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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3 11:0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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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0号

  现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尾矿库管理

  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

  (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

  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足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 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第十六条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 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第十七条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尾矿库闭库设计和闭库施工方案,未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

  第十八条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关闭尾矿库。

  第十九条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

  (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

  (五)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

  (六)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

  (七)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节尾矿排放与筑坝

  第二十一条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第二十三条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第二十四条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二)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三)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四)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五)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六)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第二十六条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第二十八条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九条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第三十条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二)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三)尾矿筑坝质量。

  第三十一条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第三十二条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

  (一)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二)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三)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三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第三十三条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

  (二)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三)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第三十四条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一)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二)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三)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三十六条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三十七条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

  第三十八条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四十条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四节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

  第四十一条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

  第四十四条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五节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第四十六条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划,内容包括:

  (一)抢险组织与职责;

  (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

  (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第三章 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一节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第五十二条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第五十三条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第五十四条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 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间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米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 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

  各测点中的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第五十五条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 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量测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第五十六条检查尾矿库沉积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米坝长布置不少于l-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 20米(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毫米。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

  第五十七条根据检测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出的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最高洪水位的最小于滩长度是否满足下列表中要求。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干滩长度(米) 150 100 70 50 40

下游式、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干滩长度(米) 100 70 50 35 25

  第五十八条根据检测出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坝的安全超高是否满足下表要求。

尾矿库的等别

等别 全库容(万立方米) 坝高(米)
  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不小于10000 不小于100
  不小于lOOO、小于l0000 不小于60、小于100
四 不小于lOO、小于1000 不小于30、小于60
五 小于100 小于30

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安全超高(米) 1.5 1.0 0.7 0.5 0.4

   第二节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六十条排水井安全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的封盖方法等。

  排水井最大裂缝开展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最大裂缝宽度的允许值

结构构件所处的条件 最大裂缝宽度(毫米)
水下结构 水质无侵蚀性 水力坡度*不大于20 0.3
水力坡度大于20 0.2
水质有侵蚀性 水力坡度不大于20 0.25
水力坡度大于20 0.15
水位变动区 水质无侵蚀性 年冻融循环次数不大于50 0.25
年冻融循环次数大于50 0.15
水质有侵蚀性 0.15
水上结构 0.3

   水力坡度为沿渗水路径的水头差与渗径距离之比。

  第六十一条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斜槽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毁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填充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第六十二条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涵管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填充物,涵管内淤堵等。

  第六十三条排水隧洞检查内容:隧洞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的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填充物,洞内淤堵等。

  第六十四条溢洪道检查内容:溢洪道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溢流口底部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第六十五条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第六十六条截水沟检查内容:截水沟断面尺寸,截水沟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第三节尾矿坝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等。

  第六十八条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米坝长不少于2 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或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毫米;实测的坝外坡坡比不应陡于设计坡比减1。

  第六十九条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七十条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第七十一条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第七十二条检测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位置、范围和形态。

  第七十三条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第四节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第七十四条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要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

  第七十六条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取尾矿再选、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第四章 尾矿库安全评价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尾矿库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

  第七十八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的安全;

  (二)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三)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四)其他危及尾矿库的情况。

  第七十九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平时对坝体的安全影响不大;

  (二)排水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四)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

  (五)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第八十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三)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

  (四)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

  (五)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

  (六)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

  (七)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

  (八)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九)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十)其他不正常现象。

  第八十一条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三)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及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工况正常。

  第八十二条企业必须把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 5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对于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降低库水位,确保坝的安全和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必要时,可按最小于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

  第八十四条对于险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情:

  (一)降低库水位,确保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于滩长度的要求;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消除管涌和流土。

  第八十五条对于病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一)抓紧进行防洪治理工程,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程量;

  (二)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

  (四)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

  (五)修整坝坡,开挖坝肩截水沟。

  第八十六条企业对非正常级尾矿库的检查周期:

  (一)对“危”级尾矿库每周不少于1次;

  (二)对“险”级尾矿库每月不少于1次;

