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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2 22:4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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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8月16日以粤价〔2012〕187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酒店客房价格秩序,促进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酒店客房服务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大厦、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度假村、疗养院等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酒店客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酒店客房价格应当以价目表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酒店名称、酒店星级、客房类型、今日房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

  价目表样式(见附件1.1)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目表样式进行监制。

  第六条 酒店客房价目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填写规范(见附件1.2)填列,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标价内容。

  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在价目表中标明。

  第七条 酒店客房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外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同时标示中、外文对照的经营服务内容,并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八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在本酒店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第九条 对与酒店客房服务相关的会议室租赁、文体娱乐、休闲保健、旅客接送、洗衣、送餐、复印打字、提供代办等其他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或适当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对在酒店客房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以适当方式做好明码标价。对住宿旅客免费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应一并标示清楚。

  酒店客房以及其他服务和商品,属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单据上列明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第十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建立价格台账,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通过标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1.2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附件1.1:
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209/t20120905_166944.htm





附件1.2:

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一、酒店星级:指经有关部门评定所获得的星级,如“×星级”等。未获得评定星级标准的酒店,不得使用“准×星”或“等同于、相当于×星级”等不规范用语。

  二、客房类型:指酒店客房各种类型房间,如单人间、套间、标准间、双人间等。

  三、今日房价:标明实际收取的收费金额,不得使用“××元起”等模糊性的标示。

  四、计价单位:客房价格以“元/间(套)。天(夜)”计价;钟点房以“元/小时”计价。

  五、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降价、打折、特价等情况应在“备注”栏说明。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探析

刘忠杰 国庆富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在实践中各地对该问题的处理上仍然有一定的偏差,这里的原因是多样的,本文试加以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概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从这一规定来看,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前提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二,时间范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这也正是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的期限。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33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那么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就是接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第三,主体条件,即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但这里的当事人到底指的是哪些人,是所有的当事人还是被告一方当事人以及是否包括涉案第三人,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仅是在司法解释中有些零散的规定。若干年的实践理论认为享有管辖异议权的应当是被告方当事人。
  二、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审查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司法行政化
  我国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模式,在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带有鲜明的行政化特征。在我国行政化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进程中,当事人显然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立的行政化规则实质性的主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逻辑方向。
  管辖权争议解决行政化模式的程序规则及弊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冲突时起主导作用,而且在相关法院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习惯于通过上级用行政命令手段解决。按照既存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方式,对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各争议人民法院应该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逐级上报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指定管辖程序也凸显出浓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先由合议庭进行合议后作出决定,或由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辖区内指定管辖法院,继续本案的审理;两个以上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上报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有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后,以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也大致如此,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而是惯于运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管辖权异议中当事入诉讼权利义务虚无。当事人缺乏参与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机会和场合,不能就管辖权问题进行攻击和防御,当然也就不能富有意义的影响管辖权争议解决的结果。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不得不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审判管辖,导致管辖权冲突。因为法院受理案件时便存在着随意的契机,因为确定管辖也同样存在着诚实信用的约束问题,法院也不得利用违法手段,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第5号)分别从约束当事人和法院的角度做了两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子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当法院违反、规避级别管辖时,当事人如何运用诉讼手段进行抗辩,则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未见定论。
  (二)“滥用”管辖权的行为
  实践中存在这这种现象:某些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受理案件,而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反而可以受理案件的行为。这种行为为“滥用”管辖权的行为,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大致存在这样几种情况:1、将不是被告的人虚列为被告,使案件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使得没有法律上关联的法院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2、利用法律对第三人规定的缺陷,将不是被告人的人列为被告,把真正的被告列为“第三人”,从而规避了真正被告人即“第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3、受理法院擅自改变案件的定性,从而达到取得案件管辖权的目的,这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法律欺诈行为。 4,篡改提起诉讼理由,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硬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使案件避开对方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于被告的管辖异议权,现在没有太大的争议,关键就在于第三人是否有权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传统观点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参加到他人之间一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告、被告之间的诉来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反映在司法习惯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做法。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其无法对抗审判权的恣意受理、审理案件,当然更无从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理由在于:首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可能形成两个诉,一是原告、被告之间的本诉,二是第三人与其中一方当事入之间形成的参加之诉。在参加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往往是被告,但却没有被告享有的一系列诉讼权利,用来对抗来自法院的恣意管辖。其次,不允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利于防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审判实务中,一些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任意追加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外地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这种方式,受诉法院规避了民诉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扩张了自己的管辖权,对原本无管辖权的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因此,笔者认为,为杜绝上述诉讼陋习,也为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应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则是可以成立的,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其二,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深层的原因及完善的对策
  上文所提的管辖权异议行政化处理方式的弊端和规避管辖权行为等问题的存在,更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在这些深层次原因中,对诉讼成本的考虑大概是其中一个比较简单的原因。因为,对被告来说,参加一场意想不到或者说没有准备的诉讼意味着要支出预算外的费用,更何况是在外地。同样的,对原告也是如此,若是到外地去参加诉讼,车旅费、取证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肯定要比在本地进行诉讼高得多。但事情并不如此简单。众所周知,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使得当事人仅信任当地人民法院,所以千方百计地使得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然而,仍有更令人忧虑的理由。选择管辖权常常是一种以选择法院或法官为目的的策略,这一战略的有效性依赖于不同法院之间的司法结果可能存在的差异,换言之,当事人从不同法院之间的司法结果的一些差异中获取利益。所以,在诉讼中通过管辖权的确定而获得可能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结果,是一种精巧的诉讼技术。但由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实行单一制,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统一的。所以,按照一般理论来看,各法院之间判决结果应当是完全一致或至少大体一致,选择管辖权的目的只可能是方便诉讼和减少自己这方面的诉讼成本,如差旅费、取证费用、证人出庭费用等等。尽管如此,由于在实务中,跨省(直辖市)、跨地区的诉讼经常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对异地诉讼者的歧视待遇,所以管辖权大战可能归结于制度性原因。

