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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封山禁牧规定

时间:2024-06-17 19:0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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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封山禁牧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封山禁牧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封山禁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营口市封山禁牧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养殖活动和封山禁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规划的林业用地进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保持水土,恢复植被的一种管护措施。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规划的林业用地,包括蚕场及其他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疏林地、灌木林地、退耕还林地,新植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及荒山、荒沟、荒坡均实行封山禁牧。
  第五条 封山禁牧贯彻以封为主,封、育、禁、管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全面落实,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质量与速度、规模与效益兼顾,促进全市绿化进程。
  第六条 各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市和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各级农业部门推行田间地头及商品林下种植苜蓿,秸秆发酵、青储饲料加工技术,饲料林培育、推广技术。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封山禁牧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增加科技投入,引进先进技术,改良家畜品种,培育优良草种、改善天然草场品质,培养科技人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争取和落实各项舍饲圈养的财政扶持措施,扩大对家畜圈舍设施补贴资金的投入。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养殖大户进行家畜圈舍的用地计划、饲料供给、科学指导等相关措施,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将封山禁牧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本辖区内的乡(镇)林业站实施,乡(镇)林业站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公安派出所实施。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处罚,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林权所有单位在主要封山禁牧区路口、山口或重要部位设立永久性标志物,并注明禁牧边界四至、责任人及联系电话、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围栏封山的方式进行封山禁牧管理。
  第九条 封山禁牧实行管护责任制。国家公益林区和地方公益林区,由负责区域护林员进行管护;集体所有非公益林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组负责管护;个人所有或非林地植树区,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组织人员管护,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组统一管护。
  第十条 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封山禁牧责任制,将责任细化到村民委员会、护林员。
  第十一条 封山禁牧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林权所有单位应当订立护林禁牧公约,明确护林义务和责任,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封山禁牧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林权所有单位应建立护林巡逻小分队,负责当地的护林禁牧工作。
  第十三条 公益林区护林员和护林巡逻小分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护封山禁牧区;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对违反规定及封山禁牧公约或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报林业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违规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砍柴(柞蚕场更新和薪炭林除外)、狩猎;
  (二)扒剥活树皮,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采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采挖移植树木;
  (三)采石、挖砂、采矿、垦荒;
  (四)移动或毁坏封山禁牧标志及其他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非公益林的护林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六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封山禁牧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地区封山禁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量应不低于封山禁牧区面积的15%。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执法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封山禁牧公约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封山禁牧公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对围攻、殴打封山禁牧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该项业务的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方针,建立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交易体系,适应人民币汇率并轨后办理进出口结售汇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原则,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进入外汇市场进行交易,以求达到系统内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剂余缺,切实提高系统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根据外汇交易分中心的设置情况,总行将酌情授权部分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直接进入交易分中心办理业务。
第四条 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直接从事或委托其他专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分行之间也不允许直接进行交易。
第五条 外汇/人民币买卖的外币暂定为美元、港币、马克和日元,总行将根据交易中心交易币种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交易币种。
第六条 外汇/人民币交易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之内。目前各行只能受客户委托办理结售汇项下的外汇/人民币的即期买卖业务。
第七条 各行要根据每天自身结售汇资金的收支情况,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不准进行投机性的买空或卖空,以防汇率损失。

第二章 交易对象及要求
第八条 凡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开立相关外汇币种及人民币帐户的各外汇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分行),均可委托总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
第九条 各分行应指定一名专业交易员从事本项业务,并通过电传报总行备案,由总行授予该交易员特定的交易代码,各分行交易员凭此交易代码与总行进行业务往来。否则,委托电传无效。
第十条 委托方式。分行只能通过电传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总行不接受电传以外的任何委托方式。委托电传一经发出,不可取消。
第十一条 交割日期。外汇/人民币交易的头寸交割日为分行委托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每个营业日下午4:00以前总行收到分行委托的电传,可在委托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办理交割。
第十二条 各分行委托总行卖出外汇时,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与该笔交易相关的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外汇头寸,否则总行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分行委托总行买入外汇时,如果分行在总行的人民币帐户头寸不足,可以在发给总行购买外汇的委托电传中,同时向总行申请垫付人民币头寸,并注明垫付期限。如果委托电传中没有申请垫付人民币头寸的,总行将不予垫付。
第十四条 分行申请垫付人民币的最大金额不能超过该笔买汇业务所需要的人民币头寸。人民币垫付期限最长为5天(节假日顺延),总行将于到期日按垫付资金的本息合计金额主动借记该行在总行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帐户。垫付人民币资金总行将按10.62%计收利息,逾期不补头寸的,总行将按透支金额实行罚息或停止后续的买汇交易。

