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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5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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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12月10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结合高等院校实际情况,我们在总结北京、天津、四川、湖北、浙江、江苏等省市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基础上,制订了《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分为达标、三级、二级三等,一级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按照此标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可参照本标准制订实施细则,征得当地财政厅(局)同意后,在所属高等学校中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精神,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高等学校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要制订出目标明确的“达标”、“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成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且成员相对稳定的考核确认小组,首先将重点放在抓基础、达标准上,促使学校认真抓好会计和与会计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三、对于达到会计工作规范化基本要求的学校,主管部门可授予其达标证书;对于获得三级、二级证书的学校,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未达标的学校,则必须从严督促,要求其限期达标。
开展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是提高高等学校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及有关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采取措施使高等学校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
一、会计机构及人员
达标
1.按《会计法》规定,设有独立的财会机构。
2.按《会计法》规定任免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3.按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由主管校(院)长执行总会计师职责。
4.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并能较好地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5.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其中至少50%受过中等财经专业以上的培训。
6.设有专、兼职稽核人员,有比较完整的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有文字记载的岗位责任制,聘任上岗的会计人员全部持有会计证。
三级
1.会计主管人员由具备会计师或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2.会计人员70%具有中等财经专业以上学历,20%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计划、有层次地培养财会干部,有定期的业务学习制度。
4.稽核制度健全。
二级
1.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能按照总会计师试行的工作规程行使权限,履行职责。
2.会计人员30%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财会人员的培训计划能有效付诸实施。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一)会计凭证
达标
1.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各项内容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
2.自制原始凭证有固定的格式并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建有完整的领用、缴销制度。
3.各种有价票券(如洗澡票、游泳票、电影票、医院挂号票等)有统一控制的印刷、管理、发行、缴款制度。
4.外文原始凭证,应将其主要内容译成中文,金额一律以折成的人民币为准。
5.记帐凭证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制单、审核、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内容,每月编一个顺序号。
6.记帐凭证按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填列,不能把几天的会计事项综合在一起填列(一般应一单一事)。
7.会计凭证的书写字迹、阿拉伯数字、人民币符号、汉字大写数的写法和更正错误的方法均应符合《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
8.会计人员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三级
记帐凭证差错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二级
记帐凭证差错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二)会计科目
达标
1.按照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且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符合国家规定。
2.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填写明细科目名称。
3.费用收支应分别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直接费用正确归属,间接费用合理分摊。
4.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和方法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帐簿
达标
1.帐簿设置及记帐方法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各种帐簿的封面标明帐簿名称、年度,帐首都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并逐项登记盖章。
3.各种帐簿均有“帐户目录”或“帐户贴签”。
4.现金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并在使用前逐页编号。
5.除固定资产明细帐、材料明细帐、有价证券明细帐之外,其余各种帐簿应每年更新,不得连年使用。
6.银行存款明细帐、现金出纳帐,应根据会计凭证逐笔登载,不得几笔合计记为一笔。
7.记帐、结帐、更正错误,必须符合《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定要求。
8.帐证、帐帐、帐实三相符。
9.使用计算机打印帐簿亦应符合以上各项要求。
三级
记帐差错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二级
记帐差错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四)会计核算
达标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和银行往来结算制度。
2.建有定期现金抽查制度,并有抽查记录。
3.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逐笔核实,及时处理未达帐。
4.各种往来款项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分别列帐,不得混淆。
5.各类资金均须分清预算内外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划清收支渠道,正确归属费用,不得相互混淆挤占。
6.校办工厂、农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性单位和社会服务,均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成本,遵守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进行全额成本核算。
7.校办厂等生产单位应建立各种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有完整的材料收发领退、劳动工时、产品产量质量及出入库等原始记录。
8.基本建设投资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每项工程有概算、预算、决算,对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按计划,按进度”拨款原则结算工程价款。
三级
1.银行往来未达帐挂帐时间不超过4个月。
2.有具体的暂存暂付款项清理催办制度,往来款项非正常原因挂帐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3.校办工厂、农场、公司按月进行成本核算。
4.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定额、有计划,层层分解,归口管理,核算正确。债权债务及时结清。
5.各项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核算正确,清算及时。