刘忠杰 国庆富
作者单位:北安市人民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自去年我部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各方认真贯彻落实,初步形成了上下互动、共同推动地方科技工作的新局面。为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我部结合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并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转发到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同时请你们对《要点》中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1: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
附件2: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1〕239号)


二00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1:


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

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是科技发展和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科技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自2001年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得到各地的积极响应和支持,我部各单位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落实这项工作,形成上下互动、共同推进科技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意见》和今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和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1.紧紧围绕地方政府关心的发展经济等中心任务,选准科技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发挥科技优势,集成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突破并取得成效,为落实科教兴省(市、区)做出突出贡献。
2.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与地方科技计划的结合,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的整体工作框架体系。
3.协调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地方科技工作,包括中央级科研院所、转制院所、大学和企业等,整合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和管理资源,共同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为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4、坚持以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相结合,努力拓展地方科技工作发展的空间,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5、认真研究各地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地方的创新经验,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和重点指导。
二、2002年重点工作
1.加强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针对加入WTO后的挑战和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和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启动区域创新体系研究、区域科技计划体系研究、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与科技支持等重大战略研究,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帮助和指导地方开展"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研究,引导地方实施三大战略,开展专利试点和地方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试点工作。
各地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要努力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决策的参谋和助手。
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和指导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今年重点推动院所改革、中介机构发展、企业创新机制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工作。总结交流地方开发类院所转制经验,年内完成全部转制工作;加大对广东、宁夏、沈阳三地公益类院所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力度,推动各地公益类院所的改革进程;出台鼓励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召开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促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机制,制定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投入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地方科研机构与高校联合开展地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培育地方重点实验室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地方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前沿学科的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
3.加强科技发展和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并鼓励地方创新探索
今年科技部将制定《关于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国有净资产增值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奖励骨干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制定《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并完善非赢利科研机构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今年颁发的《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政策,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继续督促有关地方落实转制院所养老保险社会化政策;落实《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的推广使用和保护,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继续推进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立法工作;加快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召开全国科普工作会议,依法推动地方科普工作全面展开;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组建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积极指导地方实施课题制、招投标和科技评估等先进的管理方式。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进行创新性的试验、试点,我部将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相应政策,推广实施。
4.与地方联手推动重大科技项目或科技行动
根据各地方的特点和需求,"十五"期间科技部拟与各省(区、市),联手推动和支持1~2个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科技项目或重大科技行动。在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基础上,科技部将集成西部专项、地方引导项目、863、国家攻关计划等各类资源,统筹安排,集中支持。在继续支持杨凌、绵阳、科技奥运等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重点与国务院三峡办、四川省、湖北省等联合开展"三峡科技行动";支持辽宁阜新的转型试点工作;推进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等。