  (三)对“病”级尾矿库每季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尾矿库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

  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状况;

  (三)参加尾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和批复尾矿库设计、建设和闭库的报告;

  (五)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六)监督企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情况;

  (七)督促检查企业尾矿库隐患治理;

  (八)参加并监督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监督检查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实施属地管理和分级监察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 1000万立方米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 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对于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尾矿库等别的确定,应根据当时的全库容及坝顶高程水平面以下的库容和坝高分别按第五十七条尾矿库等别表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等别可提高一等。

  对于核工业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业,其尾矿库的等别按《铀水冶厂尾矿库安全设计规定》确定。

  第九十二条安全评价费用收费办法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地方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OOO年十一月七日印发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8]2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市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代建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减免。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代建项目。许昌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具体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建委、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等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局对政府代建制全过程进行监察;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



  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实施代建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许昌市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通知》(许政办〔2007〕96号)执行。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代建办、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市代建办实施代建制管理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市代建办职责



  第十条市代建办职责:(一)负责建立具备代建活动资质条件单位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方式;



  (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四)负责《代建合同》洽谈与签订,对增加合同价款的签证、变更提出预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签订补充合同;



  (五)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整改纠正;



  (六)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七)建立代建工程档案;



  (八)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九)协助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市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招标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市代建办在组织招标时,应对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代建单位的资质、信誉、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或者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单位,不得参加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活动:



  (一)已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近3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3年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组织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事项。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三)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办理代建项目建设实施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人防、消防、供电、园林、绿化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月向市代建办及相关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自验、专项验收;



  (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资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九)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手续;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配套设施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及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接受代建项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过程中,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实施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确定后,市代建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市代建办、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总投资10—2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比例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审核,市代建办签署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施工图设计时,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按批复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使用单位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工程监理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市代建办,市代建办审核后,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委派监督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市代建办、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代建实施的全过程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具体数额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原则上预留10—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按月向市代建办报送《项目监理月报》,市代建办审核后及时转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进行工程竣工决算。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的30%可奖励给代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准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情节严重者、违法违规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诉讼博弈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权利包括“权”和“利”两个部分,“权”和“利”是形影不离的两兄弟。知识产权诉讼起因多是为了维权,而在实践中大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是冲冠一怒为了打击侵权愤而提起诉讼,但是最终的结果常常只是维了“权”,却没了“利”,也就是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常人所说“赢了官司,丢了金钱”,这个说法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又如何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既维了“权”,又得“利”呢?本文试从博弈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一、诉讼与博弈

诉讼犹如两个博弈者(为了简要说明问题,我们假设只有原告与被告无第三人参与的诉讼),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博弈,博弈的结果只有三种情况,1、零和博弈,2、负和博弈,3正和博弈。在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中,比如被告撞了原告的车,原告花了一万元的修理费,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的损失费,法院支持这个诉讼请求,被告将一万元赔偿给了原告,仅从财务上看被告赔偿了一万元,而原告得到了一万元的赔偿,两者总额没有变化,这就是“零和博弈”,一个参与者的所得正好是另一个参与的所失。但是诉讼并没有这么单纯,在原告与被告的博弈中参与者还有法院,到法院起诉是要交诉讼费的,一般而言诉讼费由败诉者承担,那么被告最后支出的不只一万元,而原告却只得到一万元,一方所得小于另一方所失,这个博弈叫“负和博弈”。如果情况再复杂一点,原告还请了律师,律师费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只能由聘请方自行承担,那么原告最后所得还要减去律师费用,实际得到的赔偿就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了,这就成为一个典型的“负和博弈”。在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几乎戏剧性的情节,在一些案件中因为被告态度比较诚恳,原告很快与被告达成和解,互让一步,海阔天空,事情得到圆满解决。这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可能会出现这么一种戏剧性的情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诚恳的态度打动了原告,原告主动提出自己的朋友是开修理厂的,可以打折,原告的车修好了,弥补了撞车损失,同样修车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赔付的钱却少了,原被告也许还成为了朋友,这个博弈就是“正和博弈”。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困惑

