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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4:2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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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决定,自2003年2月20日起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外观、质量和技术标准与E号段防伪标识一致,使用规定和价格不变。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识别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加大对标识制假、用假的打击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的行为。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监狱法第四十七条遭遇的尴尬

宋立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从法条的对比可以看出,监狱机关对罪犯通信进行检查的规定明显违背宪法精神,与“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相抵触,是对宪法最高权威的挑战。

首先,主体不合宪。监狱机关或者监狱警察显然不属于宪法中规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是宪法第四十条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这当然有其历史背景,即监狱机关原来隶属于公安部,但是隶属关系一变,就自然缺乏了宪法依据。

其次,理由不合宪。因为监狱在检查罪犯信件时并非总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更多的是为监管安全的需要。而后者当然属于宪法第四十条中的“任何理由”的范畴。

再次,程序不合宪。监狱法并未对信件检查规定必要的程序,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最后,对象不合宪。罪犯尽管触犯了刑法,但是其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不应予以剥夺。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有两个。一是修改监狱法,将这一条取消;二是修改宪法,将检查信件的主体扩大为监狱机关,并增加相应的理由和条件等。对于前者不可取,因为从世界范围看,监狱机关都有对罪犯某些非特殊信件进行检查的权力,这无疑有利于监管和教育罪犯。对于后者,即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宪,或经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解释。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实务教研室
通联: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邮编:212003
电子邮件:slj405@sohu.com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6]20号

1996-02-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