在管理上,科技部将与地方政府联合推进,积极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发挥作用创造环境和搭建平台,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5.加大火炬计划实施力度,促进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加强对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以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高新区二次创业,积极为地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空间,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并拟发行10亿元高新区基本建设债券;专题研究支持地方软件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支持软件园建设;帮助地方创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与星火、火炬计划的集成;今后几年,863计划在加大地方参与的基础上,还将调整出1亿元资金引导和支持地方的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由地方参与组织申报,并承担后期的产业化工作;加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积极支持各地参与到我部组织的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建设中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召开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会议。
6.大力实施星火计划,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发挥国家与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使农业科技园区成为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点和集散地,"十五"期间,初步规划全国建50个农业科技园区,其中今年新建15个左右;继续做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工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施农产品深加工、奶业发展等农业产业化重大专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同时,结合建设星火技术密集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小城镇建设。
7.积极为地方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创造条件
研究新形势下国际科技合作的思路和途径,充分发挥科技部外事管理部门、交流中心、科技驻外机构和各地科技外事部门的作用,共同开辟国际科技合作的渠道。支持地方建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科技援外经费向地方倾斜;帮助地方引进技术和人才,与国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今年将委托地方科技厅组织中俄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项目。
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继续开展"科技兴贸",利用多种途径为地方科技产业和产品走出国门搭建桥梁,做好服务。
8.加强地、县基层科技工作
组织和加强对地、县科技工作的调查研究,与各地共同研究新形势下地县科技工作的定位和机制;调动广大基层科技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加强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建立健全地方科技工作评价体系和激励、监督机制;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地、县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进科技兴市、兴县活动,继续抓好36个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区域试点工作,在现有"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市(县)"、星火产业带、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基础上,支持地方优选出地方科技工作示范县(市),科技部给予重点指导,优秀的给予适当支持。
积极为地、县级科技部门创造工作环境和空间,做到"有为、有位",筹备召开全国市、县科技工作经验交流会;支持地县科技部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带动群众致富;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加强科普宣传,组织好今年的全国科技活动周,提高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
9.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良好的上、下信息交流制度和渠道
扩大向地方传递信息的范围。重点科技信息发到省(市、区)政府,科技部内各类信息简报尽可能地发到地县科技部门和有关重点大学、研究单位和企业。
建立地方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属地化汇总通报制度;建立与重点地、县科技部门,重点大学、研究单位、企业的信息交换制度。
在地方开展电子政务的试点工作,建立现代的传输渠道:一是启动建立全国科技文献的联网工作,为地区间的信息交流创造条件;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地区间科技信息平台;三是适当组织和支持多种形式跨地区的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活动,开展区域间,特别是东西部地区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科技日报》等媒体,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及经验的宣传,增加地方科技工作的影响力。
10.加强地方科技干部培训和交流
制定科技部境内外培训计划,培训重点一是落实今年的科技工作任务,特别是围绕入世后的科技工作,在地方实施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二是围绕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等共性问题。
拟在国内举办地方科技厅长和地县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地、市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班;与外专局合作举办若干期以地方干部为主的,境外考察、学习培训班。加强科技培训基地的能力建设,依托华中科技大学、科技部上海培训中心等已有基地,以任务带基地,并优化重组若干个科技培训基地。组织编写针对性强、适用面广的系列科技培训教材。
继续执行科技部和地方干部交流制度,完善相关的管理程序。适当扩大接收地方干部来科技部挂职锻炼的数额;积极开辟科技部干部到地方挂职的渠道。
11.在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工作中,加强地方的参与和管理作用
加大地方参与国家12个重大科技专项的力度,产业化类专项尽可能吸引地方企业参与,与地方工作密切的专项任务交由地方管理。
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等产业化计划主要依靠地方管理和推进;新产品计划进一步扩大试点省市范围,在去年4省市的基础上扩大到8省市;科技攻关、863计划,将进一步研究便于地方申报竞争的机制,对由地方承担的项目将积极推行属地化管理。
优选若干个地方组建的工程中心成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继续支持地方有特色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加强对地方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引导,编发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计划;扩大5个省市参加科技成果签定改革试点工作。
12.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对西部地区科技工作的支持
继续实施好西部专项,重点加强对提升西部地区科技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的重大项目支持;抓好一批研究开发基地、工程化示范基地和孵化器等基地建设,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的高效运行;抓好一批西部生态重点、特色资源等技术开发与集成示范,为西部开发重点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支持东西部地区科技合作和项目对接,组织实施若干项跨省区、跨区域的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并采取招投标方式,联合东西部地区科技力量共同攻关;继续开展西部科技培训工程,举办约10期"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完成对1000人次西部党政领导干部的科技培训,完成对2万名西部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各级干部的科技知识培训;继续推进西部生产力促进行动,加快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在坚持公开竞争、择优支持原则的基础上,向西部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西部地区;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评审中,对西部重点领域项目继续实行适当的加分措施,以增加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附件2: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开创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转发到地、县级科委。