知识产权诉讼比普通的民事诉讼要复杂一些,最为特殊的是赔偿数额的计算。理论上讲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适用我国一般民事赔偿原则,采用“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在实践中基本做不到这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赔偿的计算一般采取三种方式:第一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二是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两种计算方式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问题,想想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有哪个被告会主动交出账本,老老实实地交代自己因为侵权获得了多少收益,法院也不能做到强制被告交出账本,没有账本就无从知道被告到底因为侵权获得了多少的收益。实务中还有比较极端的例子,被告刚刚开始侵权,还没有获得利益,反而因为前期准备花了不少的成本,其收益为负数,这种情况下怎么赔偿?第二种方式似乎原告可以向法院递交自己的账本证明自己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但是也有问题,怎么证明自己收益减少就是因为被告的侵权所致呢?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因为产品销售很旺盛,其销量并没有减少,反而比侵权前更高,那么这又怎么计算呢?因为这两种计算方式都有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第三方式:法定赔偿,这是在考虑到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判决,这个范围只限定最高的赔偿额,一般是五十万元,因而在实务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都比较低,赔偿二十万元就算比较高的,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判决赔偿的数额并不能弥补原告(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是常有的事。

这是知识产权诉讼的尴尬与困惑之处,笔者亲身代理的一个案件就特别能说明问题,笔者在二审阶段代理了一个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件,该案件由南方某省高院审理。该案件的代理从诉讼的角度而言应当是十分的成功,侵权赔偿额从一审的十几万元提高到了二十多万元。因为被告是一个没有资产的空壳公司,在二审阶段笔者要求否定该公司的法人资格,让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主张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这在当时的诉讼实务中是非常难得的。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侵权者侵权处心积虑注册一个空壳公司,以空壳公司的名义侵权,却将侵权所得打入个人帐户,使得权利人的赔偿要求实际落空,而笔者成功地否定了被告法人资格,让实际得到侵权利益的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使权利人的赔偿得到了保障。但是诉讼的成功无法让原告高兴起来,因为原告在北京,而案件却在南方省份立案、审理,原告多次往返南方参加法庭审理。该案件准备工作做得十分的充分,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大量的公证取证,保全被告的财产等,诉讼过程原告总的费用花费超过二十万元,与其获得赔偿几乎一致,那么这个案件对于原告而言维了权,却没有得到“利”,在经济利益上并没有得到实质的补偿。而被告在这个案件中也是费尽心机、疲于应付,最终也免不了赔偿。这个诉讼博弈对于双方而言完全是个“负和博弈”。

三、“负和博弈”的无奈

2004年6月1日经过了长达二年耗尽心力的法庭内外的攻防后,深圳市中级法院终于作出判决认定华旗公司侵权成立,需向给朗科公司支付100万元赔偿款。朗科公司喜形于色,据说包了一节火车厢浩浩荡荡进京宣传造势,而败诉的华旗公司也不甘示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朗科公司专利无效,准备掀起了又一轮诉讼的高潮……争斗的结果是,一审判决后半个月至一个月内闪盘价格全面狂跌,一审胜诉的朗科公司的产品价格也无可幸免下跌50%。知识产权诉讼就这么奇怪,单纯追求单方面的胜诉,却造成两败俱伤,背离了原告起诉的初衷。

知识产权诉讼不仅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存在很多问题,更为复杂的是知识产权诉讼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的胜败,还要牵扯到很多方面。上面提到的华旗公司和朗科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就能看出其复杂性,从知识产权诉讼本身而言,朗科公司在诉讼中取得了胜利,法院认定了华旗公司侵权而且判决华旗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赔偿金,朗科公司对于这个结果是非常满意的,以致以胜利者的姿态高调进行宣传。但是,无论是华旗公司还是朗科公司在诉讼中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的产品都大幅度下降了价格,朗科公司在案件中确实得到了维权,但其产品的大幅降价使其在经营利益上受到惨重的损失,并且殃及全国的同行业,使同行业企业无一幸免地减少了经营收入。因此知识产权诉讼并不是简单的只有原被告参与的博弈,博弈的结果也不是只涉及案件本身的胜与败。如果双方仅从案件本身进行博弈,其结果从经济利益上而言往往是“负和博弈”,这当然是原被告都不愿意看到的。

