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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6:0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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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贸易〔2002〕4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我委下发《发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后,北京、青岛、重庆、上海、广州等城市已相继制定并出台了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或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但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缓慢。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流通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十五”期间是我国加快发展现代流通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分销服务业逐步取消对外资限制的过渡期,为积极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推动国内流通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流通企业不断提高竞争力,首先必须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商业网点规划工作,通过规划对各类商业设施的设立进行科学指导和规范,为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和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二、当前要重点做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城市发展现代流通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商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在摸清城市现有商业网点的分布情况和特点,深入研究商业网点地价、租金反映出的行业竞争状况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底前制定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建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联系制度。各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要确定处室和联系人员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和电话尽快告我委,省会城市要同时告省级经贸委)。请将制定规划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商业网点建设和改造方面的重要情况及时与我委沟通。并请填写《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和《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报我委。

  联系电话:(010)63193319、63193302、63193309(传真)

  附件:一、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

     二、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一:

              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

 城市:                              填表日期:

投资来源 指标 单位 合计 年营业额5000万元
以上的批发市场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 大型综
合超市 仓储式商场 购物中心 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门店 设立管委会的商业街、步行街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国内投资商业企业 数
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数
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公章)

说明:1、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等业态分类参照原国内贸易局《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内贸局发行一字[1998]第106号);
   2、设立管委会的商业街、步行街营业面积包括街区范围内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餐饮企业等营业面积。

 

附件二:

              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

城市:     总人口(万人):     城区人口(万人):     全市社会消费口零售总额(万元):

投资来源 指标 单位 合计
批发市场
百货店
大型综合超市 仓储式商场 购物中心
中小型超市 专业店
专卖店
便利、便民店
餐饮门店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国内投资商业企业 数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营业额 万
元                                            
职工人数 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数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营业额 万
元                                            
职工人数 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单位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197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建英、张海平、朱小渝婚姻纠纷一案,你院甘法民文(1979)18号来函征求意见。我们听取了你院乔永强同志、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魏致中同志对该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后认为:
陈建英与张海平是经过双方申请,于1976年8月16日去兰州市七里河区革委会协议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领取了离婚证。张海平与朱小渝于1978年1月9日在北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说,张海平与陈建英的离婚是合法的,张海平与朱小渝的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建英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海平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海平与朱小渝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海平的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建英与张海平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根据案卷的调查材料,造成他们离婚,双方都有责任,张海平的责任可能多一些。但从案件情况来看,都还是批评教育问题,使他们今后能严肃慎重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不影响已经登记离婚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来函中的第一种处理意见。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案件,在具体处理中,希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耐心地对陈建英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在子女抚养方面,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合理要求。
二、对这一案件,群众中有些舆论,应通过有关单位做好工作。
三、各级法院内部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建议你院召集各院与本案有关人员,展开讨论,统一认识,共同做好工作。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备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2年12月24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