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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00:1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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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候选人获
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的代表候选人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候选人获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指派专人到原选区组织补选工作。
补选时,应向原选区选民发布补选公告。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的进行补正。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选民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
选举的五日以前公布。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补选各阶段的时间安排,除上款规定的以外,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六条 补选时,出缺的是那个民族、那个方面的代表,应补选那个民族、那个方面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应是同一民族。
第七条 补选为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补选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当选证书,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除以上规定外,补选代表的其它程序和使用民族文字等事项,按《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换届选举中选举单位或选区未选足的代表名额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增选的代表名额,应按《选举法》的规定进行选举,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9年4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2001年第1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2001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

水利电力部


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

1988年3月31日,水利电力部

国家计委计设〔1985〕2099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及我部(86)水建计字第19号文关于《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
一、设计单位自行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和派员出国考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设计“收费标准”范围之内,由设计单位支付。
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国外专家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收费标准”之内。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编制经费预算,报审批任务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安排费用。但设计单位接待咨询专家所发生的费用,如接待服务、配合专家工作及接待设施等开支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支付。
二、设计单位应邀参加进口设备的谈判、出国考察、资料译制等费用,应包括在引进设备价格之内。
三、工程招标设计的费用,按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在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参加评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咨询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除正常的设计交底(含标底)和按规定或设计合同设计配合工作以外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其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在此标准未正式颁发以前,按(86)水电水建字第12号文《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及计算办法》规定的费率计算。
四、从国外进口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一般永久设备,不论招标与否,均不按国际招标计算费用。在工程招标中,如一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进行国内招标,而机电设备工程进行国际招标时,招标设计费按23%计算;反之按22%计算。
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均按非定型设计制定,不得另计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六、进行项目管理,需要对设计总工日进行控制。但各设计专业的工作量,由于各工程具体条件不同,设计单位对专业设置也不尽一致,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专业的设计内容已发生不少变化,为使各专业的工作量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各专业之间的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七、经业主同意设计单位为工程设计所需建立专用水文站等的水文测验控制工作量,暂按(87)水规字第9号文“水利水电工程专用水文、测验控制工作量定额”(征求意见稿)进行计算,列入“收费标准”。
为生产运行需要建设的永久性水文站网工程,按(85)水电水建字第4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划分(试行)”的规定,分别列入永久性建筑工程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相应项目内。
为施工服务的专业水文站网设置和报汛工程费用,分别归属其他临时工程和从工程间接费中开支;流域水文站网的设置经费由国家拨付的水文经费解决;库区淹没水文站网的补偿费用,从水库淹没处理及补偿费内开支。以上三项均不得另立项目,增列概算投资。
设计单位应统筹规划,综合服务,减少站网的重迭设置,以节约工程投资。
八、勘测设计过程中的科研试验费用,根据(86)水规定字第5号文明确,已包括在“收费标准”之内。对水型工程的特殊重大问题,如诱发地震研究等需进行大型试验工作,均应专项报批后,以大型、特殊科研试验费项目增加科研试验费用,列项。
九、设计单位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组的办公、宿舍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已包括在该工程的临时房屋建筑工程项内,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十、初步设计经国家批准以后,由于设计单位在招标、技施设计阶段进行优化而提高工程经济效益,节约工程投资而增加开支的设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节约分成中一并统一考虑不得另增加勘测设计及科研试验费用。
十一、建设单位聘请设计单位人员参加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工作,其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根据国家计委规定,考虑到近年来工资物价水平和担任监理工程师任务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每工日的劳务费用暂按工程师48元、高级工程师60元左右计算。具体数额由设计、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并签订合同。
十二、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组建工程师机构或委托设计单位承担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应按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费用开支标准包干使用,并签订合同。
十三、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重大规划设计阶段的评估审查所需会议经费,应由负责评估、审查的单位负责。不包括在“收费标准”范围内(设计单位参加人员的工资、旅差和成果资料费除外)。但设计过程中的一般中间、专业汇报、论证、审查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设计单位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