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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等11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5:5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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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等11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等11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黄政秘〔2010〕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黄各单位:

现将《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等11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一、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将受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该遵守《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对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除当场可以答复之外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对于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反馈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超过反馈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延长答复期限须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委托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公开义务人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公开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具备以下内容:公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公开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公开权利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黄山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公开义务人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开放平台和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迅速按预案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如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开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对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予以澄清。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审批;涉及省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征得省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开义务人应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互动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五)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内设科室责任人和信息发布操作员共同组成。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密审查应履行书面审查批准手续,建档立案。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开义务人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须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工作部门确认。确认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第八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以下称监督部门)依法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开义务人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组织,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分别设立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2330683、2355024),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及时处理回复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对有效举报投诉,实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公开义务人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做到反映问题有记录、核实问题有查证、存在问题有整改、核实结果有反馈。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信息公布载体建设;
  2.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完全、及时、准确;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外公布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或政府信息发布单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反映人或有关信息载体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义务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开义务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四)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自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监管。问卷评议、各界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网站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单位(以下统称为统计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统计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强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

统计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统计格式按照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详见附件)。

第四条 各统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8日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五条 对于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县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3.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4.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5.填写说明









附件1



区县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本季

实际
本年

累计

主动公开信息数




县、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公开

信息数




乡、镇政府公开信息数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信息公开申请数




其中:1.当面申请数




2.网上填表及电子邮件申请数




3.信函及传真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数




其中:1.同意公开数




2.同意部分公开数




3.不予公开数




4.其他情况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其中:1.检索费




2.邮寄费




3.复制费





续表: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本季

实际
本年累计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




其中:受理数




办结数




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纠错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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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

利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发展的决定,为积极调动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现企业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互利共赢,经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合理的工业园利益分配机制,现制定汕尾市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利益分配的指导思想:市政府对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有关税收等利益收入,按照“谁引进,谁收益”和确保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内所办企业既得利益的原则,规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第三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工业园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及资产实行集中经营管理,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资源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工业园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由市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投入、统一供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分配的分配项目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利益分配主体为市政府以及引进企业入驻工业园的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工业园所在镇与海丰县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由海丰县政府自行确定。

(一)税收收入及带征的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分配。根据《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机制》(深府办函〔2009〕77号)关于“2009年—2013年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全部用于园区的开发建设,纳入园区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的规定,2010年—2013年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及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各县(市、区)不参与分配。参照《关于由市牵头在县(市、区)所办企业有关税收征管分配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8号)的精神,从2014年起,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及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等收益在市级与相关县(市、区)之间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 市级与海丰县的分配比例为55 ∶ 45。

  2. 市级与除海丰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的分配比例为45 ∶ 55。

  3. 市级在与其他县(市、区)的分配比例45%所取得的收益当中,再按55 ∶ 45的分配比例与海丰县进行分配。

(二)非税收入包括园区内企业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如城市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排污费等,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各县(市、区)不参与分配。

  第五条 税收征管办法:

  除海丰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引进的企业(项目)视同该县(市、区)所属企业(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收入(包括基建项目等建筑业、劳务所产生的税收)由该县(市、区)国、地税部门征管,有关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库;市级和海丰县引进的企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前期工程产生的税收收入由海丰县国、地税部门征管,有关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库。具体征管办法由市国、地税部门统一协调。

  各县(市、区)所引进入驻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其区域归属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界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招商入驻工业园的企业执行汕尾市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遇中央或省财政体制调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作相应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操作规程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操作规程的通知

汕府〔2004〕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操作规程》业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九日





