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4〕199号
各区财政局、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其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占有单位发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91号令)第三条规定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使用。
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应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未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同)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条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六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净资产帐面价值≥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实施整体改制、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三)帐面净值1000万元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拍卖、置换、投资或产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七条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含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下同)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拟委托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等情况。
(二)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初审,初审同意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八条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初审意见并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经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九条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十条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
第十一条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评估备案的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再将备案材料转报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三)评估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相关经济行为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四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变动的作价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抽查复核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资产占有单位法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厦门市财政局制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单位性质1、国有独资;2、集团公司;3、股份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5、中外合资合作公司;6、其它上级单位(股东、股权比例)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经济行为类型一、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中外合资企业;4、中外合作企业;5、其他。
二、企业:1、合并;2、分立;3、股权比例变动;4、租赁;5、产权转让;6、破产;7、解散;8、其他。
三、资产:1、出资;2、重组;3、转让;4、租赁;5、拍卖;6、涉讼。
四、其他: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账面值(万元)评估结果(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1、注册评估师编号、姓名2、注册评估师编号、姓名评估基准日
年月日占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
地址上级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
地址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月日已备案
厦门市财政局
年月日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报告编号:
评估基准日:200年月日
有效期:200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账面
价值调整后
账面值评估
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其中:在建工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注:本表一式四份。两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附件三: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评估目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帐面值(万元)评估结果(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注册评估师编号评估基准日申请核准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同意申请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月日同意申请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月日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测绘局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高测绘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测绘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组建和管理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四、审核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六、审核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对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办)的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管理本省范围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省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省区域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同时负责向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申报本省区域内需要建立的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三、负责本省区域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四、承担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负责建站条件的审查,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制定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四、参与制定测绘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
五、组建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试题库;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七、参与组织和推动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操作设备、设拖和考核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部统一规定的审批登记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办)同意,并在征求地方劳动部门意见后,由“中心”进行审查,报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后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八条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试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原则上由劳动工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
第九条 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鉴定站的收费标准,按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部门规定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站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十条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并按国家或国家测绘局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鉴定站不可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家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一定的考核理论知识,公正廉明的工作态度,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考评员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审核,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的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织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弄虚作假、殉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职高、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本行业特有工种的,应实行技能鉴定;
二、学徒期满、拟从事本行业特有工种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挨新岗位、离开本行业特有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六条 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申报条件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经职业技能培训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本单位劳动部门同意、教育部门组织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本单位劳动部门同意、教育部门组织的高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经过高级职业技术培训,可根据申报条件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的,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参加国家、省(部)、地(市)级技术等级比赛获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及其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国家测绘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办)的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进行升级鉴定;
六、有特殊技能或特殊贡献者申报上一技术等级的鉴定或考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办)的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十七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从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题库未建立之前,由“中心”组织人员编制鉴定试题。
第十八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技师合格证书》。
上述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发给证书的人员,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
第二十条 暂不具备建立职业技能站条件的单位,仍由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有: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
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请劳动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摘自国测人字[1997]1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政发[20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业局起草的《宝鸡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11月19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宝鸡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两税附加)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税附加属集体所有资金,由乡、镇财政(农税)所征收后,及时按比例足额划转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按村建帐,在金融机构开立专户,按照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原则,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对不承包土地从事务工经商的农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村农民交纳两税附加的平均水平收取公益事业费,纳入两税附加一并管理使用。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可继续采取适当方式以工补农、所提取的费用纳入两税附加管理使用。
第四条 两税附加主要用于村级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开支,开支确有困难的,其不足部分,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两税附加。
第五条 两税附加的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帐前审核,凭票报销。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监督和管理,年初编制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当年总支出不得突破当年总收入。预、决算情况要上报县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村干部报酬等开支标准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为了便于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将村干部的工作业绩与报酬挂钩,村干部报酬原则上实行年终领取制。
第七条 税附加开支使用实行报帐制,村级费用开支经村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由乡镇农经站或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帐付款。开支使用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两税附加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应对两税附加收支帐务做到日清月结,并督促村民委员会搞好财务公开,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帐目,对收支项目及金额要按明细帐目进行公开。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定期对乡、镇两税附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对村民反映的两税附加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出解答;村民举报村民委员会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并向村民公布查处结果。村民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查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条 违犯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省纪委《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村民委员会和使用两税附加的按村设置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