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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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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1990年8月3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根据国务院以及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局机关及在京直属挂靠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由外事司统一负责管理。
三、根据出国人员的职务,及其所在单位的性质等情况分别办理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
四、出国人员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护照,如因业务工作原因需要持有第二本护照,须征得外事司同意方可办理。
五、护照由外交部领事司签发后,由局外事司护照管理人员及时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并集中保管。
六、护照若未办理登记、编号或借用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护照交持照人或进行签证办理事宜。
七、必须凭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方能办理护照借用手续。
八、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之内主动将护照交还护照管理人员。
九、持照人因私借用护照,应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说明理由,方可办理借用手续。护照用毕应立即送回,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周。
十、因私出国人员不得借用因公护照。
十一、护照管理人员要及时收缴护照,借照人如逾期不交,且无正当理由,局外事司可商外交部领事司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为该人所在单位办理护照。
十二、护照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护照进行检查,每年年末,对过期失效和用满页数的护照进行检查清理,按规定手续统一核销。
十三、违犯上述规定,以及发生护照丢失、被窃等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卫生部关于印《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防治工作中参考使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控工作方案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下简称流脑)是由脑膜炎奈瑟菌感染脑膜或脑脊髓膜引起的呼吸道传染病,常在冬春季节发病和流行,以儿童多见。流脑在我国一直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传染病,建国后曾发生了3次全国性大流行。自1985年开展大规模A群流脑疫苗接种后,发病率持续下降,近几年来发病率一直徘徊在0.2/10万左右的较低水平,但近两年来在局部地区仍存在暴发流行的隐患,流脑的病死率呈上升趋势,一些省份C群菌株引发的病例增多,流脑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加强流脑的防控工作,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流脑防控工作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监测管理
(一)疫情报告
流脑作为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类医疗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流脑病例和疑似病例时,遵循疫情报告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限报告。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进行报告。已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及时做好网络直报工作;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报出。医疗机构还应负责流脑病例出院、转诊或死亡等转归情况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脑病例转归的核实。
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3天内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报告。
(二)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要对所有流脑病例和疑似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脑疫苗接种史等(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流脑疑似病例个案调查表)。
在辖区内出现首例流脑病例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病人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发生聚集性病例或在学校、集中用工场所中发生病例时,应对其接触密切的人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主动搜索等。同时还要了解人群疫苗接种、人口流动、人群发病以及居住环境等情况。
(三)实验室监测
实验室监测包括病原学监测、健康人群带菌监测、免疫水平监测和耐药监测等内容。进行检测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
(1)医疗机构内标本采集和检测
医疗机构发现流脑病例和疑似病例时,无论是否使用抗生素治疗,都要尽快采集病人脑脊液、血液、瘀点(斑)组织液标本,标本要尽可能在使用抗生素治疗前采集。
脑脊液:采集1毫升脑脊液,进行涂片检测、培养分离、抗原检测。
血液:抽取病人全血4毫升,其中1毫升用于分离血清进行抗体测定,其余全血进行病原培养分离、核酸检测。
瘀点(斑)组织液标本:选病人皮肤上的新鲜瘀点(斑),消毒后用针头挑破,挤出组织液,涂片镜检。
开展检测的医疗机构,分别采集2份脑脊液、血液标本,其中1份供自行进行检测用,另1份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进行上述检测的医疗机构,只需采集1份标本,并立即报告或将标本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因脑膜炎双球菌比较脆弱,采集标本后,在运送样品或培养物时,应保持样品温度处于20℃—36℃之间,但检测抗体的血清标本应冷藏运送。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本检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与医疗机构联系,收集所有流脑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脑脊液、血液标本。对于病原检测阴性的病例要采集恢复期血清;对首例流脑病例要采集其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前)咽拭子标本。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不超过48小时)将标本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病例标本后,及时进行流脑病原检测和血清抗体测定,将分离的菌株或培养阴性的标本及时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分离的菌株或培养阴性的标本后,对菌株应及时完成复核鉴定;对培养阴性标本进行特异性核酸PCR检测。菌株应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菌群监测和菌株复核鉴定工作。
对于部分具备上述检测能力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人员、设备和技术达到条件,并经省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可,可从事相应的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工作。已经检测过的标本,报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后,直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入个案调查表,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流行病学和实验室监测数据库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报告程序按《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监测方案》(另行下发)执行。
2、健康人群带菌监测和免疫水平监测
各省应根据本地流行情况,至少设立3个流脑监测点,在流行季节前开展抗体水平和人群脑膜炎奈瑟菌带菌检测。
3、耐药性监测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三级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耐药性监测,指导治疗和预防用药。其他有条件的医院也应开展此项工作。耐药性监测结果统一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省上报的标本开展相应的耐药性监测,并同时向协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相关实验室提供标本进行耐药性监测平行实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耐药性监测结果,定期报卫生部。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向社会公布推荐使用的预防药物目录。
(四)预测与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历年来流脑疫情、菌群分布、健康人群带菌状况和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当地疫情进行预测和预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预测和预警的结果,及时组织实施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流脑疫苗免疫预防
(一)常规接种
1、已将A群流脑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省份,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实施接种,提高疫苗接种率;未将A群流脑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但有流脑流行的省份,应争取将其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2、有C群流脑聚集性病例或暴发流行的省份以及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应推广应用A+C群流脑疫苗。重点对学龄儿童和大型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群等进行A+C群流脑疫苗预防接种。
有条件的省份要争取将A+C群流脑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各省应将流脑疫苗接种情况纳入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系统,按时上报,并开展流脑疫苗接种率调查。具体报告程序见《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监测方案》。
(二)疫苗使用原则
1、A群流脑疫苗:6~18月时接种第1、2剂,2剂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3岁时接种第3剂,与第2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岁时接种第4剂,与第3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年。
