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辖区内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岛、沙滩、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桥、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 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地名工作规划。
㈡指导和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㈢制定全市地名工作规划。
㈣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㈤负责市中心城区单位住址编排号,临街门牌编号,住宅区域的编排号及发布工作。
㈥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市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
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地址编号的推广使用。
㈧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
㈨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㈩逐步建立地名数据信息网络。
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㈡落实全市地名工作规划。
㈢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㈣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㈤设置地名标志。
㈥管理地名档案。
㈦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有利于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经济建设发展。
㈡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㈢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㈣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㈤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市地名。
㈥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含同音);市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含同音)。
㈦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㈧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八条 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应予以更名。
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
㈠行政区划与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依照《条例》第六条办理。
㈡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城镇街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城镇街道名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㈢凡在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商业建筑、住宅小区及综合性大楼等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审批后,应当在地名管理部门取得正式命名。
第十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有的新名及其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负责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三条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第十四条 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原则上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的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可以保留。
第十五条 地名中的罗马字母的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六条 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编纂本市标准化地名工具书,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书。
第十八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同类地名标志规格应当统一。
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化书写的标准地名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民政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财政拨款、有偿冠名等方式筹措。
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名档案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执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在遵守国家档案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2]2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0830_502255.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税 务 总 局
2012年8月9日
受 理 号:
申报类型:
国家规划布局内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所在地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本申请书。除指定年度外,应填报认定年度前一年企业有关情况。企业名称须填全称。
二、受理号由地方主管部门填写。
三、申报类型由企业填写。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七条的第一或第二类条件申报的,“申报类型”处对应填写“第一类”或“第二类(支持领域)”。“(支持领域)”由申报第二类的企业从认定工作通知明确的支持领域中选择一个领域填写,并在表2中填写该领域收入占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比例。
四、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申请书纸质版(按A4纸规格装订)和电子版提交至地方主管部门。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五、申请书中注明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请书纸质版须加盖骑缝章。
六、除另有说明外,申请书中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
七、根据《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参与认定工作相关人员应对本申请书内容严格保密。
目 录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程和总体战略
二、企业研发水平
需包括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认定年度前两年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完成情况、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等情况。
三、企业经营水平
需包括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率水平、品牌知名度、人均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企业相关重大兼并重组情况等情况。
四、企业发展潜力
需包括企业成长性、企业发展规划、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情况等方面情况。
五、企业支撑带动作用
需包括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落实国家规划发挥的作用等方面情况。
(上述内容总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万字)
附件一:企业情况表
表1 申报企业基本信息
表2 申报企业主要业务及产品
表3 申报企业设计开发环境
表4 申报企业研发水平
表5 申报企业经营水平
表6 申报企业发展潜力
表7 申报企业支撑带动作用
表1 申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网址
注册地址 注册日期 工商注册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护照号
企业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注册资金 (□万元 □万美元) 固定资产(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企业性质 □国有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民营 □其他
是否上市企业 □是 □否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
□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日期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号
是否通过上一年度企业年审 □是 □否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税务登记号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税务登记号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企业员工持股情况 管理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
技术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
其他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
人员构成情况
企业员工总数
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数量 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总员工比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员工数量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总员工比例(%)
研发人员数量 研发人员占总员工比例(%)
管理人员数量 市场推广与技术服务人员数量
员工培训人数和人次 接受培训员工占总员工比例(%)
序号 企业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主要人员姓名 从业经历和年限(100字以内) 学历 取得的科研或企业运营成果简介(50字以内)
1
2
3
……
表2 申报企业主要业务及产品
(一)主要业务方向及排序(按销售收入由高至低排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自行设计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产品
2、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受客户委托进行芯片设计
3、IP核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
4、EDA工具软件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
5、IC设计测试验证
6、其他
(二)主要应用领域
领域 该领域收入占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比例%
□ 计算机
□ 网络通信
□ 消费电子
□ 工业控制
□ 汽车电子
□ 其他(按《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类申报的,请在此填写申报的其他支持领域)
(三)主要产品具体信息
序号 产品名称(中文)及型号 芯片线宽 芯片制造(流片)厂商 芯片封装厂商 主要IP核供应商 产品主要客户
1
2
3
4
……
企业所获得质量认证
备注:1、主营业务为IC产品的企业“主要产品具体信息”各栏信息均需填写;
2、主营业务为IC设计服务、IP核开发、EDA工具软件开发以及IC设计测试验证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填写“主要产品具体信息”栏中相关内容,其中产品名称及产品主要客户为必填项。
表3 申报企业设计开发环境
设
计
开
发
硬
件
环
境 开发场地面积(M2)
大/中/小型机 型号
台数
服 务 器 型号
台数
工 作 站 型号
台数
PC 机 型号
台数
设
计
软
件
工
具 工具类别 工具商/国别 工具名称 数量 自购/租用
测
试
设
备 型 号 设备商/国别 测试速率/通道数 数量 自购/租用
