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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1 23:4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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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财教[2009]442号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现就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学费标准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免学费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今年秋季学期前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的省(区、市),免费标准和免费范围高于本《意见》要求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低于本《意见》要求的,应逐步调整,到明年秋季学期开学时要达到本《意见》的要求。尚未实施免费政策的省(区、市),要抓紧组织实施,今年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可视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但从明年秋季学期开始,要按规定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的,财政部将核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各地要将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两个学年的免学费工作方案,于今年年底前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要在总结2009学年中职免学费工作的基础上,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进一步推进中职免学费工作进行研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就业准入的政策法规。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按岗位实际需要确定用人标准。

  在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将选择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改革创新示范。

  四、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省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省对困难市(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培养成本,制定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2年6月1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交通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予以扣押,并当场交付押扣决定书和清单;对扣押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市交通部门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将《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随意丢弃犬尸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挖掘道路路面修复竣工后,由挖掘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验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等单位参加。经验收合格的,其交纳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在1年质保期满后予以退还。修复质量不合格,或者挖掘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被挖掘道路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或者修复质量仍不合格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挖掘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3〕35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陶瓷质量,促进生产,扩大出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商检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日用瓷器、日用炻器、日用陶器、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的检验管理。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中规定了检验标准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检验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七条 法律、行政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凡需出具出口陶瓷商检证书以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具备出口陶瓷部分项目检验条件的生产、外贸经营部门,商检机构可实行共同检验。

  第十条 出口陶瓷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较好,国外无不良反映,且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商检机构可实行认可检验,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单证审核

  出口陶瓷的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执行。

  输美日用陶瓷,按《关于对输美日用陶瓷实行凭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取样

  (一)烧制时间、温度、成份和花型相一致的产品为一出口陶瓷检验批。

  (二)核对出口陶瓷名称、数量、等级、花号、器型、规格,唛头和商检批号无误后,根据货物堆放情况和取样标准,从包装完好的箱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第十三条 检验

  (一)外观:对所取样品逐只进行外观检验。

  (二)铅、镉:外贸合同或进口国政府对铅、镉溶出量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三)物理性能:外贸合同对物理性能检验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可采取不定期抽验。

  (四)包装:在取样的同时,应对其内、外包装进行检验。包装应符合牢固、干燥、清洁、完整、适合长途运输等要求。

  第十四条 重新检验

  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允许报验人经返工整理后向产地商检机构重新报验并重新检验。返工整理后重新报验应附有返工报告,但只允许返工一次。

  第十五条 出口陶瓷检验有效期为二年。

 

           第五章 确定检验结果和出具单证

 

  第十六条 出口陶瓷合同、信用证有要求或政府间协议有规定标准和检验方法的,按其要求和规定判定;无要求、无规定的,按我国有关标准进行判定。

  第十七条 对检验合格的出口陶瓷由产地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放行单或换证凭单;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八条 出口日用陶瓷,需出具铅、镉溶出量证书时,合同、信用证或国外对其内容和格式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签发;对无要求的,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签发,对并批出证且要求列明检验结果的,应从各批检验结果中选其最高值做为整批结果签发。

 

            第六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十九条 出口陶瓷实行产地商检机构检验。

  第二十条 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货物包装、批次、唛头等。如发现批次混乱、包装破损、货物有疑问、换证凭单过期或原检验结果与合同、信用证规定不符以及有漏验项目时,应重新开箱检验,并与产地商检机构联系,妥善处理。

 

          第七章 签封、批次、分类和样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陶瓷合同无要求的不签封;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签封。凡经香港转运美国的出口日用陶瓷应实行签封。

  第二十二条 出口陶瓷批次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和国家商检局《关于输美日用陶瓷器检验和出证问题的通知》中的批次统一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口陶瓷分类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日用陶瓷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口陶瓷样品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八章 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五条 出口陶瓷检验人员应详细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登记统计。国家商检局的直属局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工作和产品质量情况总结,每半年填写有关报表(见附件1、2),并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和下一年的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1.出口陶瓷检验合格统计表

     2.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出口陶瓷检验合格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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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

│        │        │  件  数  │  金  额  │

│  品  名  │  批  数  │        │       │

│        │        │  (万件)  │ (万美元) │

├────────┼────────┼────────┼───────┤

│  日用陶瓷  │        │        │       │

├────────┼────────┼────────┼───────┤

│ 建筑卫生陶瓷 │        │        │       │

├────────┼────────┼────────┼───────┤

│ 陈设艺术陶瓷 │        │        │       │

├────────┼────────┼────────┼───────┤

│  合  计  │        │        │       │

├────────┼────────┼────────┼───────┤

│  其中输美  │        │        │       │

│  日用陶瓷  │        │        │       │

└────────┴────────┴────────┴───────┘
处领导:       审核:           填表:

 

附件2:       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

│ │ │ │件│   │     一次检验不合格情况  (万件)     │

│生│商│批│数│总金额├──────────────────┬───┬─┤

│产│品│ │( │   │斑落变毛裂炸磕釉色色画画脱错错包铅镉│ 物理 │处│

│企│名│ │万│(万美 │         不面线 标 装溶溶│ 性能 │理│

│业│称│数│件│元)  │          缺缺   不出出├───┤情│

│ │ │ │) │   │点渣形孔纹釉碰伤脏正陷陷瓷记装良量量│   │况│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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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按日用陶瓷、建筑卫生陶瓷、陈设艺术陶瓷分类填写         

  处领导:          审核:       填表: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