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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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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8〕4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安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2008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管理和使用,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矿山(煤矿、砖瓦、粘土开采、地热、矿泉水除外)、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零售除外)、烟花爆竹(零售除外)、民用爆破器材、造(修、拆)船、电力、安全生产评价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核定

第四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结合市安监部门对企业现状综合评定的安全等级,确定本市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和办法为:
(一)《暂行办法》规定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进行认定。
(二)结合本市现阶段实际情况,企业首次储存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小型企业存储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中型企业存储最低限额为人民币6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最低限额为人民币9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50万元。被综合评定为“安全一级”的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存储最低限额的1/3存储风险抵押金,存满年限不得超过三年;被综合评定为“安全二级”的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存储最低限额的1/2存储风险抵押金,存满年限不得超过两年;被综合评定为“安全三级”的企业,当年按不低于存储最低限额的100%存储风险抵押金;被综合评定为“安全不合格”且未实施关闭的企业,当年按不低于存储最低限额的150%存储风险抵押金。
(三)新建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企业正式投入生产运营前,必须先在指定银行存储不低于15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凭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有效证明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待正式投入生产运营后,企业实际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由市安监、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规模进行核定,储存金额不足的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补齐。
(四)当年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至5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在原有数额基础上增加30%;当年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6至9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在原有数额基础上增加60%;当年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在原有数额基础上增加100%。增加的风险抵押金由企业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存储到位。企业每连续四年未发生亡人及重伤事故的,风险抵押金可下降核定总额的20%,但总下降幅度不得超过核定总额的50%,并由市安监、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企业下达减少通知,企业接到通知后,到原代理银行办理返还手续。
第五条 企业安全等级的认定,原则上依据市安监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连安办〔2006〕17号)对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的等级认定结果。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标准重新组织认定。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安全等级实行分级、属地认定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由省安监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定;市属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县区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安监部门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核定;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先组织认定,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先组织认定,民爆器材、造(修、拆)船、电力企业由经贸部门先组织认定,再由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储存标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企业提交《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附营业执照和上年度会计年报(新设立企业为上月会计报表),市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分级、属地进行核定,并向企业下达《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七条 企业在接到《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到指定的代理银行按照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在30日内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专户。企业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规定通过该帐户支取现金。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对逾期存储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代理银行按有关规定加罚滞纳金;对拒不存储的企业,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不合格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 跨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五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县区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安监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备案。代理银行应按季度向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风险抵押金存储和支付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因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核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安全等级发生较大变化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重新组织认定,于下年度3月31日前向企业下达重新核定通知书,企业按调整后的差额通知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 企业因依法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必须在隐患消除后,方可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细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 〔2003〕17号)
2.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
3.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4.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
5.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
6.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使用及结存情况表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
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2: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
编号 :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销售额(万元)
核 定 情 况
企业类型 存储额
(万元) 代理银行
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留存存档。
说明:1.企业类型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2.所属行业分为矿山、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造(拆)船、电力、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等。


附件3: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编号 :

经核定, 公司(矿、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   万元,请到代理银行( )开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入专户。
  


年   月   日

附件4: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
    编号 :

   兹有 公司(矿、厂),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专户(帐号: )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 万元。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5: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
    编号 :
银行:
  经批准,同意 公司(矿、厂)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帐号: )资金 元,用于

  请予办理。
  



年   月   日

 


附件6: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使用及结存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行业 行次 核定 实际
企业户数(个) 存储金额(元) 企业户数(个) 期初数 本期
增加数 本期
减少数 期末数
合计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合 计
矿 山
道路交通运输
水上交通运输
建 筑 施 工
危险化学 品
烟 花 爆 竹
民用爆破器材
造(拆)船
电 力
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

注:本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报。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4年10月22日)

深府〔2004〕176号

  现将《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由深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由申请人持该意见书向深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 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提出明确的规划许可意见后,汇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府审定不同意的,由规划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时,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部门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依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土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组织实施,核发土地成交确认书。
  规划部门凭土地成交确认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会同土地部门制定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列明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具体地块和供应时序,提出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经营性用地除外),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政府备案。土地部门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十三条 对于按备案方式办理的市政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部门应做好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报批,相应调减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政府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 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 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四) 学校。

督导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各项结核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1.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2.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需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性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3.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二)学校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 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 不随地吐痰;(8) 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落实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做好疑似结核病病例的确诊。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诊断程序进行拍摄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必要时进行痰培养。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

2. 筛查密切接触者。发现结核病病例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3.根据确诊病例的病情,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可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负责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对确诊结核病病例,负责登记其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休学的病例应当纳入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在校治疗的病例,实行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治疗管理。

5.适时开具复学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开具复学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二)学校措施。

1.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2.休学和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2)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当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措施。

l.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

2.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强化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3.配合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

(二) 学校强化措施。

1.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2.加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

4.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