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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时间:2024-07-05 12:1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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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1日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扶助、教育、服务等安置帮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帮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具体承担安置帮教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四条鼓励建立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帮教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帮教组织)。

社会帮教组织可以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帮教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帮教组织开展帮教工作。社会帮教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自主开展帮教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供就业岗位、志愿服务、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条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监管场所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机制,了解服刑劳教人员情况。

监管场所应当自接收服刑劳教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七条监管场所应当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前三十日,将有关信息通知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

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在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告知其家属将其接回;对有特殊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帮助其返回居住地。

第八条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关心,及时了解其生活、就业等情况。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居住管理等规定,办理刑释解教人员的户口或者居住证明的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十条教育等部门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做好指导、帮助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就业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不受歧视,鼓励企业接收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第十二条刑释解教人员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依法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第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形式,建立具有食宿、教育、培训、救助等功能的过渡性安置基地,临时安置在生活、就业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

参与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享受补贴和优惠措施。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针对性的帮助、服务。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的;

(三)有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纸质文件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纸质文件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系统办公自动化的进程,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效益,节省办公经费,减少重复劳动,我署拟再次精简一部分纸质文件。具体意见如下:

  一、停发一部分短期效用的纸质文件

  (一)会议通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座谈会除外);

  (二)一般性短期事项通知;

  (三)便函。

  二、缓发一部分必需存档的纸质文件

  不必使用原件开展工作但需要存档的文件(不含上述停发的文件),于成文当年7月、次年1月,分两批附文件目录清单邮寄给各单位。

  署公文管理部门停发一般性短期事务通知和缓发相关文件,均与主办单位商定。为便于管理,停发纸质文件的在发文审批单“只发电子文件”栏内划“√”,并在文件版记处标注“只发电子文件”;缓发纸质文件的在发文审批单“缓发纸质文件”栏内划“√”,并在电子文件版记处标注“缓发纸质文件”。凡停发、缓发纸质文件,均须及时通过远程通信系统发出电子文件。为了避免贻误工作,我厅每周五向各单位提交一份署办公厅本周发出的电子文件清单,供各单位及时核对。各单位应确保远程通信系统畅通,如发生故障要及时向我厅报告,以便采取弥补措施。

  三、注重减少各单位报署的纸质文件

  署机关各司局在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中,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争取减少以纸质文件形式汇报、反馈情况。凡可以不报送纸质文件的,应明确要求只报送电子文件。凡署及各司局明确要求只报送电子文件的,各单位不再报纸质文件。

  凡未要求停报纸质文件的,各单位在报送电子文件时仍须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变更公文报送份数的通知》(审便函〔2005〕2号)所要求的范围和份数,及时向署报送各种纸质文件。

  四、及时印发工作必须的纸质文件

  为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关部署重大工作、颁发规章制度、必须使用原文办事和对外出具凭证的文件,仍然实行纸质与电子文件双轨同步运行。

  以上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应精心做好工作衔接,积极适应新的办公方式,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农村基层腐败防控机制的研究

四川 绵阳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刘东

[内容提要]本文从绵阳市一个“亿元村”党支部书记,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一案例引发的思考入手,提出了农村基层腐败的研究问题。本文首先界定了农村基层腐败的概念和形式,其次分析了农村基层腐败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建立一套农村基层腐败的防控机制,以求最大限度地遏制农村基层腐败现象的蔓延,净化公共权力的廉洁空间。同时本文也有利于我国农村基层腐败防控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 农村基层腐败 基层腐败的原因 腐败防控机制


[案情简介] 刘跃先,原绵阳涪城区城郊乡高水村党支部书记。1997年11月,刘跃先利用职务之便,在其私营企业绵阳市双菱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钱支付所征用的高水村5组土地时,擅自挪用高水村财务上的现金6万余元,支付双菱房地产公司应缴税务机关的耕地占用税及粮食附加费。1997年9月至12月期间,刘跃先为了让其私营的双菱实业总公司顺利入股四川高水集团股份公司,虚增双菱公司的资产1408万多元,并出具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1998年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刘跃先在高水集团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先后以领取分红款的名义,侵吞高水集团资金共计人民币252万元。案发后,涪城区法院认为,刘跃先身为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9月2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①