四、“正和博弈”的思路

笔者曾经和一个国家级行业协会的秘书长提到:“专利如果被侵权,打击侵权不如许可给别人使用。”秘书长说专利权人不愿意许可。为什么不愿意呢?这个问题笔者不断探讨终于发现,这不仅是专利权人思想观念的问题,在对专利的使用认识上存在严重的误区。专利权人往往有一个幻觉,认为专利能给自己带来垄断的市场,希望市场的利润自己独占。实际绝大多数专利权人无法做到这点,中国市场那么大,需要多大的经济能力,才让自己的专利产品遍布市场的每一个角落。“分蛋糕的道理”大家都懂,那为什么不能和大家一起把蛋糕做大呢?本人明显感觉到专利权人囿于传统小农观念,没有算清楚经济帐,所以有必要从经济上分析一下。假设专利权人的经营能力能独占一个省的市场,假设他在一个省获得的收益是一个整数单位。如果他许可其他省份的人使用该专利,许可费是10%,全国30多个省,那么他的获利是自己亲自生产、销售所获得收益的3倍以上。当然一个企业很难独占一个省的市场,它的许可对象应该还更多,那么许可所获得收益将比自己亲自生产、销售高出更多的倍数,而且许可省心省力,基本没有经营上的风险。如果仅仅从维权的角度出发四面出击打击侵权者,根据以上的分析即使获得胜诉,其很可能将精力耗在诉讼上,没有精力去进行生产和销售,从整体的经济上来看是得不偿失的事情。专利侵权人就象偷渡者一样,依靠机会主义的博弈心态去赌一把,但即使偷渡成功,还需要每时每刻提防被国外的警察抓住。侵权人的责任伴随侵权行为而始终存在,被专利权人起诉,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随时都可能暴发。那么购买使用许可权,花点钱买个平安,能够心安理得,只要许可费合理,他们是可以的愿意接受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权利人对于侵权人与其打击侵权,不如直接许可收益高,而侵权人因为侵权受到打击,其接受许可比被偷偷摸摸侵权获得的收益更有保障和可持续性,如果两者相会在法庭上,双方能达成和解,将打击侵权转化发放许可证,那么双方博弈的结局将是“正和博弈”,权利人既维了权,又得到了应有的经济利益,原来的侵权人获得了正当使用的权利,如此双赢的“正和博弈”解决思路是行得通的。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做法可以作为我们学习的典范,我们来看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纠纷如何进行博弈。美国通用公司和我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历经三年时间,双方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以解决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间的所有纠纷。经双方共同商定的公开声明说:“通过友好协商,就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间的纠纷,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已达成了和解协议,解决了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间的所有纠纷,各方将集中精力发展好各自的业务”。日本的三菱公司如果被别人提起侵权诉讼的话,会首先调查自身是否有侵权行为,如果确实存在侵权,即以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为筹码,和对方谈判交互授权,从而减少了大量侵权诉讼所需要的时间和经费上的投入。多数有关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都是以和解的方式处理的,节约时间和费用,努力使双方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博弈结果转化“正和”。华旗与朗科在国内都是极为优秀的企业,很快意识到一审激烈对抗对双方不利,在二审中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将一个“负和博弈”结果转化为“正和博弈”。

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我们看到知识产权诉讼,如果只是简单的维权,其结局往往是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但是“负和博弈”并不是知识产权诉讼的宿命,只要打开狭隘的眼光,放弃陈旧的小农观念。从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全局出发,化干戈为玉帛将“负和博弈”变成“正和博弈”,即维了权,又得了利,而且双方都能从中获得收益。我国对此也逐步有了认识,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广东省高院专门制定下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指导意见》”。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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