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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讲话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9:2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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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讲话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讲话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国有企业改革是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外经贸部把企业改革列为今年部的工作重点之一。各地外经贸企业都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重大决策,企业改革有了新的进展。不少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调动

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企业的活力和竞争能力得到增强。
江泽民总书记在今年5、6月间,先后到上海、江苏、浙江、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地,就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发表了《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重要讲话。江总书记的讲话发表以后,在经济界、企

业界和理论界引起热烈反响。我部党组要求部机关各司(厅、局)和直属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这篇讲话论述了我国企业改革当前面临的形势,指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任务,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刻的阐述。讲话对于统一我们的思想

认识,明确改革任务,全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外经贸部要求各地外经贸委(厅、局)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专门组织学习,并及时组织当地外经贸企业学习贯彻。
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讲话精神,外经贸部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讲话精神。这篇讲话辩证地从两个方面阐述一系列重大问题。在讲企业改革的时候,同时强调加强企业管理,改革和管理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管理搞不好,改革的成果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巩固,反过来,没有改革的精神,新的企业管理制度也建立不起来。

在讲到要发挥工人阶级的作用,要依靠工人阶级时,同时强调国有企业领导者的责任和作用,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二、要用讲话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坚定搞好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决心和信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基础,有了这个思想基础,就一定能搞好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
三、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实际。企业改革贵在突破,重在落实。
四、加强领导,知难而进。走有中国特色的外经贸企业改革之路,必然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问题,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估计。外经贸部党组坚信,只要我们按照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粗放经营转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集约化经营的要

求,切实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各方面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外经贸企业改革就一定能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



1995年10月9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连政办发 ﹝ 2005 ﹞ 10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下称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和市容环境,提高步行街的商业档次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步行街东至龙尾河、西至盐河、南北至步行街附街(含附街)。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新浦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城管、房管、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法制、质监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步行街的区域规划、商业布局、综合管理和相关监督协调工作。
步行街管委会下设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在管委会和新浦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步行街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公安、城管、工商、地税、房管等行政管理机关向步行街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组成陇海步行街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在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管委办具体指导下,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步行街的治安、交通、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工商、税务、房产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原则。涉及步行街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管委办工作。
第六条 管委办负责指导步行街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经营户按照步行街区域规划、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步行街房屋租赁经营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与承租经营人参照房屋租赁指导价等规定签订一定期限、相对稳定的《房地产租赁契约》,报执法大队代办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步行街经营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文明示范街等规范要求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做好售后服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提倡明码实价,禁止价格欺诈;
(三)按照步行街区域规划、商业布局、功能定位以及规定的经营服务时间等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照步行街美化亮化管理规定,确保店堂和亮化设施按时亮化;
(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卫生规范要求建立市容环卫责任人制度,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义务;
(六)自觉服从管委办和执法大队的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大队在职责范围内直接或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步行街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散发、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和橱窗、房顶等部位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三)超出门(窗)槛店外摆摊、占道经营、摆放广告牌、堆放杂物、乱搭乱建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倾倒和乱扔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
(五)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占用、损毁、封闭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六)在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违反有关城市管理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的;
(八)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喇叭(音响)播音以及其他产生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的;
(九)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的气体物品,倾倒有毒、有害和其他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液体、物品的;
(十)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的;
(十一)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偷取草花和盆花的;
(十二)擅自砍伐、移植、截锯树木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大队在职责范围内直接或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步行街的墙体、楼顶空间、天桥过道、灯杆、广场、街道及绿地等公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占用。
利用上述公共设施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统一由管委办管理,依法需要许可的,可以向执法大队申报,由执法大队按规定办理。
(一)设置店名牌匾、楹联、横幅、气球、拱门、张贴栏等户外广告的;
(二)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的;
(四)从事文化、商业、旅游等群众性聚集活动的;
(五)其他应经行政许可的行为。
上述行为未经依法许可的,执法大队应当进行劝阻或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拒不执行劝阻或制止处理的,由执法大队在职责范围内直接或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由管委办按照步行街美化、亮化规划方案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一)进行沿街建筑外立面装修;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上述行为未经依法审批或者违反规定的,由执法大队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步行街交通管理规定和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制订,执法大队负责实施。进出步行街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步行街实行步行区管理;
(二)步行街步行区禁止自行车以外的车辆擅自进出;
(三)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修车等特许车辆按规定行驶停放;
(四)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时间按指定地点停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大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管委办应当加强步行街公共场所安全防火工作,督促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
第十四条管委办根据管理需要公开招聘步行街物业服务公司和广告公司,实施对步行街的物业和广告服务。步行街临街单位和经营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步行街物业服务公司交纳公共服务费。
第十五条 步行街地下管线、管道设施由产权部门负责维护保养,路面和公共设施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管委办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步行街的户外灯光亮化系统由管委办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商店外立面灯光由管委办规划设计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商户安装和养护;公共场所的灯光除路灯由路灯管理部门实施养护外,其余均由步行街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养护,管委办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步行街公共场所的室外休闲设施、景观亭、小品、喷泉等由管委办统一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 执法大队相关组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步行街的相关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管委办可依据本规定制订步行街管理行为规范、标准和实施细则,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动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培养大批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现就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行业指导重要性的认识