第三章 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分行委托。分行按不同币种将全天进出口结售汇金额轧差后的净头寸(即委托总行买或卖的各种外汇金额)通过电传按总行规定格式一次性地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交易室。电传号码为:22366,22445,22610,22687,22395 ABCI CN。
第十六条 总行对分行买卖外汇/人民币的成交价格以委托日总行的挂牌汇率为基数,上下浮动一定点数,保证分行有一定的盈利。对委托金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交易,总行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将予以进一步优惠。
第十七条 总行交易室在交割日向有关分行发送“外汇/人民币买卖成交确认书”,有关交易中的金额、汇率及交割日期均以“成交确认书”为准。
第十八条 接受分行委托买卖外汇/人民币业务后,总行交易室将通知清算中心于交割日借/贷记分行在清算中心的有关外汇和人民币帐户。分行在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发送的借贷记通知后,方能使用所买入的头寸办理付汇业务。
第十九条 电传委托申请的规范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各分行在业务操作中心须严格遵守。委托电传格式如下:
一、买汇时:
TO:DEALING ROOM,ABC H.O
FM:ABC XXX BRANCH
DD:DD——MM——YY
PASSWARD:020321
OUR REF.020FB94$$$
WE WANT TO BUY USD 1,000,000.00 AGNST RMB VALUE
SPOT.ON THE VALUE DAY,PLS CREDIT OUR USD ACC AND DEBIT
OUR RMB ACC WITH YOU.
需向总行申请垫付人民币时:
PLS PAY RMB2,000,000.00 FOR US FOR THREE DAYS AND YOU
ARE AUTHORIZED TO DEBIT OUR RMB ACC WITH YOU AT MATURI
TY DAY.
二、卖汇时:
TO:DEALING ROOM,ABC H.O
FM:ABC XXX BRANCH
DD:DD——MM——YY
PASSWARD:020321
OUR REF.020FB94$$$
WE WANT TO SELL USD 1,000,000.00 AGNST RMB VALUE
SPOT.ON THE VALUE DAY, PLS DEBIT OUR USD ACC AND CREDIT
OUR RMB ACC WITHYOU.

第四章 查询及其他
第二十条 各分行查询有关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时,可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总行挂牌汇率、委托电传、交易状况及“成交确认书”等情况,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交易室查询。
联系人:戴维加 联系电话:8415588-23002
二、有关本外币头寸清算、记帐通知等问题,请按“清算查询办法”向清算中心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师[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北京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充分肯定了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对进一步完善好、实施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对全国广大师范生提出了殷切希望,进一步指明了新时期我国教师教育改革发展方向。为全面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情真意切,鼓舞人心。讲话指出国家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强调进一步完善好、实施好这项政策是一件大事,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坚定决心。讲话要求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落实和完善配套政策,让更多优秀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明确了下一步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工作重点和方向。讲话号召广大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希望广大师范生要充满爱心、甘于奉献、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对今后一个时期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做出新的贡献。

  二、全面落实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

  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有力措施,落实到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当前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切实做好首届免费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工作。各地各校要按照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离校、就业等各项工作,持续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落实好现有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岗位。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履行国家义务,积极投身到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

  2.认真总结经验,加快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配套政策。一是研究建立免费师范生录取和退出机制,加大高校自主招生力度,制定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免费师范生调整到非师范专业的退出办法和愿意从教的优秀非师范生转为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办法,让真正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读师范。二是研究制定提高免费师范生生活补贴标准方案,制定优秀免费师范生奖励办法。三是研究制定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支持建设方案,建立名师给免费师范生上课制度,制定观摩名师讲课的实习安排办法,提高免费师范生培养质量。四是进一步完善免费师范生就业的政策措施,通过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岗位。五是进一步完善免费师范毕业生免试攻读在职教育硕士的具体办法。六是研究制定逐步在全国推广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鼓励地方发展师范生免费教育,支持各地师范院校采取定向招生、免费培养的办法,为农村培养骨干教师。

  3.教育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免费师范毕业生,积极投身农村教育事业。各校要进一步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要有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奉献精神;教育学生要有不怕吃苦受累,不怕经受挫折,敢于经风雨、见世面,敢于到基层、到落后地区、到最艰苦的地方锻炼成长;鼓励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增强大学生从事教师职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大学生到基层锻炼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深入贯彻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教师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强化师德教育,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教师人格高尚,眼界开阔,知识渊博,志向远大、思想活跃。支持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创新实践,重视培养学生的想象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的兴趣,创造有利于个性发展的氛围,使美好的教育理想变为现实。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借鉴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经验,创新教师培养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地方政府和中小学合作培养师范生的新机制。强化教师养成教育,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要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以农村教师队伍为重点,以提高师德水平和教师专业能力为核心,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全面提升教师素质,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大力宣传讲话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各地各校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与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紧密结合起来,与开展2011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系统安排。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学习培训、座谈研讨、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使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和学校干部师生都能够全面了解、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讲话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要形成学习宣传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强大声势,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参与和支持师范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各地各校要结合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对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研究和系统部署,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教 育 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