这一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这样的大案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为什么我们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事先毫无察觉呢?一个农村基层组织的书记,挪用,侵占资金数额之大,腐败行为存在的时间之长,给村民造成的损失之重。为什么没有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把村民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呢?高水村这样的全国明星村都能让基层腐败分子如此有机可乘,那么其他边远落后或经济更发达的村又是如何呢?问题出在哪儿,就出在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上,也就是我们的制度有许多不到位和不周严,腐败的机会还很多。如果腐败分子伸手即被捉,权力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那么权利就不会被滥用,情况大概有所不同。
事实上,我国由于地域广阔,东西部地区经济差异大,城乡经济差异大,没有统一的基层组织的理论指导,各地的管理制度不同,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陷。于是出现了“那些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②的局面。而如此形式多样的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为了保护农民权益,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农村基层腐败,并积极思考如何建立农村基层腐败防控机制。
农村基层腐败就是农村基层干部公共权力的滥用,即公共权力不是被用于实现合法的集体公共利益而是在利己主义的动机和目的支配下,用于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益。可以说,人类自从有了公共权力就有腐败现象,只要存在公共权力的地方就可能存在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规律!但是,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的管理制度,其腐败的形式、特点、程度及成因等则有不同,因此,要有效遏制当今农村基层的腐败,就必须认清农村基层腐败的形式、特点及成因,才能建立起适合农村基层腐败防控的机制。
一、农村基层腐败的形式
农村基层腐败形式多样,我们把它归结为以下几种:(一)按主体可分为个案的腐败与集体的腐败。个案的腐败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某一位干部利用权利为自己或相关厉害人谋取私利的行为。集体的腐败是农村基层组织中两位或两位以上村干部相互勾结,共同为各自谋取私利或滥用权利侵吞集体财物的行为。(二)按性质可分为经济腐败和政治腐败。经济腐败指贪污受贿,侵吞财物等与经济利益有关的腐败。政治腐败指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与思想政治作风相关的腐败。(三)按是否容易被村民所意识到可分为隐蔽的腐败和显露的腐败。隐蔽的腐败指不经仔细审查清算不能被发现的腐败,如做假帐,挪用资金的。显露的腐败指容易被意识到甚至披上合法外衣的腐败,如公款消费,借考察学习名义出去旅游渡假等。(四)按腐败的程度可分为违法违纪和构成犯罪。违法违纪是腐败程度较轻,违反法规,规章和党纪的腐败。构成犯罪是指程度较重触犯刑法的腐败。
二、农村基层腐败的原因
深入分析农村基层腐败的原因,可以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混乱。在一些地方,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会计出纳不分家,帐钱权一人独揽,权力高度集中,收支随便,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财务从不向群众公开,财务管理严重失控,有以下三种情况:③(1)按照规定,村长应主管财经。可有些地方财经全部由村支部书记全抓,大部分的村级财政来源也都是统筹和提留款,但对村党支部书记来讲是不会轻易放弃这一权力的处置的。因为只有这种权力才能树立自己的威信。没有实权的一把手是名不副其实的。因此,形成了村支部书记主抓财经,一人说了算的局面。(2)村会计帐中“白条子”泛滥。在农村有的买卖双方都没有正式的发票。因此白条子在村会计帐目中成了正式发票的代名词,直接导致了财经管理混乱,真假难辨,村务透明度不高。(3)会计难司其职。村级干部的违法违纪离不开财经管理。他们便尽力削弱会计的职责,要求会计做假帐等现象时有发生,使会计的职能来制约村官的管理体制无法实现。
2.农村基层干部思想素质低。在一些地方,村干部素质不高,把当村干部和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当任期间,利用自己支配村集体资金的机会以权谋私。如,侵吞村集体资金,用低于平常价甚至免费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总是把他们不考虑如何多发展村里建设,只为自己能捞就捞。
3.农村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权力过大,过分集中,缺乏有效制约。按照现行的农村基层领导体制,村党委应按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力,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但是,有些地方村委和党委权力不分,互相插手,如果村长或村书记他愿意并且有能力条件,他可以一手遮天,无人管得了。在一些地方,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村党支部书记,村长视生效合同为儿戏,随意变更或终止。在机动地发包上偏亲向友,专制横行,官僚主义盛行。一些重大事项,没有经过民主协商,由村干部某一人决定,不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行使他们的权利,只能成为理论层面上的东西。
以上通过对农村基层腐败形式和农村基层腐败原因的分析,我们迫切地感到建立一套对农村基层腐败的预防控制机制的重要性。
三、农村基层腐败的防控机制
建立一套农村基层腐败的防控机制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求乡镇党委.政府,基层检察院,法院,社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广大人民共同参与。根据系统论的原理,它应包括防范、教育、监督检查、打击四个子系统。