  1. 行业是建设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认真指导职业学校办学,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行业是连接教育与产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产教结合,密切教育与产业的联系,确保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内容、培养规格、人才供给适应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离不开行业的指导。

  2. 强化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保证。“十二五”时期,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职业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当前,职业教育办学机制还不够健全,与行业企业的联系还不够紧密。加强行业指导,是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整合教育资源,改进教学方式,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力的必然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职业教育要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充分依靠行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密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推进改革创新,促进职业教育的规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国家战略任务的新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依靠行业,充分发挥行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

  3.大力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要支持行业根据发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并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明确举办职业学校的办学定位,完善管理模式,促进学历教育与培训有机衔接;整合行业内职业教育资源,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信息,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引导职业教育贴近行业、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行业职业教育规划咨询建议,参与国家对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4.鼓励行业企业全面参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要以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基本依据,遵照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教育教学。要依靠行业相关专业优势,充分发挥行业在人才供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企业参与、集团办学等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在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不断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5.充分发挥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的作用。行指委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牵头组建的职业教育专家组织,是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的重要力量。发挥行指委的作用是新阶段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机制。各行指委要按照工作职能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积极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和指导职业学校开展教学改革,成为职业教育政策的建议者、信息的传播者、校企合作的推动者、职业学校的服务者和相关活动的组织者。

  三、突出重点,在行业的指导下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6.推进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办学,实现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新机制,指导推动学校和企业创新校企合作制度,积极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通过整合实训资源,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在企业建立教师实践基地等方式,推动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教学,促进职业学校紧跟产业发展步伐,促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

  7.推进构建专业课程新体系,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服务学生终身发展为目标,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接职业标准,指导专业设置标准和教学指导方案开发,指导学校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管理,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探索教材创新,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特别是与区域产业的紧密对接。

  8.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依照全面发展、人人成才、多样化人才、终身学习、系统培养等新的人才培养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指导职业学校根据职业活动的内容、环境和过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做到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企业积极接受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有效途径。紧贴岗位实际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

  9.推进建立和完善“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所负责的职业资格认证及行业相关专业的“双证书”实施工作试点。依据产业发展和行业企业岗位职业能力标准所涵盖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要求,指导相关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核心课程开发、技能训练和岗位职业能力认证等工作,推动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推动在省级以上重点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点,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使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岗位职业能力证书。

  10.推进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实现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推进行业内中职与高职及职业培训机构集团化办学。指导推进招生和教学模式改革,改变单一的入学方式和学习形式,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指导推动中、高职协调发展,探索中、高职课程相贯通,职业技能成果与学习成绩的互认和衔接。指导职工在职接受职业教育工作,推动企业委托职业学校并协同优质社会培训机构、各级各类成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职工培训,有计划地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满足在职职工继续学习、终身发展的需求。

  四、完善机制,探索和构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体系

  11. 切实加强行指委能力建设。各行指委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努力做到指导到位、有力,服务专业、有效,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沟通、积极配合。要加强行指委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2. 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行业评价制度。要建立社会、行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多方参与,以能力水平和贡献大小为依据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把行业规范和职业标准作为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把社会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作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以及专业设置标准、国家级示范校和示范专业点建设等工作都应听取有关行业的意见。

  13. 健全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行业指导制度和工作机制。职业学校要建立有行业企业参加的办学咨询、专业设置评议和教学指导机构。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实际,针对区域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编写校本教材,培养培训师资,组织实施教学,使学校人才培养最大限度地与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相吻合。

  14.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指导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的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区域统筹作用,大力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为促进区域内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在研究制定职业教育重大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的意见和建议。要把行业指导情况,作为职业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5. 转变职能,适应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的要求,加快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要在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机构设置等方面与时俱进。要建立行业指导例会制度,经常性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对话交流。要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承担,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制定实施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办学的宏观政策、政府购买企业培训实训资源的政策。要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探索建立评估行业指导、参与职业教育督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