁道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颁发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和修订公布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1986〕481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27条 部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物资节约管理细则上报和下达。
第2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铁道部物资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