附件: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更好地为实现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服务,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客观要求
1.地方科技工作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地方科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为两大根本动力,对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认真解决长期存在的条块结合不够紧密、力量布局不够合理、区域发展不够平衡等突出问题,对于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形成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新时期地方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共性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地方的综合竞争力。
3.新时期加强地方科技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政府宏观引导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相结合。必须贯彻加强集成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把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突出位置。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二、科技部将切实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4.调整科技工作总体布局,把地方科技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科技部党组将从战略高度上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创造更大的工作空间。健全部领导分片联系制度,设一位副秘书长专门负责协调推动地方科技工作,各司局明确一位领导负责与地方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重大科技决策事前听取地方意见、事后及时通报的制度,提高地方在国家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定期召开全国科技厅长会议,研究、交流和部署地方科技工作。
5.加强科技立法与执法,营造有利于地方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鼓励技术和管理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健全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科技执法力度,定期组织科技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建立省级科技竞争力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强化地方科技工作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6.改革现行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加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的结合。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普及,科技部除继续做好宏观指导和条件支持外,主要依靠地方推进。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等国家指令性科技计划,凡能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项目,积极委托地方负责。不能下放的项目,也要建立通报制度,并尽可能请地方参与管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主要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经评审后可列入国家相关计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7.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投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结合,加大对创新项目和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竞争更多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在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重大基础研究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安排上,提高以地方为主组织实施的比例。对于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重大共性技术推广等以地方为主开展的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与地方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
8.推动区域间科技合作,促进区域科技工作协调发展。设立西部大开发科技专项,支持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西部地区的科技竞争力。组织实施星火西进、西部火炬、西部大学科技园建设、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等专项行动,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强化对老、少、边、穷地区科技工作的支持,继续做好科技扶贫工作。鼓励东、中、西部地区广泛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引导和组织实施跨地区的重大科研开发和产业化工程。
9.积极帮助地方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加强对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地方科技工作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地方参与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充分利用我驻外科技机构,收集并发布国际科技信息,帮助地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继续实施科技兴贸行为,推动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鼓励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走向国际舞台。科技部组织的重要出访团组,尽可能邀请地方有关领导参加。
10.加强干部交流和培训,建设高素质的科技管理队伍。促进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科技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科技部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同时选拔相应数量的地方干部到部机关工作。制定全国科技管理干部培训规划,重点抓好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积极协助地方组织地方科技管理干部到国外学习研修。
1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积极为地方科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科技部机关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简化立项程序,改进项目评审办法。加强对地方科技计划的协调,尽量减少地方科技项目低水平重复立项。重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和科技发展预测研究,定期发布有关指南和信息。建立全国性的科技信息网络,促进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三、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先导作用
12.重视并加强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当地政府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正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抓好已出台的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创新环境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体制与机制建设。认真做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重视和发挥大学在区域创新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的结合和互动,加强科研和产业化条件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继续做好区域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开辟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投融资机制。
14.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新形势下,火炬计划要由以实施项目为主转变为以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把支持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化管理体制,提升创新能力,突出主导产业,充分发挥其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15.大力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积极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围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特色产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的产业化和信息化。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加强星火密集区、农业示范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建设。
16.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重大共性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围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选择一些应用面广、效果显著的重大共性高新技术,如先进制造、电子商务、清洁生产、节水灌溉、小康住宅等,进一步加大推广应用和普及的力度。在技术开发和推广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重视与体制创新相结合。
17.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结合。充分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积极支持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并引导它们朝着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努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18.重视并加强地、县级科技工作,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加强对地、县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健全地、县科技管理体系。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地、县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科教兴市先进城市活动。加强科技宣传和科普工作,组织好每年五月份举办的全国科技活动周,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风气,提高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
19.加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积极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开展工作,增强科技管理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科技管理干部的素质。加强管理创新,探索新的科技管理体制,引入竞争和制衡机制,加大项目和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推动当地的科技进步。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科技工作的支持。要按照中央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先导作用,进一步从政策环境、工作机制、管理体制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科技发展创造条件。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经常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科技工作的新情况、新思路和新问题,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