2、A+C群流脑疫苗
(1)接种对象为2岁以上的人群;
(2)已接种过1剂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3)已接种2剂或2剂以上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最后1剂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
(4)按以上原则接种A+C群流脑疫苗,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三、发生聚集性病例疫情处理
当出现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为单位, 7天内发现2例或2例以上流脑病例;或在1个乡镇14天内发现3例或3例以上流脑病例;或在1个县1个月内发现5例或5例以上流脑病例疫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主动监测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开展主动监测和病例搜索工作,加强调查资料的分析。各级医疗机构对所发现不明原因的具有突然发热、头痛或/和瘀点瘀斑等症状和体征的病人,实行“零病例”和日报告制度。
2、对发生疫情的学校,会同教育部门实施晨检制度,监测每位学生的健康状况,了解缺课学生的健康状况,并做好晨检工作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3、对发生疫情的建筑工地,要求用工单位设立务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掌握本工地流动人员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务工人员健康状况监测。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发生流脑流行时,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医学观察至少7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并告知其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一旦其出现突然寒战、高热、恶心、呕吐、流涕、鼻塞、咽痛、全身疼痛、头痛、瘀点瘀斑等症状和体征,要主动申报,并及时就诊。此外,还应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预防性服药措施,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往年流脑细菌耐药性的相关情况选择预防服药的种类,还可以参考卫生部网站上公布推荐使用的预防药物目录。
密切接触者包括患者的看护人员、家庭成员,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里的同班者或处在同一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中的人群。
(三)应急接种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开展应急接种时,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2、应急接种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辖区人群免疫状况和疫情流行病学特征,提出目标人群和接种范围的建议,并提供技术指导。
3、合理选择应急接种的疫苗。如果病人病原检测结果为C群,使用A+C群流脑疫苗;如果无菌群检测结果,可首选A+C群流脑疫苗;如果病人病原检测结果仅为A群,可使用A群流脑疫苗,也可使用A+C群流脑疫苗。
(四)疫点消毒处理和个人防护
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对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学校、工地等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社区、学校、工地开展湿式清洁,必要时用1%漂白粉澄清液或其它含氯制剂喷雾消毒。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厂矿、工地、商场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空气流通。学校、办公室或居民家中定期开窗保持通风。应做到每天开窗至少3次,每次不少于10分钟。如周围有流脑病人时,应增加通风换气的次数。在开窗时,要避免穿堂风。
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做好药物预防和免疫预防。
(五)区域联防
当疫情发生时,加强区域、部门和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做好疫情通报工作,协调采取统一防控措施。
四、医疗救治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检分诊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的感染科的职能,对就诊的具有呼吸道症状、发热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排查可疑病人,做好诊断和鉴别诊断工作,合理分流,并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治措施。
当发现疑似病例时,医疗机构应首先给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戴上口罩,并及时准确地诊断、报告病例。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就地隔离,开展规范化治疗,避免或减少严重并发症,减少病例的死亡。如因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必须采取严密的隔离措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保障其他患者就医安全。
病人的临床诊疗原则参见卫生部下发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疗要点》。
五、培训与宣传教育
(一)培训
各地要加强流脑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流脑流行病学监测、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水平。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加强流脑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等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二)宣传教育
各地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防治流脑的科普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预防流脑的意识。引导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扫地、勤洗手、淡盐水漱口;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厂矿、工地、商场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空气流通。
在流脑流行时,告知群众尽量避免探视病人或到流行地区探亲访友。发生暴发流行的地区应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暂停举行群众性聚会。
六、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流脑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建筑工地的流脑防治工作开展联合检查,促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侨联、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欧美同学会人事部门: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建设的特需人才资源。做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对于解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环境,吸引更多留学人才回国(来华)参与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留学回国人数逐年增加,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大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形成了以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工作站为主体的一批服务机构。同时,有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海外华人华侨、留学人员团体相互联系、密切配合,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回国创业提供服务和支持。但是,现有服务工作仍然存在着资源分散、渠道不畅、水平不高、手段单一、产品缺乏等突出问题。针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新形势,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为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力度,更好地为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现就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以方便广大留学人员为基础,以服务高层次留学人才为重点,以推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政策的全面落实为着力点,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和回国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优秀留学人才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把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作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统筹资源、提高效率、方便个人、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不断完善服务政策,壮大服务机构,构建服务网络,搭建服务平台,开发服务产品,逐步形成理念先进、政策完善、信息通畅、功能齐全、质量过硬、环境优良,面向广大留学人员的服务网络,为吸引留学人员提供服务支持。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政策。积极创新有关服务政策,着力在入出境、居留、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计划生育、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生活待遇,以及职业资格、项目申请、经费资助、收入分配、税收、表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创办企业、投融资等工作条件方面创新完善有关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回国工作、回国创业、为国服务”三位一体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政策体系。各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部门要根据中央政策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为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推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网络建设。以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国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互配合、上下互动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网络,统筹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服务合力。

