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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3:1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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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令
第33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赵树丛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杨冬权
2013年5月2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第八条 林改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档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 确权和林权登记类中有关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林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林改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林改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

第十二条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纸质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纸质材料应当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容易产生字迹模糊或者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按照内容和年度分类整理并编制档号。其中与纸质文件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当编写互见号或者互见卡。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性数据以及航空照片、遥感数据应当用可记录式光盘保存,重要的应制成纸质拷贝同时归档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

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林改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林改档案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保管,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 依法及时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在移交档案之前,应当保留备份或者复印件。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林权证发放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原件一式两套,一套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县级国家档案馆应将林改档案纳入档案进馆接收范围,并将其统一归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全宗序列,对所保存的林改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林改档案。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利用林改档案资料时,除依法收取的复制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林改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 理,提供网上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林改档案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508/782bcb8883ce12f3e84401.pdf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3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管理,保证产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中所称酒类商品包括各种国产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及各类进口酒。
第四条 省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是省酒类商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商品的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商品管理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酒类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酒类商品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统筹规划,优化结构,扶持发展名优酒。
第六条 酒类商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酒类商品生产规划布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及相应的注册资本金、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生产条件;
(二)符合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白酒的生产许可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
其它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领取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征得市、州(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报省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或省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及相应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
第八条 酒类商品生产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和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酒类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九条 酒类商品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从事酒类商品批零兼营的企业或个人,应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第十条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由县级以上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查核发。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并报省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许可证由省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买卖和复制。
第十二条 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从持有酒类商品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并具有合法的票据。
第十三条 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厂名、厂址或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或伪造生产日期;
(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三)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
(六)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
(七)逃税、抗税。
第十四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企业或个人,因企业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合并、停业的,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手续。有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酒类商品违法案件时,须两人以上执行,并出示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必须接受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也可以查阅账册等有关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查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十六条 对酒类商品生产和经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当地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和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定期监督检测工作。
对认定为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有争议的,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第十八条 酒类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罚:
(一)对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的,或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处以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直至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逃税、抗税的,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部门查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3日
论工程量清单计价原理

黎广军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会员, 广东 深圳 518031)

摘要: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根本差异并非计价方法不同而是采购对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工程零部件产品而后者是施工工艺,因此清单计价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而定额计价难以控制工程造价。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计价原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On the Principles of Valuation with Bill of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LI Guang-jun
(A Associator of Shenzhen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 Shenzhen 518031, China)
Abstract: The basic difference between the valuation with bill of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and with the ration isn’t the difference of the valuation method but is the difference of the purchase target's nature, the former is the project spare part products and the latter is the construction crafts, so the valuation with bill of quantity can control construction cost effectively but the valuation with the ration can't control construction cost effectively .
Keywords: bill of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construction cost; valuation principle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称《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2周年,其成效未如理想,而理论不清晰可能是主要原因之一。本文从工程采购的角度出发,探讨工程量清单计价原理。

1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差异

1.1 “物理肢解”采购与清单计价

当我们无法评估一件商品的价格时,往往就会比较其零部件的价格。例如,两台配置不同的组装电脑无法比价,但可以通过比较主板、显示器等电脑零部件产品的价格来比价,因此,我们会要求电脑装配商列出一张“工程量清单”报价。如果清单中各种零部件的报价都是合理的,这台组装电脑的价格就是合理的;如果某个零部件的价格偏高,我们就会提出质疑。
建设工程是一次性生产的单件性产品,市场上往往没有完全相同的工程可以比价,因而难以建立其商品市场。但门窗等工程零部件产品可以互相比价,因此可采用“物理肢解”方式,在观念上将建设工程肢解为各种工程零部件产品,列出清单进行招标采购和计价。肢解前后的物理总量必须保持一致,不能发生化学变化;清单项目设置既要利于评估和比价,又要便于成本管理。境外造价专业人员称为“测量师”;而“测量”就是忠实反映客观事实,不能带有个人主观意志。例如,沟槽土方以米计量,因为设计图纸并无沟宽、放坡等数据,无以测量土方体积;再例如,马镫不列入钢筋工程量,因其不是设计图纸而是施工方案的内容。