6.校办工厂、农场和公司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格分清本期和下期、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费用)界限。
7.校办工厂、农场和公司的销售(业务)收入、应纳税金和利润(或亏损)及其分配核算正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二级
1.银行往来未达帐挂帐时间不超过2个月。
2.有具体的暂存暂付款项清理催办制度,往来款项非正常原因挂帐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3.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基本达到成本实、利润纯。
(五)会计报表
达标
1.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性质的表报除外)均由会计帐簿产生,做到帐表一致。
2.各种收支业务,应该全部反映在所属资金渠道的会计报表之内,预算内外不得混淆。
3.各种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工整,装订整齐,报送及时。
4.季度和年度报表应按上级规定的提纲编写文字说明。
5.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盖章。
三级
按季度对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
二级
在三级基础上,进一步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及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
(六)会计档案
达标
1.会计档案应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凭证、帐表加封皮装订,做到整理合乎规范,专人保管,存放有序,并按年度设立档案登记簿。
2.会计档案的管理符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3.会计档案的调阅、移交应有严格、合法的手续。
4.按规定已经过时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造册经过审查批准后进行销毁。
三、财务管理工作
(一)预算管理
达标
1.对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和核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
2.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及各项资金收支计划有定额和依据,切合学校实际,并有详细说明,不得搞赤字预算。
3.对年度预算指标实行有效控制措施,掌握学校各单位资金需要、使用、结余的情况,提出筹措资金的措施,合理调动资金和调整预算。
4.学校内部经济包干分配数字有定额依据,经济承包项目有指标、定额依据,并有检查制度。
5.建立独立核算和二级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检查措施。
6.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及基建投资均应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
7.学校各种基本数字的增减变化,要设辅助簿册登记,统计准确及时,不重不漏,编报基本数字表真实、准确。
三级
1.对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管理制度,订有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2.建有较科学可行的预算分配方法。
二级
1.对预算管理建立分配、控制、评估等全过程科学管理办法。
2.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财务管理达到本地区同行业二级水平。
3.财会部门能在参与决策方面发挥较有效的作用。
(二)工资、奖酬金、福利基金管理
达标
1.设立工资基金登记台帐,记录全部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借以编制工资发放清单、清册及填制有关报表,分析工资基金计划执行情况。
2.各种预算外收入提取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酬金”的提取来源和比例符合规定,并设立专户记录提支情况。
3.职工领取的各种奖、酬金,有统一综合记录;正确、完整地汇总奖金总额;并照章缴纳奖金税。
4.福利费每月按标准和实有人数计提,并转预算外“其他代管经费”专户管理,按规定范围支用。
5.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应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并设专户记录、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
(三)助学金管理
达标
1.根据所掌握的全校各类学生人数,按照人民助学金管理办法编造享受各类助学金名册,并规定有严密的领取手续和检查制度。
2.各类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和贷款的申请、评定有制度,发放有清册,领取有手续,并有详细的记载,及时回收贷学金。
四、物资管理
达标
1.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年度有计划,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可行性论证,有专人管理,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经批准的计划外或临时性的购置除落实资金来源外,还有分级批准的手续制度。
2.各类固定资产不分资金来源均由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入帐建卡,统一管理。
3.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调出、削价处理、报损报废有统一制定的表式、帐卡(如验收单应有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金额、附件等,削价报废单应有原价削价及报废原因、鉴定结果、审批意见等)。
4.购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制定登记保管、入帐、检修维护、使用等管理制度,年终有清理对帐的记录,财务物资部门二者做到帐帐相符。
5.确定合理的材料储备总值的定额,并认真贯彻执行。
6.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严格的验收、计量、出库及帐、卡、报表制度。
7.除随买随用的零星材料并经批准直接报销外,其余均纳入“经费材料”或“其他材料”帐户管理,并填制“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生产单位另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8.生产及经营性单位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9.无物资积压、霉烂、变质、遗失。
三级
1.物资出入库经过计量、检验,手续齐备,实行检验索赔制度。
2.建立财产、物资保管、使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
3.物资管理部门应逐年清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等。
二级
教学设备利用率、完好率有记录、有考核、有分析。
五、财经纪律
达标
1.单位领导人了解并认真组织实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等各项财经法规,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
2.坚持按国家及主管部门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不乱挤乱摊成本。
3.不截留应上交国家税利及收入,不拖欠、挪用公款,不弄虚作假,不私设“小金库”。
4.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制度的收支应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三级
当年无违纪行为。
二级
连续两年无违纪行为。
六、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达标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道。
2.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待人接物耐心、和蔼,并认真做好财经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4.热情服务。
七、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
二级
1.能够联系实际运用一种或数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参与学校决策,取得一定效果。
2.规模较大的院校(学生在3000人以上),财务处的会计核算工作实现电算化,且其软件设计和应用符合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的换文

中国 挪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的换文


挪威王国首相
科勒·维洛克阁下
阁下:
  在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商谈之际,我荣幸地建议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如果缔约双方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签约国,缔约双方在适用上述公约时,将就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事宜进行协商,并努力达成一项协议,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