表4 申报企业研发水平
(一)知识产权情况
序号 认定年度前两年申请的知识产权名称及受理号 序号 认定年度前两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名称、专利号或登记号
1 1
2 2
3 3
…… ……
(二)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情况
序号 认定年度前两年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万元) 项目及完成情况简述(100字以内)
1
2
3
……
(三)研发情况
指标 认定年度前第一个会计年度 认定年度前第二个会计年度 合计
总额 同比增长(%) 总额 同比增长(%)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研究开发人员数
研究开发人员数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
(四)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
情况简述(300字以内)
表5 申报企业经营水平
指标 认定年度前第一个会计年度 认定年度前第二个会计年度 合计
总额 同比增长(%) 总额 同比增长(%)
(一)销售收入(万元)
企业收入总额
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人均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
自主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
自主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企业出口(万美元)
企业出口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出口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出口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企业出口主要国家(地区)、客户及内容(200字以内)
(三)企业利润(万元)
净利润总额
净利润率
(四)企业税收(万元)
应缴所得税
实缴所得税
应缴增值税
实缴增值税
应缴营业税
实缴营业税
(五)企业资源整合情况
企业前三年内重大兼并重组情况简介(200字以内,可填“无”)
表6 申报企业发展潜力
(一)企业成长性
情况简介(500字以内)
(二)企业发展规划
情况简介(500字以内)
(三)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情况
情况简介(500字以内)
表7 申报企业支撑带动作用
(一)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
情况简介(500字以内)(包括流片、支撑整机发展、带动本企业和相关企业就业等情况)
(二)落实国家规划发挥的作用
情况简介(500字以内)
附件二:申报企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2011年1月1日后可按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按照国税总局2012年19号公告执行)
3、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4、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职工人数、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材料
6、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复印件
7、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业务收入情况表
8、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缴纳凭证复印件
9、企业设计、生产、经营产品列表(本企业自行开发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分开列写)
10、购买和租用正版EDA工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申请/授权的知识产权相关凭证复印件(没有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请注明)
12、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没有进行相关认证的请注明)
13、认定年度前两年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相关文件复印件(没有承担相关项目的请注明)
14、企业自愿提供的市场占有率、客户情况等材料
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 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国家规划研究确定支持领域和认定工作要求,并在申报年度(企业提出规划布局企业资格申请的年度,下同)4月底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对照公告、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应于申报年度7月1日前予以告之,并于申报年度8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联合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认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随机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在申报年度9月底前对申报企业研发水平、经营水平、支撑带动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比(评价指标详见附表)。组织专家评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组织专家评审,两个专家组人数分别为11人以上和7人以上单数;
(二)专家组由技术和管理(财务)两方面专家组成,各占约50%比重。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管理(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
(三)与申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认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按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审查研究后,以总量控制原则择优确定规划布局企业。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商文化部。
第十六条 认定主管部门对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七条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第十八条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请地方主管部门报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现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报认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规划布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主管部门适时作出保留认定资格、撤销认定资格等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地方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主管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二条 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对申请认定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因认定工作以手续费、评审费等名目收取企业费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4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减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认定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认定工作规定的有关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企业信息保密、认定工作保密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评价指标(试行)
评审内容 评审小项
研发水平
(35分) 1、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含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数量和质量
2、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
3、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
4、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
5、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
经营水平
(35分) 1、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除年度支持领域内嵌入式软件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其他企业不低于50%)
3、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率水平
4、品牌知名度
5、人均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6、资质认证情况
7、企业管理状况
8、企业重大兼并重组情况
发展潜力
(20分) 1、企业成长性
2、商业模式创新性
支撑带动作用(10分) 1、支撑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
2、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
附表2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价指标(试行)
评审内容 评审小项
研发水平
(40分) 1、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
2、认定年度前两年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完成情况
3、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
4、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
5、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
经营水平
(35分) 1、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2、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率水平
3、品牌知名度
4、人均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5、企业相关重大兼并重组情况
发展潜力
(10分) 1、企业成长性
2、企业发展规划
3、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情况
支撑带动作用(15分) 1、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
2、落实国家规划发挥的作用
受 理 号:
申报类型:
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所在地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本申请书。除指定年度外,应填报认定年度前一年企业有关情况。企业名称须填全称。
二、受理号由地方主管部门填写。
三、申报类型由企业填写。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的第一、第二或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在“申报类型”处对应填写“第一类”、“第二类(支持领域)”或“第三类”。“(支持领域)”由申报第二类的企业从认定工作通知明确的支持领域中选择一个领域填写,并在表2中填写该领域收入占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比例。
四、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申请书纸质版(按A4纸规格装订)和电子版提交至地方主管部门。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五、申请书中注明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请书纸质版须加盖骑缝章。
六、除另有说明外,申请书中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
七、根据《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参与认定工作相关人员应对本申请书内容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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