建立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以有关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留学人员组织共同倡议、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建立包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其他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或群团组织在内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服务联盟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协作组织,各成员单位以合作协议为纽带,发挥各自优势,互相配合开展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海外有关团体组织的作用。服务联盟成员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与海外中国留学生组织和留学人员、华人华侨专业团体的联系与沟通,支持他们向海外留学人员提供信息和咨询,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牵线搭桥。根据需要和条件在留学人员相对集中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站,加强与留学人员的联系。

(三)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充分利用先进网络技术加强留学人才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留学人才统计、调查机制,畅通发布和反馈的渠道,鼓励各方面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库、人才需求库、回国(来华)专家库等各类数据库并联网,按照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的原则,实现数据库共建共享。以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为依托,与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信息网相互贯通,充分利用互联网便捷高效的特点,构建面向社会和广大海外留学人员的留学回国工作信息平台,促进留学人才、项目、政策、资金等信息资源的交流和共享,逐步将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打造成联系和服务海内外广大留学人员的重要窗口和桥梁。

(四)建立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运行机制。完善留学人才回国服务的市场运行机制。积极畅通留学人才供需渠道,规范留学人才人事代理办法,开展面向留学人才的专项中介服务,促进人才、项目和资金相结合,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体的留学人才配置机制。鼓励和支持高水平的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开发留学人才市场。

强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构的合作机制。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为依托,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构的协调合作,建立分工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实现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目标。

健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门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科技、财政、外交、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口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侨务、外专、外汇等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落实政策、加强服务。

三、服务内容

(一)落实回国政策。建立“千人计划”专门服务窗口,负责落实“千人计划”等专项计划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要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供全程专门服务。要研究探索将“千人计划”服务方式逐步拓展到其他各类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常态化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制。同时要切实落实面向广大留学人员的回国安置、经费资助、入出境和居留便利、行李物品检验通关、配偶就业、子女上学、工龄计算、职称评定、户籍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各方面政策,为他们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提供便利和支持。要加强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与监测,不断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各项政策间的衔接与配套。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听取留学回国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开展就业指导。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开展面向留学人员的就业中介服务。通过搭建交流平台,举办专场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各种留学人才科技示范交流,畅通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交流渠道。利用留学人才信息网、留学人员回国指南、语音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为留学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就业信息服务。加强对广大新回国留学人员的就业指导,通过组织留学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座谈、交流等活动,联络感情、交流信息、介绍政策、展示成果,帮助留学人员熟悉国情,加深对国内单位的了解,帮助解决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充分就业。

(三)支持回国创业。积极吸引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鼓励各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强包含法律、金融、人才项目中介、市场开拓、公共技术服务(公共中试平台、样品检验平台等)等内容的创业平台建设,落实各项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措施,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捷服务。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公开、公平、公正地申报各类政府资助项目和科技计划。探索建立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留学人员解决资金困难,促进其科研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对优秀的科研或创业启动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资助等项目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经费资助和配套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帮助他们成功实现从“科学家”向“科技企业家”的转变。

(四)吸引为国服务。组织办好多种形式的留学人才和项目交流会、成果展示会、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团等活动。支持鼓励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团体通过兼职、合作研究、回国讲学、学术技术交流、考察咨询、开展中介服务等各种适当形式参与祖国建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的服务项目,列入“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予以支持。

四、切实保障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建设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同步推进,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和各级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各级留学人员服务机构的评估考核体系及管理办法,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要结合留学回国工作发展,不断充实壮大服务机构,加大培训力度,增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政策,健全规章制度,研究制定配套服务措施,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开发满足留学人员需要的服务产品,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

(三)加强宣传表彰,营造良好环境。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广大留学人员爱国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同时,对在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先进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营造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留学人员服务体系建设,为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