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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4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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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科字【2008】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提高我国体育科研水平,现将《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依托于法人单位的体育科研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根据国家体育发展战略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为高水平运动队备战重大国内、国际比赛和开展全民健身研究提供高水平科技保障平台。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实验室宏观管理和专业指导工作,科教司具体实施,主要负责:
  (一) 规划和指导实验室建设,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 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考核与评估;批准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三) 在实验室发展及建设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 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实验室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提出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科技或教育等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地区实验室建设,主要负责:
  (一) 指导实验室制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本地区总体科技发展规划;
  (二) 指导、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 为实验室发展及建设条件提供政策、经费和科研项目支持。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负责:
  (一) 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等意见,并报科教司;
  (二) 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三) 聘任实验室主任;
  (四) 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其它支持条件;
  (五) 配合科教司做好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设立
  第八条 申报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实验室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的要求,研究特色明显,具有为高水平运动队进行科技保障和开展全民健身研究的基础和能力;
  (二) 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国内外具有科技竞争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人员,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 有稳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有一套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四) 具有满足实验室需要的研究场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
  (五) 无任何涉及兴奋剂事件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依托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向科教司提出申请。
  第十条 科教司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授予实验室称号。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职条件是:
  (一) 具有高级职称,为本研究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二)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 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二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分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一般不少于10人;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名相应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科教司批准立项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如进行公开宣传,报科教司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积极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经依托单位同意,报科教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科教司据此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科教司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每4年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于不合格的,给予1年的整改时间,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十八条 对为国家队训练提供优良的科技保障、为全民健身研究做出重要贡献、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实验室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的,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35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农村巡回医疗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村巡回医疗车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劳动部门: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下发以来,各地区、部门坚持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
而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工资制度改革对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鼓励职工学习技术,合理拉开工资差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内部分配中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脱节、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脱节以及平均主义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
解。与此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为了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我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关
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及企业的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
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并逐步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指导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合理拉开工资、奖金分
配档次,安排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从而帮助企业建立一个符合各自特点的搞活搞好内部分配的良性运行机制。因此,凡是以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劳动贡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都属于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范
畴。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质是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岗位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建立起“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的激励机制。

二、进行岗位劳动评价要因地制宜、简化手续、简便易行
岗位劳动评价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手段确定企业内部各类岗位之间劳动差别的科学方法,是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基础和前提。正确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以及改善
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试点企业的实践表明,搞好岗位劳动评价,企业将长期受益。
企业进行岗位劳动评价,既要尊重科学,尽量做到准确、规范,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厂制宜。当前工作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企业在岗位劳动评价中,要力争做到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当前应强调搞好三个结合:一是把历史资料与现实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历史上成功的考核、测评等基础资料,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二是把科学测评与经验评估结合起来。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可以
采取科学测评的方法,不具备条件的则可以采取经验评估及其它简便易行而又行之有效的办法;三是把本行业测评结果及试点企业岗位测评的做法与本企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同行业同等条件试点企业的评价办法或评价结果,在结合本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借用。
(二)要注意抓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劳动评价工作。当前应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干部岗位劳动评价与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关系,注意把干部岗位劳动评价和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干部职务的聘任制、聘用制,建立起干
部岗位的竞争机制;二是处理好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的岗位及生产一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一般岗位在工资分配上的关系,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向关键岗位倾斜;三是处理好管理岗位之间的关系,既要注意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的高度认识党群部门管理岗位的地位
,又要坚持按四项基本劳动要素客观地评价各类管理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切实把个人工资收入同岗位劳动差别和实际劳动贡献(成果)结合起来;四是在干部岗位劳动评价的方法上处理好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关系,在尽量做到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注意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适应管
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劳动评价的特点。

三、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单元的设置和工资标准的确定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设置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单元和具体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单元的比重。地区和行业提出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方案和工资标准供企业参考。为适应目前多数工业企业调动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引导职工到艰苦岗位、技术要求高、责任重的岗位去工
作的需要,同时也便于企业的工资管理,提倡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单元只设置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两个单元。
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的起点工资和最高工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提出的起点工资和最高工资的指导意见,同时参考行业、地区制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确定。在《最低工资条例》公布后,可根据各地区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起点工资。当前要注意坚持以下原则:1.要以岗位
劳动评价为依据,根据各类岗位的劳动差别确定各类岗位的基本工资差别,合理拉开条件艰苦、责任重、技术高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基本工资差距;2.在标准水平上,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资金支付能力和企业职工现行标准工资水平以及调整工资结构的需要综合确定,工资标准
水平不宜定得过高,避免造成职工工资一次增加过多或企业资金负担不起等问题;3.可适当增加工资标准的弹性幅度,以适应随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工资标准的需要;4.要妥善安排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并恰当处理相关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衔接和交叉程度。

四、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
为了保持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活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对每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使用,除留足必要的工资储备金外,可以用来增加职工的基本工资,或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调整企业
的工资标准。把基本工资的正常增长与调整职工工资结构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本工资的职能作用。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包干工资总额范围内建立职工正常增资的制度。增资幅度大小可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减亏、扭亏程度)合理安排。

五、把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与净化工资发放渠道等工作结合起来
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经国家或地区、部门核准的当年新增基本工资可先在新增效益工资或自有资金中列支,从第二年起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列入成本,一次纳入有困难的可以分两年解决。企业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精神,把岗位技能
工资制试点与净化工资发放渠道结合起来,并在工资收入结构的调整过程中,注意保持工资各组成部分的适当比例关系,以发挥各组成部分的效能作用。同时,要逐步改变奖金的发放办法,企业可根据职工劳动特点和超额劳动情况拉开奖金分配差距。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逐步实行按季度、半
年或年终发放奖金的办法。

六、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部门在帮助企业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同时,要在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类岗位的劳动评价以及职工劳动技能的考试和
实际劳动贡献的考核等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落实;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安排是否合理;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增长幅度和起点工资与最高工资的比例以及工资结构是否合理;各项配套改革措施是否落实等。

七、简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快试点步伐,扩大试点面
今后,凡自愿要求试点,并基本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支持改革,并及时组织信息交流,总结经验。同时,应对试点企业的试行方案及基本工资增量等进行必要的审核,以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仅供各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参考,希望企业在试行中创造出更加丰富的新鲜经验。



199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