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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4:5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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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等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5月21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做好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针对《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后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助理统计师资格“专业统计”考试设七个专业,即工业统计、农业统计、商业统计、物资统计、交通运输统计、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统计、社会统计。应考人员根据自己所在岗位选择一个相应专业。
二、企事业单位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通过评审已取得统计员职务任职资格,但因客观原因未被聘任的在岗人员,高中毕业生从事统计工作满四年,中专毕业生从事统计工作满三年,经单位出具证明,允许其参加一九九二年的考试。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统计人员可允许参加统计专业职务资格考试。
四、对具有非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在统计岗位工作,并符合《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对学历和任职时间要求的人员,可允许其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五、考虑到统计事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统计的相近专业除《人事信息代码》规定的财经类专业外,理科数学类的数学、应用数学、经济数学三个专业以及未列入《人事信息代码》的数理统计也视为统计的相近专业。这四个专业毕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在统计岗位工作,可按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的规定,考核聘任助理统计师职务。
六、每年资格考试“资历计算日期”的截止时间为考试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考试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未参加培训的人员,符合报考条件也应允许其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报名、收费工作应单独组织。对在自学基础上参加考试的人员,有关部门应供应教材。
八、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统一领导。统计和人事、职改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各项纪律规定,并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考试的监督、检查,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切实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目录管理(以下简称《目录》)。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期限(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已到,需对《目录》作部分取消、新增和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项目,未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予以取消,在《目录》中删除;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新增,在《目录》中增加;对许可设定依据变化了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调整,在《目录》中修改。

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检察院


批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研)发(1987)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挪用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文件明确规定:“在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文件的精神处理。”据此,对于上述案件,尚未处理的,不应追究刑事
责任;正在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二、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确认,此类行为即属贪污行为,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数额起点的,应按贪污罪来认定和处罚,因此,该文件未将此行为列入。
三、关于6号文件与原“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问题”的关系问题,该文件是对原“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的修改补充,因此,该文件下发后,原解答中第一条第(四)项条款即行作废。



198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