汕头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行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目的和类型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目的,是要改变目前国企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政府对企业经营后果和职工安置负连带责任的被动状况,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运营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则应通过产权改革退出市场。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类型主要有:
(一)改制(含资产重组和产权转让),包括:
1、企业内部改制。将企业全部产权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或将部分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并保留部分国有股权,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2、兼并式改制。将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改组为由社会投资者控股的公司制企业或社会投资者独资的企业,并由社会投资者进行资产重组或注资经营。
3、合并式改制。将企业产权分别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投资者,或将全部产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并与社会投资者持有的其他企业、资产合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实施破产,包括:
1、政策性破产。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2、民事破产。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且已丧失偿债能力,依法进行民事破产。
(三)停业整顿,“留壳走人”
企业因市场变化没法继续经营,且债权债务关系过于复杂,难以在短时间内理清,实行停业整顿,“留壳走人”。即只留法人代表及个别留守人员清理和办结债权债务,其余职工按政策分流安置。
(四)解散
一般只用于债权债务较为清晰且能处置或清偿,不会导致悬空债务的企业。
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操作程序
(一)产权转让并改制的操作程序
1、改制企业在处置资产和转让产权之前,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对原经营者的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由市国资委或各区县资产管理部门(下简称国资部门)组织实施,或在国资部门授权单位的监督下由企业自行实施。资产评估由国资部门直接委托或授权改制企业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中介机构可通过招标确定,也可经协商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对原经营者的离任审计,由国资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安排或经审计机关同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2、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与向社会投资者转让部分或全部产权同时进行的,按下述程序进行:
(1)召开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联营企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产权转让事项,并将所作决定报经国资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职代会意见。
(2)制作征集产权受让方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资料。其内容包括:改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产权构成及拟转让部分所占份额;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企业经审计的近期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其它需披露的事项。该信息资料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3)经公开征集未能产生受让方时,改为将部分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改制为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通过协商决定转让或不予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4)制订和上报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一般由改制企业自行制订,涉及兼、合并和资产重组的由改制企业与兼并方(受让方)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由改制企业制订。
企业改制方案中有关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价格等有关事项,按汕府〔2003〕5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5)职工安置方案报经国资部门初审同意后,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6)将经改制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上报国资部门,由国资部门按政府授权给予审批或报批。
(7)改制企业持政府或国资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登记鉴证。
(8)注资参股和安置职工。
(9)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监事会选出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由股东直接选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0)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变更手续,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持凭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省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国有企业改制时不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产权,只将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内部职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操作程序免去前述手续的(1)至(3)项而从第(4)项做起。其中改制方案的制订工作,属采用原企业管理层整体收购企业产权或原企业管理层在改制后的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总股本50%的,由国资部门授权单位或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制订;其余由改制企业负责制订。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要听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
企业改制后再进行招商引资活动,或再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出让所持股权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企业列为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财产清单,必须在改制企业张榜公示。若存在隐瞒国有资产不报清核、评估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举报隐瞒国有资产并经查实的,按实际查获数额,伍万元以内的提取20%,超过伍万元部分再提取10%奖励举报人。
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企业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在改制过程每个职工的安置方式、经济补偿数额、职工出资参股的具体情况要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5、企业申报改制必须提供下述资料:
(1)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2)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及安置资金的测算表
(3)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决议
(4)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应附上该中介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5)国土管理部门对划拨土地处置意见函(没有划拨土地的改制企业不必报)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双面)
(7)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属下二级法人机构及其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名单(联营企业应提供企业股东、股本组成情况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验资情况)
(8)社保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职工社保基金缴交情况
(9)其它相关的资料
6、企业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
(1)企业基本概况
企业名称、性质、成立时间、企业地址等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近二、三年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税利情况。
企业资产情况(以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资产结构、负债结构、银行贷款情况,土地资产情况,是否属划拨土地。
职工情况,职工人数、在岗职工及不在岗职工情况、离退休人员。
企业组织结构,属下企业及分支机构情况,包括资产、职工、经营情况。
(2)企业改革思路
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改制形式、选择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政策依据。
(3)企业产权的处置
根据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权属的界定,按我市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汕府〔2003〕52号文)的规定,提出对企业资产处置意见、产权处置方法。
(4)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办法、措施,按我市职工安置政策实施安置各类人员的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
职工安置成本的测算,分各类安置人员测算安置费用。
企业社保基金缴交情况。
(5)组建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思路
新组建企业的概况,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策略、运营机制、发展思路。
职工参股情况、股权分配、股权结构。
(6)改制工作部署
部署企业实施改制的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程序、工作任务、工作机构、组织领导。
(7)应说明及要求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企业应重点说明的一些问题。
企业实施改制需要有关部门或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7、改制企业的产权交易,按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2004年3月30日颁发的《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汕府〔2004〕49号)办理。
(二)实施破产的操作程序
1、2005年12月31日前,申请政策性破产的企业,按原国家经贸委提出的具体要求备足上报资料,由市国资委帮助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
2、实施民事破产的企业,经国资部门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破产;或由企业债权人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实行清盘偿债。
(三)实行停业整顿“留壳走人”的操作程序
1、企业根据其资产质量及债权债务等具体情况,提出停业整顿、“留壳走人”改革思路,经国资部门同意,由企业上报留守人员名册、制订留守人员工作职责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2、上述资料经国资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审批
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除实施破产按本《规程》第二(二)的要求办理外,实行产权转让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采用募集设立的需报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留壳走人”的,按下述权限分别审批:
(一)市直国有企业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内部职工时,改革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缺口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将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的地价款回拨、不需地方财政核免该企业所欠债项的,由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净资产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缺口5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议及将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地价款返拨、需议及核免企业拖欠财政债款事项的,由市国资委牵头,按市人民政府授权,与财政、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批,或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直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给企业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其结果不导致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审批;若产权转让结果会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区县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审批权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国有企业改制的监督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获人民政府或国资部门批准后,由其上一级公司或受国资部门委托的行政机关监督实施。改制工作完成后,改制企业应向监督单位作出书面报告,由监督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改正;验收合格的,由监督单位报批准机关备案。为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国企改革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市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年度检验时,对已批准改制而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应暂慢进行年检,同时向改制批准机关作出通报,由改制批准机关责成该企业落实改制,必要时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本规程自公布起生效。此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规程表述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