1.2 “工艺肢解”采购与定额计价

定额价格是指定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施工器具的施工工艺价格。定额计价就是将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案肢解为各种施工工艺,列出清单进行采购和计价。但是,施工方案具有多样性;施工方案不同,施工工艺及其工程量有所不同,工程造价也不相同,所以,定额计价的合同价是不确定的。以蔬菜采购打个比方,清单计价犹如列出青菜、萝卜的清单进行采购和计价,而定额计价犹如列出“人工栽萝卜苗”、“小毛驴运水浇菜”之类的种菜工艺清单进行采购和计价;如果采用了“人工挑水浇菜”工艺,就可现场签证,按实结算,变更合同价。这就是定额计价无法控制工程造价的根本原因。

1.3 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本质性差异

在定额计价中,业主必然要求采购价廉物美的施工方案而承包商必然要求采用利润最大化的施工方案,双方必然因此发生激烈冲突。在清单计价中,无论采用什么施工方案,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因为这是商品单价!招标人应提出工程零部件产品的采购标准、功能、质量等要求,而不能指定与产品质量无关的施工工艺或工程特征,以便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竞争。
清单计价是采购建设工程本身,而定额计价是采购营造建设工程的某个施工方案;两者的根本差异并非计价方法不相同,而是采购对象的性质不相同。

2 措施项目清单与其它项目清单

2.1 现场临时加工厂与开办费(措施项目) 清单

普通产品在工厂生产。厂房、道路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准确地分摊到每一件产品的生产成本中。
建设工程在业主的地盘上生产,承包商需要在现场建造一些临时设施进行施工。这些设施的成本难以分摊到工程零部件产品的成本中。例如,承包商需要建造一些临时工棚,其数量受具体工程和现场条件的制约;一樘木门应分摊多少临时工棚费,这是难以计算的;而数以百计的清单项目都要计算临时工棚分摊费,这显然不切实际,因此,通常将这类成本列出一张清单,由承包商报价包干。由于这是建造一座“现场临时加工厂”的费用,境外称之为承包商的“开办费”。
内墙抹灰成本应包含脚手架费用,因为这是内墙抹灰的“私用措施”,而外墙脚手架是外墙、外梁、外柱等零部件共用的“公用措施”,难以将其成本分摊给有关零部件,因此应将其列入开办费清单。沟槽土方也是难以分摊其成本的公用措施,但列入工程量清单而不列入开办费清单,因其工程量随基础、管道等零部件产品的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并与现场地质有关。
《计价规范》将开办费清单称为“措施项目清单”,但包含了砼产品的模板、支架等私用措施项目,这与国际惯例不相同。在手工计算的低科技时代,砼产品以立方米计量;由于每一立方米砼产品中模板、支架的数量不相同,导致砼产品无法比价,因此模板、支架需要单列计价。如果砼楼板以平方米计量,模板、支架应包含在报价中而无须单列计价;但砼楼板的厚度不同,其价格就不相同,因而会出现许多砼楼板的清单项目。而在高科技时代,这样计量是合理可行的创新。

2.2 工程索赔与其它项目清单

建设工程在现场生产,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并有技术复杂、建设期长等特点,因而有工程索赔的规定。招标人应评估工程风险,预测出需要调价、换算和可能发生索赔的项目,列出“其它项目清单”供投标人报价,以免将来发生造价扯皮。招标人还可列出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项目。例如,列出大理石材料并暂定其单价,并按实际采购单价结算;再例如,列出业主指定分包项目和分包价,并由承包商签定分包合同。此外,还要列出计日工以及采保费和总包管理费的报价项目等。

3 总结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