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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下发《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3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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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下发《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下发《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人事部

根据“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方针,为鼓励在外的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我部制定了《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流动调配司联系。

附: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鼓励在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自愿短期(一年以内)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在外公费和自费留学人员。
第三条 资助条件
留学人员自愿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资助: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获得过有影响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或在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获得过专利;
3.掌握国内急需先进技术,拟回国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交流。
第四条 资助范围
1.参加国家、部委、省市重大科研课题的攻关研究工作;
2.帮助国内有关单位解决急需的科研难题;
3.回国开展合作研究,讲学,培训,项目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交流;
4.参加国内举办的重要国际会议或全国重要学术会议,并有大会专题报告;
5.人事部认定的其他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 资助款项
资助留学人员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住宿费、伙食费 、交通费、研究费等)由接待单位负责或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在项目实施三个月前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人事部提出资助申请。由接待单位将《人事部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申请书》、留学人员要求短期回国工作的信函和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及个人履历,送所在部委、省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人事部。
2.一时难以找到接待单位的留学人员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协助联系落实接待单位。
3.国内急需解决技术、科研难题的单位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留学人员,可通过部委、省市人事(科干)部门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通过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有关部门协助联系落实所需留学人员。
4.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审批意见通知部委、省市人事(科干)部门,由部委、省市人事(科干)部门通知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本人。
第七条 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科干)部门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将有关情况报人事部。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新出联【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保证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顺利实施与按期完成,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3月进行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资助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的原则
  1.重点资助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2.重点资助具有重要文化传承和积累价值,弘扬民族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3.重点资助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大成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4.重点资助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5.重点保证已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内的项目,适当兼顾规划外的重要项目。
  6.重点资助古籍整理项目,适当兼顾高质量的古籍研究著述。
  二、申报项目的范围和学术要求
  1.古籍是指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汉文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
  2.古籍整理项目(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资料汇编、索引、书目等)必须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积累价值。
  3.整理方式要符合学术规范,体例完善,在学术上要有创新。
  4.提倡开拓新选题,注重原创性。
  5.研究著述主要是指与古籍密切相关的专题研究,不包括个人文集和多人合作的论文集等。
  6.对于没有版本价值、未经认真整理、只对已出版的古籍进行简单汇编加以影印的项目不予资助。
  7.以前申报过的重大项目,如有新增子项目也须重新申报评审。
  三、申报项目的数量和品种
  1.专业古籍出版社和具有古籍出版范围的其他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20种。
  2.非专业古籍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5种。
  3.在所申报的项目中,重点是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项目。
  四、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1.此次申报的项目只限于已签订出版合同且收到书稿、列入2011年度出版计划,并可保证在2012年3月底前如期出版的项目(凡拟在2011年3月以前出版的项目,均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2.此前已获得古籍小组资助,并已正式签订《出版补贴项目议定书》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外宣资金资助的项目也不得申报。
  3.此前出版补贴评议中未获通过的项目,如果在整理体例上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亦不得再次申报。
  4.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其出版资助由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统筹安排,不在申报之列。
  5.申报材料中须附有申报项目的详细目录、书稿清样(不少于20页)、出版合同复印件,以及项目的著作权情况和著作人简介。
  6.申报单位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格式规范,叙述明了,字迹清晰,必填项必须填写,出版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凡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材料,均视为无效。
  五、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表纸质材料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2月28日以前一式20份寄至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表(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华古籍网下载。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
  邮编:100052
  邮箱:ldxz@163.com
  联系人:李树玲 齐浣心
  电话:(010)83138146 83138145

附件:1.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50/129315716653120019.doc
2.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50/129315717735633960.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狩猎场,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五、删去第四十三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