1.防范 是指村民对村干部权力和集体财物的防备和戒备。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树立对权力防范观念,并采取积极措施严格监控权力运行,因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只有防止权力的滥用,才能预防腐败。如果村民一旦发现村干部有权力集中超越权力的行为,就应该及时防范,才能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2)重视对财务的防范,农村基层腐败大多数是贪利性的行为,因此对财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很大程度上遏止和减少腐败的发生。第一,会计委派制。会计由乡镇农经站人员分包,实行定期清算。这种制度可以制止白条下帐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减少公款吃喝,改变村级财务混乱的局面。第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定期的召开村民大会,向村民公开收支情况,这样可以防止村干部挪用资金,侵吞财物。
2.教育 是指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知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方式从而得到引导村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行为。针对村干部素质低的情况加强教育,培训,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第一,乡镇对村干部集中培训,对其进行在职教育,使之能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在基层的代表,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防止他们在思想上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动机。第二,加强自身教育,在一些地方,村干部没有文化,封建思想浓重,官僚主义作风,只懂吃喝公款,不为百姓半实事,这就必须要其加强自身修养,摆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置于普通党员,农村基层干部的身份,经常反省自己,加以改进。党支部应经常召开民主生活回,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活动,端正党风,从而抵制利己主义思想,预防腐败。
3.监督检查 是指对农村干部进行监督,对农村基层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如检察院、各级政府的监察部门、各级人大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等的监督,根据各地经济情况的差异,检察机关应制定措施,主动出击,深入乡村,宣传法制,进行监督。对农民反映的情况应及时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应提起公诉,使之绳之以法。对村书记等违反党纪的行为,应交纪委党纪处分。二是社会,大众传媒,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应对那些违法违纪的村官暴光,宣传法制,打消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的思想。广大公民应珍惜自己的政治民主的权利,使那些认为村官权大不敢监督的人和敢监督又不懂法律程序的人都能对基层进行监督。检查是要求县乡两级相关部门联手下村,检查帐务和各项法规,规章等执行情况。严惩那些为应付检查,匆忙之下做假帐,对内对外两套帐,不依法办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应严加惩处。如果发现违反财经管理挪用公款,贪污等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举报检察机关,对此查处,要求法律惩罚。
4.打击 是指对农村基层干部腐败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严加惩罚。打击虽然是一种事后行为,适用对象是已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表面上看对预防腐败没有直接关系,但本人认为打击是防控腐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它在防控方面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打击腐败犯罪分子,使腐败必严惩的信息辐射到社会,对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其他公民会产生心理效应,给欲腐败的分子以儆戒效应,使之悬崖勒马,不至继续腐败下去。④另一方面,可以教育和鼓舞人民,使人民相信法律,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从而自觉敢于同腐败分子做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广大农村村民法制观念的增强,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防控腐败的社会力量。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会不断涌现出来。农村基层腐败也会出现新的、复杂的动态,我们对此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提前预测和认识到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工作的难度,科学地选择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适时地对防控机制进行调整,以使防控机制始终有效,使其在健康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确保共和国权力的廉洁,始终为公民的权利服务。


[注释]
①参见《华西都市报》2003年9月3日第8版
②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确认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就是说,尽管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③郑金变《我市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分析》http;www.jcrb.com理论文章
④李晓明,张武君:《预防职务犯罪工休机制研究》载《中国刑事法》2003年第1期
⑤秋石《反腐倡廉论》载《求是》200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⑴(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⑵ 张瑞幸主编:《经济犯罪新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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